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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1/content_54657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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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9/content_5467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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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http://www.gov.cn/premier/2019-12/31/content_54655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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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http://www.gov.cn/xinwen/2019-12/21/content_54628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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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2/content_54660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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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其中本科生不超过24周岁(1995年12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1992年12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4年12月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中曾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范围 招聘对象须为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部队院校生)。 三、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人员将填写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和身份证、在校期间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公章)、学历学位证书(研究生提供)、就业推荐表等扫描件以附件方式发至电子邮箱(zhaopin_SAFEGSC@163.com),邮件及附件标题按“姓名+报考岗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格式注明。报名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17:00。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笔试人选。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笔试者本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职所需的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不指定教材、参考资料。 (四)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拟聘用岗位人数1:5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有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岗位内依次递补。具体事项将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五)体检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成绩的50%,综合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从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1:2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如放弃资格或体检不合格,视情况按综合成绩岗位内顺次递补。 (六)考察 根据体检合格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到所在学校进行考察。如放弃资格或考察不合格,按综合成绩在岗位内体检合格人员中顺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体检和考察合格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选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有关手续,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专业类别为报考者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对应专业,京内生源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中,常住户口为北京地区的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托)的学生。 (二)应届毕业生未如期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或不能按期派遣的,将不予聘用。 (三)新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关闭号码拦截功能。因通讯不畅无法联系本人的,后果自负。 公开招聘咨询电子邮箱:zhaopin_SAFEGSC@163.com 联系人:高洪波 010-68402531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2020年1月19日 2020-01-19/safe/2020/0119/15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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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2月,银行结汇12608亿元人民币,售汇1245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56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798亿美元,售汇177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1892亿元人民币,售汇1163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5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16亿元人民币,售汇81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2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4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077亿元人民币。截至12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15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21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93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66亿元人民币。 2019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2763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14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843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8493亿美元,累计售汇1905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1791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089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97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971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58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87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551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51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9994亿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689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6093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806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977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48128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64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9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36亿美元,对外付款372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15亿美元。2019年1-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191亿美元,对外付款3594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4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1-17/safe/2020/0117/15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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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四、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六、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投资者与境内金融机构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机构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七、境外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八、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三)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九、外汇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投资者交易对手备案、会员入市、主经纪业务和数据采集等市场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十、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2020-01-13/safe/2020/0113/1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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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宣布废止和失效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7件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主要涉及账户管理、货物贸易企业辅导期管理、跨境直接投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权限、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等。所废止失效内容或根据当前改革要求废止,或相关监管要求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因为阶段性工作已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20-01-10/safe/2020/0110/15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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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外汇对冲渠道。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或以主经纪业务模式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银行类投资者除上述两种渠道外,也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同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进一步完善外汇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外汇交易信息采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1-13/safe/2020/0113/15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