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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学习贯彻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外汇局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易纲主持会议并作了动员讲话。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二十九督导组出席会议并对外汇局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了指导,督导组组长张耕、副组长齐让传达中央有关精神,对外汇局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 易纲指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易纲强调,在外汇局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保持外汇局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履职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响应人民群众期盼、推动外汇管理更好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对教育实践活动重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投入到教育实践活动中来。 易纲指出,外汇局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紧密结合履职实际,在推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外汇局教育实践活动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易纲强调,外汇局教育实践活动要抓好学习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要认真查摆“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易纲要求,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统筹安排和宣传引导,把教育实践活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把党员干部在活动中激发的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转化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动力,为推动外汇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外汇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近期退出局党组领导班子的老同志,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2013-07-15/safe/2013/0715/4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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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会议,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大家一致认为,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对2016年经济工作全面部署的重要会议,也是对推进结构性改革进行重点部署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于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会议强调,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这是综合分析世界经济长周期和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其相互作用的重大判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中央要求,克服困难、闯过关口,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积极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发展新常态。 会议指出,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会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会议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研究了相关落实措施。一是坚持改革开放,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简政放权,加大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创造条件。二是坚持稳中求进,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做好为市场主体服务工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三是坚守风险底线,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健全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2015-12-22/safe/2015/1222/4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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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局务会,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研究部署外汇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各项工作。外汇局党组成员及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2015年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指出了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2016年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外汇管理部门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会议强调,外汇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组织深入学习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外汇局实际抓紧抓好贯彻落实。要把学习本次会议精神与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与中央专项巡视整改工作、与201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会议要求,外汇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外汇管理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深入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改革,继续改进事前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促进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重要职责。 2016-03-28/safe/2016/0328/4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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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45.61亿元人民币,流出28.81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16.79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72.07亿元人民币,流入269.02亿元人民币,净流出3.05亿元人民币(见附表1)。 按美元计价,2014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3.65亿美元,流出4.68亿美元,净流入18.97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4.19亿美元,流入43.70亿美元,净流出0.49亿美元(见附表2)。 附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16.79 流入 145.61 流出 28.81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05 流入 269.02 流出 272.07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附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8.97 流入 23.65 流出 4.6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0.49 流入 43.70 流出 44.1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这种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4-11-17/safe/2014/1117/5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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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4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5-03-31/safe/2015/0331/5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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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 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2841亿美元,较上年下降35%。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贸易项目顺差2493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287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287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348亿美元。 2009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含净误差与遗漏)1091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365亿美元。 我国国际储备资产变动3932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资产交易变动3821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特别提款权增加108亿美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增加3亿美元。 自本次平衡表起,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外汇储备资产数据只记录交易变动数据,因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储备资产价值变动将通过国际投资头寸表反映。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上述口径追溯调整近年平衡表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0年4月公布2009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修订数。(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2009年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金额 一.经常项目 1 2,841 A.货物和服务 2 2,206 a.货物 3 2,493 贷方 4 12,033 借方 5 9,540 b.服务 6 -287 B.收益 7 287 C.经常转移 8 348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2 9 1,091 其中:直接投资 10 365 三. 储备资产 11 -3,932 3.1 货币黄金 12 0 3.2 特别提款权 13 -108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14 -3 3.4 外汇3 15 -3,821 3.5 其它债权 16 0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本表资本和金融项目数据为经常项目差额与储备资产变动数之间的差额。 3.从本次编表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惯例对储备资产记录方法进行了调整,即平衡表中只记录由于交易引起的储备资产变动,不包括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储备资产价值变动。 2010-02-05/safe/2010/0205/4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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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5年7月31日) 2015-07-31/safe/2015/0731/6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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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外汇局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些年来,外汇局不断深入推进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清理法规,简政放权。目前,在直接投资项下已基本实现了可兑换,直接投资项下绝大部分跨境资金收付与汇兑无严格限制。但由于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建立于1994年汇率并轨及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在具体的管理环节、管理流程上仍有进一步简化、优化的空间。 今年以来,外汇局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流程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近期正式推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旨在通过大力缩减事前审批环节,实现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在提升防范风险手段的同时,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登记原则,取消了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通过登记方式设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与汇兑额度,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二是便利化原则,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现有的管理环节,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以统一的标准化格式申请表取代现行业务申请书,简化流程,降低成本;三是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为切实提高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本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四、请简要介绍本次政策调整后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流程? 答:此次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得到大幅简化并优化。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外汇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准确地在系统中备案。 五、《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进行投资的有关核准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转增资、再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银行凭外汇局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所涉资金划转,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凭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是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管理。《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外汇局核准手续和所设全资附属企业的验资询证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设立全资附属企业的,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即可由银行凭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六、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在验资询证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权益确认不可或缺的手续,目前验资询证的程序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向银行询证后,持银行出具的信息到外汇局询证,外汇局核对无误后出具询证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凭此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通知》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理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调整为会计师事务所直接通过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凭外汇局网上回函意见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可凭外汇局登记信息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由此,验资询证全部实现了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到外汇局现场询证,大大便利了验资询证手续。 七、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的程序进行了哪些简化? 答:根据《通知》,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业务时,无需进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核准和资金入账核准;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企业无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八、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有何变化? 答:《通知》对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进行了梳理和优化,调整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存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用于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接收境内再投资的外汇资金)。 九、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外汇局将如何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相关数据统计? 答: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通过登记设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流入限额以及相应的结汇条件,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银行办理业务后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反馈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和汇兑信息供外汇局开展事后核查监测。管理流程的优化,既能进一步促进直接投资便利化、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又能有效提高外汇管理效率。 在减少事前审批事项的同时,外汇局进一步健全了包括综合分析、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机制,强化了对银行和企业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整个流程的合规性与备案信息反馈的要求。这样有利于外汇局集中精力做好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更好地把握跨境资金流动态势、有效防范和应对宏观金融风险。 十、请简要介绍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 答: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办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 银行在办理业务合规性审核时,主要以外汇局登记信息确定的收付汇及结售汇额度为基础,同时也需依据真实性原则审核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为了便于银行办理业务合规性审核,我们在《通知》中后附了操作指引,银行业务人员可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2012-11-21/safe/2012/1121/4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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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667亿元,支出11853亿元,顺差181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153亿元,支出8652亿元,顺差3501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514亿元,支出3201亿元,逆差168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56亿美元,支出1783亿美元,顺差2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28亿美元,支出1302亿美元,顺差52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8亿美元,支出482亿美元,逆差25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14 273 13,667 2,056 -11,853 -1,78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501 527 12,153 1,828 -8,652 -1,302 2.服务贸易差额 -1,687 -254 贷方 1,514 228 借方 -3,201 -482 2.1加工服务差额 107 16 贷方 107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26 4 借方 -12 -2 2.3运输差额 -250 -38 贷方 189 28 借方 -439 -66 2.4旅行差额 -1,545 -232 贷方 635 96 借方 -2,180 -328 2.5建设差额 28 4 贷方 66 10 借方 -38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0 -5 贷方 27 4 借方 -57 -9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6 2 借方 -8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7 -21 贷方 5 1 借方 -142 -2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8 9 贷方 126 19 借方 -68 -1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4 14 贷方 307 46 借方 -213 -3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1 贷方 4 1 借方 -9 -1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6 1 借方 -35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6年8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9-27/safe/2016/0927/5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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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8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期权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是最基础的四种衍生产品。 2005 年 7 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三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 2010 年,各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累计交易量超过 1.6 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64.8% 。但与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仍显单一,产品功能不够多样化。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强,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运用衍生产品进行避险保值的需求日益上升,这是推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对衍生产品的认识趋于成熟,在合理、灵活运用现有各类产品的基础上,对于期权这种新产品的交易意愿增强。当前,国内外汇市场已基本具备推出期权交易的宏观和微观条件:一是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存在期权交易所需要的波动率;二是国内外汇市场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容纳期权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为银行的资金管理和产品定价提供了基础;四是商业银行开展外币对期权交易已有一定经验,为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鉴。在这种情况下,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推出期权交易。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类型方面,明确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交易原则方面,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只能买入期权和对买入的期权进行反向平仓,不得卖出期权;除特定范围的交易外,期权到期行权应采取全额交割。三是市场准入方面,外汇局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结售汇头寸管理方面,将银行期权交易的 Delta 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问:外汇局对期权交易将采取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以下四方面的措施控制期权业务的市场风险: 第一,市场发展初期将产品类型限于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欧式期权。普通欧式期权的结构较为简单,对银行定价和风险控制的要求相对容易,也便于客户理解,总体风险可控。 第二,不允许客户卖出期权。考虑到国内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企业买入期权,禁止卖出期权。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企业 “ 裸卖 ” 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第三,坚持实需原则。与现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相一致,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企业开展期权交易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 第四,加强对银行办理期权交易的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求银行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远期交易资格,确保参与银行具备必要的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将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范围,全方位加强监管。三是加强市场监测和业务指导,定期监测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的风险状况。 问:《通知》对银行间期权市场做何规定? 答: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对客户市场互为依托,缺一不可。近年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体现了中介服务、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特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平台提供者、行业自律牵头者和政府监管执行者,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意愿,组织完成了银行间期权市场的交易规则制定和交易平台开发等各项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 2011 年 2 月 14 日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通知》中,主要是规范了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 问:如何看待推出期权交易与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关系? 答 :自 2005 年 7 月 2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此后,除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的特殊情况外,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这也将是未来的趋势。理论上讲,一种货币的波动率只要不趋于零,就可以开展期权交易。 例如,从 2010 年 6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至 2010 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隔日最大波幅为 295 个基点,日均波幅 64 个基点;在此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有 78 个交易日隔日升值, 53 个交易日隔日贬值, 1 个交易日与上日持平。同期,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的弹性也相应增强,交易价相对中间价的日间最大波幅日均为 0.16 %,交易价的日间最大波幅(最高价 - 最低价)日均为 113 个基点,较汇改重启前和 2009 年均显著上升。 问:今后外汇局对推动国内期权市场发展有什么规划? 答: 此次推出的期权交易仅是国内期权市场发展的起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期权市场发展。 2011-02-16/safe/2011/0216/4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