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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个人,是指居住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第四条 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外国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第五条 银行应建立有关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跨境结算。必要时,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银行可参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七条 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结构合作,为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支付机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发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上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应自业务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逐笔报送;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地区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并报送,也可逐笔报送。 第九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业务的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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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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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 2015-04-22/yunnan/2015/042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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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在云南省德宏州开展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服务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业务试点,这是国家外管总局首次在特许机构中放开对企业及经常项目兑换,全国仅有云南获批试点,新政策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突破和亮点内容:一是放宽客户范围的限制。即本外币兑换机构的客户范围从个人扩大到境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放宽业务范围的限制。即本外币兑换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个人旅游项目扩大到全部经常项下兑入兑出业务。三是放宽兑换额度限制,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兑换额度均不设限额。 试点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边境地区缅币兑换“难”这一长期困扰当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瓶颈问题,有助于“民间兑换”纳入规范监管体系,实现以点带面促进非国际主要储备货币兑换业务的不断发展,为全国其他省区开展非国际主要储备货币兑换业务提供宝贵经验借鉴,同时对推进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规划落地及人民币区域化也具有重大意义,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企业等多方的高度关注及一致好评。 2014-09-24/yunnan/2014/0924/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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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6-16/yunnan/2015/0616/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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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6-16/yunnan/2015/0616/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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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01-21/yunnan/2016/012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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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05-21/yunnan/2015/052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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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落,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小幅回落,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提高,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回落,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境外存款环比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同比降幅收窄,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新增,境外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落 7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6476.29亿元,同比增长10.81%,增速环比下降0.5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2.08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189.74亿元,比年初增加1271.72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68%、27.87%和27.70%(合计98.25%),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57%和0.18%。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7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300.32亿元,同比增长10.21%,增速比上月回升0.7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3.15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23.44亿元,比年初增加512.74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549.84亿元,同比增长13.81%,增速较环比回升0.93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9.77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减少24.83亿元,比年初增加229.57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提高 7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378.44亿元,同比增长12.98%,增速环比提高0.19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5.67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7.37亿元,比年初新增415.87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回落 7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333.96亿元,同比增长14.46%,增速环比回落3.39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6.29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78.63亿元,比年初增加460.86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减少17.91%,比上月减少39.14亿元,比年初负增长126.33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 7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16.22亿元,同比减少37.01%,比去年同期下降131.02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3.55亿元,比年初减少122.71亿元。 (五)境外存款环比增长 7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7.35亿元,同比增长17.44%。比上月增加3.24亿元,比年初增加4.95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同比降幅收窄 7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753.33亿元,同比增长13.01%,增速环比回升0.8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2.79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39.56亿元,比年初新增1510.75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21.01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2487.29亿元,占比98.83%;境外贷款262.03亿元,占比1.15%。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 7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964.25亿元,同比增长7.56%,增速较上月回落0.2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43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30.70亿元,比年初新增237.67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401.44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7.03%),同比增长13.04%,比上月新增25.79亿元,比年初新增215.24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62.7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2.97%),同比增长1.07%,比上月新增4.9亿元,比年初新增22.43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7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523.04亿元,同比增长15.07%,增速较上月回升1.1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1.65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04.43亿元,比年初新增1267.33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7.34%,比上月新增71.02亿元,比年初新增952.71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406.44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近55个月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同比负增长0.73%,增速同比回落11.51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59.15亿元,比年初减少83.26亿元,同比多减313.59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87.17%,比上月新增94.16亿元,比年初新增313.10亿元,同比多增111.52亿元。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新增 7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01亿元,较上月新增4亿元,较年初新增0.95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7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62.03亿元,同比增长14.36%,增速较上月小幅回升0.6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0.44亿元,比年初新增4.81亿元。 2016-11-01/yunnan/2016/110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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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小幅回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下降,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境外存款环比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同比放缓,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减少,境外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8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6852.66亿元,同比增长11.07%,增速环比回升0.2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3.19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376.37亿元,比年初增加1648.10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42%、27.81%和28.14%(合计98.37%),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43%和0.20%。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8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390.86亿元,同比增长10.79%,增速比上月回升0.5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3.44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90.54亿元,比年初增加603.29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605.65亿元,同比增长15.03%,增速较环比回升1.23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0.6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增加55.81亿元,比年初增加285.38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下降 8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467.49亿元,同比增长12.07%,增速环比下降0.91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4.6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89.05亿元,比年初新增504.91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8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559.02亿元,同比增长15.42%,增速环比回升0.97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1.09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25.06亿元,比年初增加685.92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减少26.42%,比上月增加61.11亿元,比年初负增长65.22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 8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382.77亿元,同比减少40.35%,比去年同期下降115.10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33.46亿元,比年初减少156.17亿元。 (五)境外存款环比增长 8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52.53亿元,同比增长29.00%。比上月增加5.19亿元,比年初增加10.14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同比放缓 8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801.80亿元,同比增长11.83%,增速环比回落1.1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4.18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48.48亿元,比年初新增1559.23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减186.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 8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998.05亿元,同比增长7.27%,增速较上月回落0.2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43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33.80亿元,比年初新增271.47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437.75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7.31%),同比增长12.97%,比上月新增36.26亿元,比年初新增251.51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60.30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2.69%),同比增长0.46%,比上月减少2.47亿元,比年初新增19.96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8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538.03亿元,同比增长13.65%,增速较上月回落1.4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3.47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4.99亿元,比年初新增1282.32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5.61%,比年初新增950.29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270.71亿元;短期贷款同比负增长1.02%,增速同比回落11.48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21.26亿元,比年初减少104.52亿元,同比多减325.87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76.03%,比上月新增36.56亿元,比年初新增349.66亿元,同比多增88.99亿元。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减少 8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万元,较上月减少40000万元,较年初减少30540万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8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65.72亿元,同比增长7.84%,增速较上月回升6.52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3.69亿元,比年初新增8.49亿元。 2016-12-07/yunnan/2016/1207/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