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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3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13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179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80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4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70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19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1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8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712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23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6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3,138 贷方 2 35,839 借方 3 -32,700 1.A 货物和服务 4 3,123 贷方 5 32,107 借方 6 -28,984 1.A.a 货物 7 6,847 贷方 8 27,838 借方 9 -20,991 1.A.b 服务 10 -3,724 贷方 11 4,269 借方 12 -7,993 1.A.b.1 加工服务 13 284 贷方 14 287 借方 15 -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9 贷方 17 94 借方 18 -25 1.A.b.3 运输 19 -510 贷方 20 521 借方 21 -1,032 1.A.b.4 旅行 22 -3,572 贷方 23 1,661 借方 24 -5,233 1.A.b.5 建设 25 53 贷方 26 200 借方 27 -14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61 贷方 29 54 借方 30 -215 1.A.b.7 金融服务 31 14 贷方 32 48 借方 33 -3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20 贷方 35 14 借方 36 -33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29 贷方 38 408 借方 39 -17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48 贷方 41 951 借方 42 -70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1 贷方 44 12 借方 45 -32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6 贷方 47 19 借方 48 -55 1.B 初次收入 49 124 贷方 50 3,184 借方 51 -3,061 1.C 二次收入 52 -109 贷方 53 547 借方 54 -65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3,138 2.1 资本账户 56 -7 贷方 57 12 借方 58 -19 2.2 金融账户 59 -3,13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1,17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496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754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259 2.2.2 储备资产 64 8,048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93 2.2.2.4 外汇储备 68 8,443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2016年一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6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481 贷方 2 5,489 借方 3 -5,009 1.A 货物和服务 4 478 贷方 5 4,918 借方 6 -4,439 1.A.a 货物 7 1,049 贷方 8 4,264 借方 9 -3,215 1.A.b 服务 10 -570 贷方 11 654 借方 12 -1,224 1.A.b.1 加工服务 13 43 贷方 14 44 借方 15 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1 贷方 17 14 借方 18 -4 1.A.b.3 运输 19 -78 贷方 20 80 借方 21 -158 1.A.b.4 旅行 22 -547 贷方 23 254 借方 24 -802 1.A.b.5 建设 25 8 贷方 26 31 借方 27 -2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5 贷方 29 8 借方 30 -33 1.A.b.7 金融服务 31 2 贷方 32 7 借方 33 -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9 贷方 35 2 借方 36 -5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5 贷方 38 62 借方 39 -2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8 贷方 41 146 借方 42 -10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贷方 44 2 借方 45 -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贷方 47 3 借方 48 -8 1.B 初次收入 49 19 贷方 50 488 借方 51 -469 1.C 二次收入 52 -17 贷方 53 84 借方 54 -10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481 2.1 资本账户 56 -1 贷方 57 2 借方 58 -3 2.2 金融账户 59 -48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712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2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575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46 2.2.2 储备资产 64 1,23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60 2.2.2.4 外汇储备 68 1,293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6年一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6-05-06/safe/2016/0506/5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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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104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2046亿元人民币,逆差942亿元人民币。2014年1-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8084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12641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45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79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332亿美元,逆差153亿美元。2014年1-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316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2058亿美元,逆差累计742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7 2014.1-7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942 -4,557 贷方 1,104 8,084 借方 2,046 12,641 1.运输差额 -293 -2,069 贷方 225 1,312 借方 517 3,381 2.旅游差额 -659 -3,361 贷方 264 1,784 借方 923 5,146 3.通讯服务差额 -3 -12 贷方 11 55 借方 14 67 4.建筑服务差额 43 253 贷方 68 395 借方 24 142 5.保险服务差额 -97 -627 贷方 20 141 借方 117 768 6.金融服务差额 -2 -10 贷方 16 134 借方 18 145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2 332 贷方 91 616 借方 39 28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07 -781 贷方 3 27 借方 110 808 9.咨询差额 96 602 贷方 228 1,510 借方 132 908 10.广告.宣传差额 16 35 贷方 33 171 借方 17 136 11.电影.音像差额 -2 -25 贷方 1 6 借方 3 30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17 1,142 贷方 142 1,896 借方 124 754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36 贷方 5 37 借方 7 7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7 2014.1-7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153 -742 贷方 179 1,316 借方 332 2,058 1.运输差额 -48 -337 贷方 36 214 借方 84 551 2.旅游差额 -107 -547 贷方 43 291 借方 150 838 3.通讯服务差额 -1 -2 贷方 2 9 借方 2 11 4.建筑服务差额 7 41 贷方 11 64 借方 4 23 5.保险服务差额 -16 -102 贷方 3 23 借方 19 125 6.金融服务差额 0 -2 贷方 3 22 借方 3 24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 54 贷方 15 100 借方 6 46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7 -127 贷方 0 4 借方 18 132 9.咨询差额 16 98 贷方 37 246 借方 21 148 10.广告.宣传差额 3 6 贷方 5 28 借方 3 22 11.电影.音像差额 0 -4 贷方 0 1 借方 1 5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3 186 贷方 23 309 借方 20 123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6 贷方 1 6 借方 1 1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08-21/safe/2014/0821/5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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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92127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3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4615亿元人民币(等值5220亿美元),占38%;短期外债余额为57512亿元人民币(等值8673亿美元),占62%。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2%。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7500亿元人民币(等值1131亿美元),占8%;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5318亿元人民币(等值802亿美元),占6%;银行债务余额为38377亿元人民币(等值5787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5278亿元人民币(等值3812亿美元),占2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5654亿元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7%。 从债务工具看,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2155亿元人民币(等值3341亿美元),占24%;贷款余额为20174亿元人民币(等值3042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6008亿人民币(等值2414亿美元),占1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5654亿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7%;债务证券余额为14234 亿元人民币(等值2146亿美元),占1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48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占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3253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4%。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9366亿元人民币(等值5936亿美元),占43%;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52761亿元人民币(等值7957亿美元),占57%。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8%,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 中国201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6年6月末 2016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7500 1131 短期 624 9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24 9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877 103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848 580 贷款 3029 45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318 802 短期 1382 208 货币与存款 1382 208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935 594 SDR分配 648 9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88 119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499 377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38377 5787 短期 31101 4690 货币与存款 20773 3133 债务证券 3386 511 贷款 6941 104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276 10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322 652 贷款 2940 44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4 2 其他部门 25278 3812 短期 17723 267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4 20 贷款 1819 27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5728 2372 其他债务负债 42 7 长期 7555 113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32 171 贷款 5445 82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80 42 其他债务负债 698 105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5654 2361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948 1953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54 8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2652 400 外债总额头寸 92127 13893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6-09-27/safe/2016/0927/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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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5月,银行结汇8743亿元人民币(等值1419亿美元),售汇8502亿元人民币(等值137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41亿元人民币(等值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572亿元人民币,售汇815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1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72亿元人民币,售汇34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2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06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5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048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70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2778亿元人民币。 2014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49621亿元人民币(等值8092亿美元),累计售汇39046亿元人民币(等值636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0575亿元人民币(等值172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824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35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88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37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69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1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53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628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246亿元人民币。 2014年5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589亿元人民币(等值2691亿美元),对外付款15309亿元人民币(等值248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280亿元人民币(等值208亿美元)。 2014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82931亿元人民币(等值1351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78517亿元人民币(等值1279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4414亿元人民币(等值720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06-16/safe/2014/0616/5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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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15.53亿元人民币,流出93.54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21.99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23.05亿元人民币,流入117.13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05.92亿元人民币(见附表1)。 按美元计价,2014年第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5.00亿美元,流出15.19亿美元,净流入19.81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6.22亿美元,流入19.02亿美元,净流出17.20亿美元(见附表2)。 附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年第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21.99 流入 215.53 流出 93.5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05.92 流入 117.13 流出 223.05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附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年第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9.81 流入 35.00 流出 15.1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7.20 流入 19.02 流出 36.22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这种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4-08-08/safe/2014/0808/5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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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 年 3 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 10.71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65 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 1.86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2863 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 8.85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36 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 4.60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7064 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 6.12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9405 亿美元)。(完) 2016-04-22/safe/2016/0422/5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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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刚过,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春城昆明召开。会议全面总结了2009年外汇管理各项工作,并为2010年工作指明了方向。 会议指出,2009年,外汇管理部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总体部署,适时调整外汇管理的方向和重点,出台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多项措施,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改进跨境资本流动统计和监管,防范异常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推动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外汇管理透明度;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并取得合理回报。这些措施,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明确提出,2010年外汇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加强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加快数据整合和管理系统整合,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会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接受了《中国外汇》专访。 《中国外汇》:您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和开展外汇管理工作,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易纲:我们需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在开放经济的框架下分析中国的外汇管理问题,理解这一框架的关键是不断提高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我国不断融入全球经济,已成为国际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资本流动的规模、频率和形式处于不断的变化和调整之中,经济发展、开放度的提高对外汇管理的挑战不断增大。在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开放而资本项目仍部分管制的条件下,一旦市场出现一定的套利机会,一些资本项目交易就可能借道经常项目进行跨境套利,正常的贸易和投资资金也会加快财务调整和资产的跨境摆布,规避经济损失。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人民币面临贬值压力,资本外逃、截留外汇存于境外等行为大量出现,1998资本项目甚至出现多年未见的逆差,1998-2002年,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不及300亿美元;2003年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结束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强,加之美元利率持续走低,企业、个人纷纷将境外资产调回并结汇,部分境外投机套利资金也借贸易、个人、外商投资等渠道,采取分散、渗透的方式流入,外汇收支持续大额顺差,2003-2009年,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超过2800亿美元。 《中国外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之一,2009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收支呈现出哪些特点?您如何判断2010年的国际收支形势? 易纲: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我国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化挑战为机遇,2009年全年国际收支顺差有所下降,国际收支失衡状况得到改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趋于稳定,国内经济快速回升,我国外汇净流入势头重新增强,2009年新增外汇储备达到较高规模。 2010年,全球经济复苏势头更加明朗,人民币升值预期、本外币正利差、国内资产价格等市场因素可能继续存在,将导致2010年跨境资金流入有所上升,2010年我国国际收支顺差有可能高于2009年,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外贸出口有可能出现恢复性增长。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势头更趋稳定,国际市场需求回暖,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好转,“走出去”带动出口效应逐步显现,中央有关推动出口稳定增长的政策也将为出口稳步回升创造更加有利条件。二是外商直接投资可能稳步增加。我国经济回暖的步伐明显快于其他经济体,国内投资机会较多,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仍具竞争优势。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步伐加快,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逐渐恢复,跨国公司扩大生产和全球布局将进一步活跃,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的步伐将重新加快。三是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压力加大。目前,美、欧、英等主要央行的利率均接近零利率水平,跨境套利交易盛行。有机构估计,2009年上半年美元利差交易规模高达2500亿至5500亿美元。规模巨大的跨境套利交易推动印度、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货币大幅升值,股市、楼市价格快速上涨,潜在风险巨大。由于我国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人民币升值预期有所增强,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但也应看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仍具有不少有利条件。2009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从制度安排、结构优化、政绩考核等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和战略物资进口,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等等。我们要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密切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努力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外汇》:我们注意到,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都强调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此次会议上,您再次强调提出了转变理念。您能否解释一下“转变”的内涵?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易纲:外汇管理理念的“转变”,概括起来说就是: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逐步从较为依赖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逐步从事前逐笔审核转为事后核查和重点查处;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逐步从按交易行为和业务性质监管转为以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集中管理。这几个转变内在统一、相互联系,其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立足点是科学监测,着力点是改善服务,关键点是风险可控。 下一步,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要有市场观念,善于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从市场角度考虑问题,要有成本概念,要认真研究分析我们的管理要求是否会增加市场运行不必要的成本,并在监管决策上三思而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经济主体提供便利,提高我国对外竞争力,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功能。要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创新,找准外汇管理职能定位,强化监测分析职能,逐步淡化审批管理,全面掌握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更好地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中国外汇》:2009年,外汇局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功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今年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易纲: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2009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出台了多项措施便利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如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手续;鼓励银行开展贸易融资;允许企业集团外汇资金打包使用,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和资金汇出核准调整为登记管理,在汇兑环节上对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不再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内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正式上线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外汇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水平,便利涉汇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相关手续。 今年我们要顺应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抓住当前比较有利的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一是加快构建货物贸易收支非现场核查体系,切实加大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力度,实现监管方式根本性转变,提升监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二是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重点研究境内资本市场开放和资本流出问题,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协调推动跨境人民币金融业务发展。三是推进国内外汇市场的规范发展,加大外汇市场产品创新力度,继续支持多种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四是研究推进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提升采集涉外主体跨境外汇收支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五是试行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中国外汇》:外汇局在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对中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易纲:2009年以来,外汇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一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推广新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将境外机构境内开立、使用外汇账户纳入统计监测;建立数据下发平台,便利外汇分局进行数据监测分析。二是改进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加强对异常跨境资金的监测分析;提高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管理;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三是积极开展对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性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推进外汇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异常跨境资金检查力度。 2010年,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一是继续发挥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对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二是加大对金融机构自身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督和检查,扩大对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的非现场检查覆盖面。三是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数据,通过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监测和预警水平。四是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贸易信贷、服务贸易以及对外担保等管理,规范银行等外汇收支管理,加大个人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力度,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健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考核制度。五是结合近年来打击外汇违规流入方面的典型案例和相关经验等,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提高社会大众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危害性的认识。 《中国外汇》:外汇管理专业性很强,对于公众来说并不容易理解和把握。我们注意到2009年外汇局发布了《外汇管理概览》,整理和发布了外汇统计时间序列数据,加大了法规清理的力度,在透明度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在新的一年,外汇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 易纲:截止到目前,外汇管理法规近500件,100万字,内容比较专业,社会各界难以很好地理解和把握。而且,由于与公众沟通不够深入,社会学者以及一些媒体对外汇形势判断可能有所偏差,对外汇管理政策可能出现误读。这些都需要我们加大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外汇管理工作,使市场主体更加清晰了解外汇管理业务办理要求和依据,争取公众更多理解和支持。 对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以修订发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契机,加大国际收支概念、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和内容等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国际收支申报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增加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公布内容,提高公布频率,提升统计时效性和统计制度的透明度。三是按照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原则,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整合力度,尽量做到简明易懂。四是加大舆情监测力度。对于当前社会特别关注的“热钱”、外汇储备等热点问题,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理性判断。 《中国外汇》:面对超过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大家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实现外汇储备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您能不能谈一下这个问题? 易纲: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实现外汇储备资产保值增值。采取积极审慎的经营方针,深入研判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努力把握投资机会,拓展投资渠道。完善多元化投资策略,优化货币和资产摆布。积极配合国家战略,服务于国家宏观大局和长远利益,进一步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全球化经营布局,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完) 2010-02-01/safe/2010/0201/4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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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 记者 许志平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此次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前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法规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过去的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对企业境内外融资涉及的跨境担保有较多资格条件限制,企业经营成本较高。 因此,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大幅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有助于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问题,推动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进程。 问:此次改革在简政放权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幅改善境内企业的投融资政策环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共废止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12项,提高了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问:此次改革将怎样缓解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答:改革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在内保外贷领域,取消了针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之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管理政策差别。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取消境内中资企业需事前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的做法,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境内企业可在接受境外机构担保的情况下,以较低成本更为便捷地从境内金融机构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问:《规定》出台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提供内保外贷时无需事前审批,发生担保履约也无需事前核准,会否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便利? 答:《规定》取消或大幅简化内保外贷事前审批和登记手续,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融资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合法合理地开展投融资活动,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境内机构或个人恶意利用内保外贷渠道向境外进行资产转移,《规定》通过担保信息披露、银行尽职审查、担保人履约倾向审核、违约后对新签约的控制、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诸多手段,大幅提高担保人在恶意违约后在声誉和经济上可能支付的成本,督促担保人合规诚信经营。 其中,根据《规定》,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境内机构或个人借担保履约向境外转移资产。 问:境内机构是否能够自由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 答: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的外汇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只是统一取消了在担保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与担保合同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没有限制或取消了限制,如外债管理、跨境投资、物权担保等领域仍然存在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尽管外汇管理合规状况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一旦合同内容与外汇管理规定或其他领域的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不可执行。担保项下债权人能否顺利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能否顺利履行担保履约义务,担保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无潜在冲突原则”。即,除《规定》另有明确规定外,跨境担保的签约及担保履约后可能新发生的跨境债权债务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得与现行资本项目规定或相关部门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存在潜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担保合同无法履行;如没有冲突,则担保合同可以履行。因此,这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违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各种情形。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跨境担保活动的同时,如何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 答: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力。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问:全面取消事前审批核准手续后,如何保证担保当事各方能够切实履行《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自律义务? 答:此次改革,一方面,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全部取消了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性规定及各种事前审核环节;另一方面,为了保留“牙齿”并满足风险防范需要,仍然保留了较多属于自律性质、但违反以后会导致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放权+自律”的管理方式,更加接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明确了跨境担保相关主体的自律性规定,例如违约暂停、履约倾向审核、资金用途限制、尽职调查、如实陈述义务、道德约束等等,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可达到“事前防君子、事后防小人”的目的。 问:当前,我国外汇收支总体上仍面临净流入压力。对此,《规定》中有哪些政策安排? 答:针对当前我国外汇收支面临的净流入压力,此次改革对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采取了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对于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取消了繁杂的管理手续;对于可能引发资金流入的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外债),仍坚持进行适度的规范和限制。 问:我们注意到,2009年,外汇局提出了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今年以来,外汇局也把“五个转变”作为工作重点。请问在此次改革中如何体现? 答:《规定》的出台是资本项目管理领域践行“五个转变”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此次改革取消了跨境担保的审批和核准环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实现了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的转变;在取消指标核定和逐笔审核的同时,强化了对跨境担保主体和行为的事后核查,实现了从强调“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规定》弱化了对担保交易行为的逐笔合规管理,更多强调对担保交易境内主体的管理,在简化交易主体分类标准的同时,对不同类型主体进行有所差别的分类管理,如银行较非银行机构更为宽松,大机构较中小机构更为宽松等,实现了从“行为管理”到“主体管理”的过渡;取消跨境担保事前审核中的资格条件限制,将部分担保类型的登记环节定性为“程序性审核”,把违规排查工作转移到事后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实现了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的转变;在大幅放开跨境担保的前提下,对跨境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提出“负面清单”,实现了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 问:《规定》正式实施已两月有余,能否请您介绍下目前的实施情况? 答:自6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银行、企业对改革持欢迎态度,银行表示机遇和挑战并存,中资企业在当地外汇局的业务办理时间明显缩短。从业务量增长情况看,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纳入登记管理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类跨境担保业务中,内保外贷的担保余额增长相对较快,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 问:下一步,外汇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化该项改革? 答: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关注市场反馈和进一步政策诉求,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跨境担保统计数据监测,加强非现场核查与风险管理,为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基础。 (原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金融时报》第2版) 2014-08-20/safe/2014/0820/4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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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直致力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国际收支平衡、积极防范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外汇管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些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为此,适应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通知》共清理外汇管理规定91件,其中废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部分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识码和交易编码、外汇账户、关注企业管理、经常项目售付汇、经常项目进口延期远期付汇、国际邮政汇款业务、进口开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外资并购、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内容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与经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二是落实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关于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条款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三是部分适用1999年欧元启动及过渡期期间、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2004年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期间、2008年奥运会及筹办期间、2008年抗震救灾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等试点时期的特殊外汇管理规定,适用期间已过,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四是对11件已宣布停止执行、经实践证明确无恢复执行必要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通知》的发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掌握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同时,通过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加强非现场监管,可以有效进行政策衔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 2009-05-05/safe/2009/0505/4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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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统一中外资企业政策。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4-29/safe/2016/0429/4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