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6-18/safe/2015/0618/536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一些境内机构提出采用人民币作为对外贸易合同计价货币的要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出口合同的,办理出口收汇时,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及时足额收回外汇。 三、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进口合同的,其在办理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时,应当采用境内银行挂牌货币,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对外支付。 四、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和进出口报关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2003-03-03/safe/2003/0303/8844.html
-
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3年起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结合试点情况,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推进QDLP和QDIE试点工作,并于近期将上海和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完善QDLP/QDIE宏观审慎管理,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完) 2018-04-24/safe/2018/0424/8875.html
-
2021-02-18http://www.gov.cn/xinwen/2021-02/15/content_5587215.htm
-
2022-12-26http://www.gov.cn/premier/2022-12/23/content_5733304.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28日 2019-05-30/safe/2019/0530/13342.html
-
2018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3.59亿元人民币,流出172.80亿元人民币,净流入50.79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37.82亿元人民币,流入109.56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28.26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5.14亿美元,流出27.16亿美元,净流入7.98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7.37亿美元,流入17.22亿美元,净流出20.16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8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50.79 流入 223.59 流出 172.80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28.26 流入 109.56 流出 237.82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7.98 流入 35.14 流出 27.16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20.16 流入 17.22 流出 37.37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8-05-09/safe/2018/0509/8992.html
-
2001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与泰国银行行长德瓦库拉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签字仪式,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泰国银行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根据此项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可在必要时向泰国银行提供最多达20亿美元的信贷资金,作为对国际金融机构援助资金的补充,支持泰国解决国际收支问题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泰国驻华大使敦· 帕马威奈,以及双方有关单位的高级官员出席了签字仪式。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亚洲国家迫切希望加强地区金融合作,共同抵御金融危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1998年,在中国的倡议下,东盟10国和中、日、韩(简称“10+3”)建立了金融合作机制,目的是加强政策对话和建立共同抵御金融危机的资金援助机制。2000年5月在“10+3”财长会议上通过的《清迈倡议》是“10+3”范围内加强金融合作的第一项实质性举措,主要内容是增加东盟原有货币互换机制的资金规模,并在“10+3”范围内建立双边货币互换网,以帮助成员国解决短期国际收支问题及稳定金融市场。 中泰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是中国在《清迈倡议》下签署的第一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是中泰双方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作出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本地区合作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增强泰国及本地区的金融稳定,以及推动中泰两国传统友谊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中国已与日本、韩国等商谈双边货币互换事宜,即将签订协议。 2001-12-06/safe/2001/1206/3940.html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青年工作的要求,以实际行动纪念“五四”运动99周年、迎接改革开放40周年,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汇聚青年 学思行研”五四青年学术论坛活动。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杨国中,党组成员、副局长陆磊与各部门青年同志深入探讨交流,人民银行机关团委书记刘安雄应邀参加活动。 陆磊副局长从新时代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节点讲起,与青年同志分享了他对40年来金融改革开放逻辑经验、未来挑战等方面的理论思考,帮助大家加深对新时代金融改革开放的理解和认识。随后,五名青年代表分别就当前经济金融及外汇管理领域的热点问题作了学术研究报告,分享了各自在贸易信贷、原油与资本市场、资产定价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与会的青年同志积极参与讨论,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学术论坛活动对于激发青年同志的学术热情、营造浓厚外汇研究氛围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牢记青年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断探索金融改革开放相关问题,求真学问、练真本领,立鸿鹄志、做奋斗者,积极投身于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完) 2018-05-04/safe/2018/0504/8948.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640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7066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882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00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6712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722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476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1852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695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594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744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44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09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0520 EUR 欧元 1欧元 1.272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216 GBP 英镑 1镑 1.554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72 HKD 港元 1元 0.12860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24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14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073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38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528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05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3790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188 JPY 日本元 1元 0.011805 TWD 台湾元 1元 0.03128 KRW 韩元 1元 0.000841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662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10年 9月 1日起 使用,上报 2010年 9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10-08-31/safe/2010/0831/5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