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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梅若 10月20日晚,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第五场集体采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出席。作为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新闻发言人,潘功胜介绍了代表团学习讨论党的二十大报告情况,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过去十年我国金融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金融业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潘功胜介绍,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一共有44名代表,来自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有不少来自于基层一线。几天来,代表们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二十大报告,发言积极踊跃、讨论气氛热烈。代表们一致认为,报告主题鲜明、统筹全局、求真务实、催人奋进,金融代表团完全赞同、坚决拥护。 潘功胜表示,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是二十大报告深厚的社会实践基础,报告来源于实践,是实践的理论升华,是指引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金融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坚强领导,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走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之路,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金融力量。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潘功胜介绍了过去十年我国金融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并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 潘功胜表示,在过去十年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金融事业取得重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大幅度提升。我们持续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种类齐全、竞争充分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产品体系,覆盖了信贷、保险、债券、股票、外汇等领域,金融服务的质量、效率、普惠性大幅提升。 从货币金融环境看,我国是近年来少数坚持实施常态化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稳健的货币政策为稳增长、稳物价、稳就业、稳国际收支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角度看,金融结构明显优化,有力地支持了脱贫攻坚、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制造业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个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我们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部署,金融领域一批突出的风险点得到有效的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金融体系总体稳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健康发展,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 第三个方面,体现在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持续深化。我们持续优化金融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市场化法治化的水平。坚持自主、有序、平等、安全的方针,稳妥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通过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 第四个方面,表现在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大幅提升。目前,我国银行业资产总规模位居全球第一,股票、债券、保险的规模位于全球第二,外汇储备规模连续17年位居全球第一。我们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数字金融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人民币国际地位也大幅提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人民币已位居第三。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将人民币纳入储备货币。 “十年来,我国金融事业取得的成就,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航掌舵,在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潘功胜如是总结。 当记者问到“金融系统准备如何落实二十大报告要求”时,潘功胜从五个方面介绍了金融业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第一,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金融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决、高效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党管金融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 第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为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稳定物价、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促进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金融系统将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和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维护好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第四,坚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等,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第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高质量党建推动金融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持续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专业的金融干部人才队伍,严厉惩治金融腐败,确保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 “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走好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之路,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金融力量!”潘功胜表示。(来源:金融时报) 2022-10-21/safe/2022/1021/21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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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9月,银行结汇15416亿元人民币,售汇14840亿元人民币。2022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23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46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9月,银行结汇2214亿美元,售汇2132亿美元。2022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20058亿美元,累计售汇18873亿美元。 2022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796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8810亿元人民币。2022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1564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1114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453亿美元,对外付款5574亿美元。2022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781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7102亿美元。 2022年以来,我国涉外经济活动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有序。前三季度,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双双保持顺差格局,其中,银行结售汇顺差1185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支顺差714亿美元。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恢复向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外汇市场韧性明显增强,有助于跨境资金流动稳定。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10-28/safe/2022/1028/2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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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2022-10-20/safe/2022/1020/2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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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http://www.gov.cn/premier/2022-11/02/content_57238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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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5/content_57184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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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4/content_57183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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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http://www.gov.cn/xinwen/2022-11/03/content_57241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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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http://www.gov.cn/premier/2022-11/07/content_57251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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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5/content_57184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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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0-29/safe/2020/1029/21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