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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0-81882150,传真号码:020-81888425。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邮政编码:51012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3-23/guangdong/2017/051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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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安排 (一)面试地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办公大楼(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请从西门进入),候考室在新办公大楼南楼(进门后右侧)四层448会议室。面试采取现场方式进行。 (二)面试时间 面试于2023年4月8日(周六)上午9点开始(全天)。 全体考生请于面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候考室,截至面试开始前30分钟仍未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将按规定取消面试资格。请考生根据路途远近和交通方式安排好出行时间。 二、现场资格审查 2023年4月8日上午8点至8点30分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请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生还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名登记表;就业推荐表(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四、体检和考察 录用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到1:3及以上的,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录用计划1:1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的(笔试成绩相同,行测成绩高的)进入体检、考察。比例低于1:3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80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确定人选后,开展体检、考察工作(时间另行通知),并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五、注意事项 (一)面试当天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考生进入候考室后将手机等电子设备交考务人员集中保管,考试结束后归还本人。请提前做好安排。 (二)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三)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便于面试工作开展。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231 68402343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录用公务员面试名单(职位内部按准考证号排序) 附件2:参考路线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 2023年3月28日 2023-03-28/safe/2023/0328/2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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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稳定,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1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351亿美元,环比增长52%;银行结售汇顺差25亿美元,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总体看,2023年外汇市场开局良好,市场主体预期平稳,各类交易理性有序。 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资金净流入继续发挥基本盘作用,境外投资者对境内股票投资创历史新高。1 月份,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387亿美元,环比增长9%,处于历史高位;外商直接投资资金净流入保持相对稳定。随着我国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稳增长各项政策 措施效果逐步显现,经济企稳回升态势进一步巩固,外资积极参与境内股票市场,1月净买入境内股票277亿美元,创单月历史新高。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期今年中国经济仍将是拉动全球经济的主要引擎,人民币资产吸引力进一步增强,跨境资金流动 保持稳定的基础更加稳固。同时,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幅度及其外溢影响有所缓和。综合来看,我国外汇市场更有基础也更有条件继续保持平稳运行。 2023-03-28/xinjiang/2023/0328/1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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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跨部门监管合作,进一步促进石河子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月20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中心支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签署了加强协同监管合作备忘录。 本次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双方在深化务实合作方面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强调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双方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措施,是认真 落实“金融为民”“税收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跨部门联合监管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对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建立多维度、全方面密切合作关系,实现特定条件下的数据共享、联合查办案件、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以提高双方的政务执法水平、共同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外汇政策的有效执行,为石河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23-03-27/xinjiang/2023/0327/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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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会见了黑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一行。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和投资机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3-03-28/safe/2023/0328/22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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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直属支局(全辖)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3-03-28/guangdong/2023/0328/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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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全辖)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3-03-28/guangdong/2023/0328/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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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3-27/hunan/2023/0327/2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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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外汇局白山市中心支局在当地商业街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活动现场,业务人员积极向往来群众及参加活动企业代表分别发放《便利化政策宣传手册》、《汇率避险经验之中小微企业篇》等宣传资料,解读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政策措施,传导汇率风险管理理念,丰富其汇率风险管理知识储备。 2023-03-24/jilin/2023/0320/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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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23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政府网站方面,随机抽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及山东、四川、陕西、湖南、广西、海南、青海、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12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政务新媒体方面,微信公众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等4个政务新媒体账号运行情况正常,未发现安全、泄密事故等问题,政务信息更新及时,互动功能完备有效,达到合格水平。 2023-03-28/safe/2023/0328/22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