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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ibensi@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外债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2026-01-16/safe/2026/0116/27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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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执法证信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1-16/beijing/2026/0116/2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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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外汇局黔南州分局对龙里县某涉外企业开展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对外贸易开展情况等,认真听取企业困难和诉求,并就外汇便利化政策、汇率风险中性管理、跨境金融服务等惠企政策进行现场宣导和解答。下一步,黔南州分局将持续践行“金融为民”初心,加大外汇便利化相关政策的宣传,帮助企业稳步经营,进一步“走出去”,提升涉外业务发展能力。 2025-11-25/guizhou/2025/1120/1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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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外汇局安顺市分局与工商银行安顺市分行召开外汇业务座谈会,双方就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外币兑换服务、外汇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交流研讨,安顺市分局听取工商银行安顺市分行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下一步做好外汇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改进方向。工商银行安顺市分行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安顺市分局的指导,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加大工作效力,提升外汇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5-11-19/guizhou/2025/1203/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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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申洲集团外派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提高员工合规用汇意识。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北仑营管部联合北仑公安对申洲集团越南、柬埔寨基地外派员工开展线上宣讲。 会上,北仑营管部解读个人外汇政策及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政策,相关银行介绍专属服务方案,北仑公安介绍非法外汇买卖等相关案例。下一步,北仑营管部将推动银行加大对涉外员工较多企业、科研院校等用人单位的走访排摸力度,宣传推介外汇便利化政策。 2026-01-19/ningbo/2026/0119/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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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1-16/beijing/2026/0116/2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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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桂汇发〔2019〕33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广西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差异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汇发〔2015〕6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经常项目跨境外汇轧差净额结算试点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行版)》的通知(桂汇发〔2015〕7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汇发〔2022〕1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桂汇发〔2024〕11号) 三、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6.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制度》的通知(桂汇发〔2024〕18号) 2026-01-08/guangxi/2024/0612/2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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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6-01-13/tianjin/2026/0113/2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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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1-13/tianjin/2026/0113/2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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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执法证信息表(2025年12月) 2026-01-09/guangxi/2026/0109/3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