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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考察,主持召开座谈会。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宏观经济稳定作用,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李克强与工作人员交流,对外汇储备实现好的经营收益表示肯定。他说,对外开放是基本国策,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外汇储备体现国际上与我国开展经贸合作的信心,汇率稳事关经济金融大局稳。这些年面对多轮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储备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在国际主要币种中相对稳健,为稳定外贸、金融、经济等提供了有力支撑。 (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考察,主持召开座谈会。这是李克强在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与工作人员交流。 新华社记者李学仁 摄) 李克强详细了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他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些年金融改革发展有力支持了经济发展。从过去十年周期看,经济年均增长6.2%、从53万亿元大幅增加到121万亿元,金融机构总资产大幅增加到400多万亿元,目前股市债市规模位居全球第二。经济好金融才会好,金融稳定经济才能稳健。 会上,人民银行作了汇报。李克强说,这几年面对疫情等多重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保持了经济持续增长。我们创新和加强宏观调控,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因时因势运用总量和结构性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支持,为维护宏观经济稳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超过1.6亿户,是十年前的3倍。我们围绕缓解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引导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发展普惠金融,实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以保市场主体来稳就业保民生。过去五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4%,去年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五年前下降1个百分点、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特定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上缴结存利润,有力支持了减税退税。在这个过程中,坚持不搞“大水漫灌”、不超发货币,在全球通胀背景下为国内稳物价提供了基础条件,去年居民消费价格只上涨2%,十年周期的年均涨幅也在2%左右。他说,金融必须稳健高效运行。我们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有效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及时稳妥处置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网贷等风险,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当然,也要清醒看到存在的问题,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风险仍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考察,主持召开座谈会。这是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摄) 李克强说,当前经济增速回升向好,金融系统要继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这关系市场预期,稳定的预期是市场经济的“硬通货”。要深入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加大金融对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优化结构的支持,改善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刘鹤、何立峰参加上述活动。 2023-02-07/hainan/2023/0207/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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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万象更新。2月2日,辽阳市中心支局召开局务会议,辽阳市中心支局局长刘乃福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做好外汇管理工作讲授专题党课。全面传达落实2023年辽宁省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系统安排部署2023年辽阳市中心支局重点工作。 会议明确2023年全局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建引领、业务融合、监督护航”三条主线抓牢、抓细、抓实,务求实效:一是突出党建引领,以党建为统领,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党建根基,打造又红又专的专业队伍;二是深化业务融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建工作同服务市场主体和提升监管与服务能力相结合,以党建促发展,实现外汇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三是强化监督护航,发挥纪检监察、内审、办公室(法律部门)、组织人事等大监督格局作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和廉洁从政能力。 会议指出全局干部职工要主动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充分结合起来,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结合起来,坚决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三个全面”贯穿于外汇管理履职全过程、各方面,必须实现辽阳外汇管理条线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全面提升履职业绩、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推进、全面落实。 会议提出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立足辽阳区域特点,着力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扩面增量,以科技赋能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提升辖区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优化服务涉外重点企业机制,发挥辖区外汇自律机制作用,建立政策传导直达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宣讲金融外汇政策;持续开展汇率避险专项行动,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会议强调要加强纪律和队伍建设,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纪检监察、内审等监督部门联合发出警示提醒,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强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为外汇政策供给精准性和有效性保驾护航。 通过本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提振了队伍信心信念、强化了规矩规范和纪律意识。外汇局全体业务人员逐一进行了表态。全局一致认为要切实把学习党的二十大成果转化为提升外汇管理工作的强大动力,努力推动辽阳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次局务会议邀请了中支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内审、办公室(法律部门)、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中心支局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2023-02-07/liaoning/2023/0207/1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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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http://www.gov.cn/xinwen/2023-02/06/content_5740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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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3-01-29/yunnan/2023/0129/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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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9日,衡阳市中心支局召开外汇管理专题工作会议,就做好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会议由衡阳市中心支局王忠华同志主持,陈伟群副局长到会指导,外汇局全体成员参会。 陈伟群副局长传达了省分局2023年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重点指出中心支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和措施。 外汇部门负责人对衡阳市中心支局2022年的工作进行了简单回顾,对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就当前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明确了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重点。外汇科其他同志也结合相关情况,反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如何进一步筑牢基础工作,推动今年工作上台阶提出了建议。 最后,陈伟群副局长针对2023年外汇工作提出党建引领强信心、双基建设强素质、监管执法强权威、便利服务强影响、改革创新强品牌的“五强”要求,要求全体同志共同谋划、齐头并进,夯实业务基础,不断提升基础工作的质量,多总结、多推介、多发声,结合省局的方向和要求,发挥衡阳优势和特色,继续奋进,提升外汇管理水平。 2023-02-06/hunan/2023/0130/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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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实体经济经营发展困难,持续加强南通地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市场宣传,增强银行落实外汇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的成效,让外汇政策惠及更多企业,2月3日下午,南通市中心支局走访了通州两家外贸企业。 调研组一行现场了解了创斯达科技集团(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安防产品,实地参观了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详细了解企业产品、专利技术等生产经营状况。两家企业负责人介绍了自身经营与融资情况、存在的主要困难,表达了对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强烈需求。中心支局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忧虑予以解答,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同时引导银行在做大做强外汇业务的同时,积极创新,坚持“一企一策”,设计针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两家企业均表示将加强与外汇局、经办银行的联系与沟通,有效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企业稳健发展。 2023-02-08/jiangsu/2023/0208/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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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45亿美元,较2022年末上升568亿美元,升幅为1.82%。 2023年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呈回升态势,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02-07/zhejiang/2023/0207/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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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45亿美元,较2022年末上升568亿美元,升幅为1.82%。 2023年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呈回升态势,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02-07/hunan/2023/0207/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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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11/henan/2022/1111/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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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3年宜宾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12家外汇银行分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议通报了202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总结了2022年宜宾市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传达了2023年四川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从五个方面对2023年宜宾市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一是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二是继续夯基垒台,不断优化外汇服务;三是加强关键环节管理,严防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四是强化科技赋能,助力外汇服务水平稳步推进;五是完善内控管理,提升外汇业务合规水平。 会议最后,12家外汇银行围绕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服务中小企业汇率避险、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等方面对2023年外汇业务工作安排进行了交流发言。 2023-02-08/sichuan/2023/0208/2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