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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8/guizhou/2023/1218/1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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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籍来华人员用汇便利化水平,满足外籍来华人员多样化的外汇需求,近日,外汇局泸州市分局联合西南医科大学、建行泸州分行、工行泸州分行、农行泸州分行、中行泸州分行共同开展“外籍师生用汇便利化提升行动”—“泸汇行”主题党日活动。 本次主题党日活动在西南医科大学忠山校区举办,活动现场,市分局向广大外籍师生现场分发《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指南》等纸质资料,宣传解读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详细解答外币兑换及现钞零钞提取过程中的疑问,向外籍师生普及个人用汇知识。各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派发宣传折页、宣传境外来华人员个人账户开户政策、引导操作下载手机银行绑定银行卡、使用手机银行购付汇具体流程等,帮助外籍师生熟悉本外币兑换流程,切实为西南医科大学外籍师生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的外汇服务。 下一步,泸州市分局将继续通过加大外籍来华人员用汇政策的宣传引导力度、指导银行在重点网点配备能双语交流的职工等、优化外币兑换服务工作、适时增加外币兑换点举措,确保为境外来华人员提供满意的外币兑换服务。 2024-04-22/sichuan/2024/0422/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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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3-12-29/guizhou/2023/1229/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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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3月,银行结汇13061亿元人民币,售汇14242亿元人民币。2024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851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27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银行结汇1840亿美元,售汇2007亿美元。2024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422亿美元,累计售汇5670亿美元。 2024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01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039亿元人民币。2024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78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17584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60亿美元,对外付款6205亿美元。2024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58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6555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4-22/shenzhen/2024/0422/1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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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2024-04-19/xinjiang/2024/0419/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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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纾解红其拉甫口岸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边民互市区资金跨境结算梗阻,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分局坚持党建和业务“两手抓、两手硬”,探索汇、政、银三方“党建共同体”建设,协同打造边民互市贸易结算“塔县模式”。 坚持党建引领,合力共建塔县边民互市金融服务新模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分局坚持党建引领,党建赋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塔县边民互市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守金融初心,秉承为民理念,将解决跨境结算难题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问题“小切口”,推动实现“大突破”,建立“1+1+N”党建服务新模式,形成以喀什分局牵头,金融机构党组织推动落实,海关、互市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的金融服务模式,通过多次组织座谈、实地调研,梳理塔县互市贸易交易模式,分析结算环节梗阻,以“党建链”为支点,汇聚合力,同向发力,以党建引领推动塔县边民互市高质量发展。 坚持联建共享,探索塔县边民互市资金监管新思路。欲流之远者,必先浚其泉源,解决塔县边民互市结算难题,必须逐本溯源,找到问题症结。为此,喀什分局主动邀请运营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开展座谈,在充分结合塔县边民互市区运营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共管账户监管为核心,银行实质大于形式的真实性审核为基础,海关监管系统数据利用为辅助”的全流程资金监管体系,进一步探索出塔县边民互市贸易资金监管新思路,为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提供支持,为边民互市贸易资金跨境结算安全提供保障。 坚持联抓共促,开拓塔县边民互市资金结算新路径。喀什分局坚持“两不”原则,即:“不在办公室里当干部,不关起门来搞决策”。分管行领导率队赴塔县开展实地调研,与塔县互市区管委会、海关、银行及巴方商户、中方边民座谈交流,“面对面”聆听诉求,“实打实”研处对策,在深度结合边民结算需求、海关及外汇局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业务办理凭证,支持银行按照贸易背景真实、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办理资金汇出,成功开拓了塔县边民互市资金结算的新路径。 2024-04-23/xinjiang/2024/0423/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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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市分局召开辖区2024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外汇局分管行领导、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及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2024年新疆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23年10月份以来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及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并结合当前形势部署2024年工作任务。各外汇指定银行就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是立足辖区实际,积极推动外汇领域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二是增强金融外汇服务水平,满足用汇主题需求;三是多措并举,积极推进人民币向西走出去;四是优化外籍来华人员用汇服务、提升辖区外汇用汇便利性。 2024-04-10/xinjiang/2024/0410/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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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新疆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新疆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提升申报主体申报意识,规范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我分局起草了《新疆辖区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2057961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5日。 联系人:岳鑫 联系电话:0991-2373410 附件:新疆辖区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2024年4月23日 2024-04-23/xinjiang/2024/0423/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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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分局指导辖内中国农业银行霍尔果斯支行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外贸企业办理了一笔5万美元的担保增信模式下远期结汇业务。该笔业务通过“财政杠杆+担保增信+金融支持”的汇率避险增信模式,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免交保证金、不占授信额度、免交担保费的优惠便利,切实解决了中小微企业在办理远期结售汇等汇率避险业务时资金占用、授信难的问题,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成本和门槛。该业务的顺利落地实现了新疆“政府+担保+银行”担保增信模式下中小微外贸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新突破。 2024-04-23/xinjiang/2024/0423/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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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68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