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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3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4/chongqing/2015/0424/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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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4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7/chongqing/2015/0427/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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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7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8/chongqing/2015/0428/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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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8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9/chongqing/2015/042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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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4年7月18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4-07-21/chongqing/2014/072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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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4年7月4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4-07-07/chongqing/2014/0707/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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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长期保持在合理均衡区间,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表现出较强的稳健性,经常账户顺差规模持续稳步增长,发挥了稳定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的基础作用。 2020年以来多个经常账户顺差国出现顺差规模较大波动,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保持稳健增长。2020年全球疫情初始阶段,德国和日本经常账户顺差分别收窄7%和16%;2021年在低基数效应下,两国经常账户顺差恢复增长。2022年乌克兰危机以来,俄罗斯、挪威等少数能源供应国经常账户顺差增长,多数传统贸易顺差国经常账户顺差显著下降。2022年前三季度,德国、日本、韩国经常账户顺差分别为1022亿、778亿和257亿美元,较2021年同期分别下降57%、53%和60%。2020年以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持续呈现增长态势,顺差规模由2019年的1029亿美元增加至2022年的4019亿美元,年均增幅为66%,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保持在2%左右,持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 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经常账户情况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是经常账户主要顺差来源,近年来很多顺差国受到多重因素冲击影响,但我国货物贸易韧性凸显、顺差增加。全球货物贸易顺差国大致可以分为工业产品出口国和能源资源出口国两大类,其中,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主要通过制造业生产带动工业产品出口,同时也是重要的能源需求国。近年来,全球疫情叠加乌克兰危机,使得很多以工业产品出口为主的货物贸易顺差国面临多重冲击,尤其是2022年,德国、日本、韩国货物贸易顺差明显收窄甚至转为逆差。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2022年前三季度,德国和韩国的货物贸易顺差分别为867亿美元和175亿美元,同比下降53%和71%;日本的货物贸易为逆差850亿美元,2021年同期为顺差211亿美元。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为6686亿美元,较2021年增长19%,延续近三年持续增加态势。 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固、贸易结构优化是货物贸易保持顺差的重要支撑。从出口看,我国产业门类齐全,制造业持续转型升级,出口商品中不但包括德国、日本、韩国出口中占比较高的汽车、机械等中高端制造业产品,也涵盖纺织服装等生活必需品,以及手机、电脑等日用电子产品,较好拟合疫情背景下的全球消费需求。同时,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近年来对东盟和非洲出口占比逐年提升,有效弥补了欧美需求波动对出口的影响;德国出口中欧美占据七成多份额,日韩出口中非洲和拉丁美洲占比较低。从进口看,乌克兰危机抬升全球粮食和能源价格背景下,我国进口中食品占比较低,粮食自给自足能力强;同时,我国石油、天然气进口占比也低于日韩,并且我国能源进口来源稳定多元,2022年我国能源类商品进口金额增速为德国、日本、韩国的一半。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总体收窄,除受全球疫情影响外也体现了新兴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是经常账户顺差增加的另一影响因素。2022年前三季度,德国服务贸易逆差321亿美元,2021年同期为顺差21亿美元,日本服务贸易逆差338亿美元,较2021年同期增长18%。德国、日本服务贸易逆差扩大主要源于信息计算机服务、商业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等逆差增加,同时德国边境较早开放拉动旅行支出逐步恢复。近三年,全球疫情蔓延背景下我国旅行逆差维持低位,但2022年在旅行逆差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服务贸易逆差进一步收窄9%,主要是其他商业服务和电信计算机信息服务顺差分别增长24%和66%,表明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增强,体现了近年来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的发展成效。 未来,我国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有助于推动货物贸易提质增效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我国经常账户稳健运行的基础。 2023-04-28/beijing/2023/0428/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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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4笔折合6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1.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西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60.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2.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俞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俞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江苏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8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24.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2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8笔折合69.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45.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1.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8笔折合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5-05/beijing/2023/0505/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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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等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ODI)和外商投资企业(FDI)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报送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以下简称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企业的,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报送时间:2022年度ODI存量权益登记截至2023年6月30日。 报送方式: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2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新设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用户代码为quanyidj,用户名称为存量登记专用操作员,初始登录密码20150101Aa。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应联系银行(可为开户行或办理外汇登记的银行等)通过银行端口进行申报。企业申报ODI存量权益登记时,若有申报信息,但内容为灰色,系统显示无法申报。此类情况一般因操作错误导致,请输入年份点击查询,选中一条,点击新建。如仍旧不能申报,请携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处投资管理科柜台查询处理。 注意事项: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2022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报送主体: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以下简称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时间:2022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截至2023年6月30日。 报送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相关数据共享至外汇局数据系统。 注意事项: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2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 北京外汇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010-68559550 2023-04-25/beijing/2023/0425/2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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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势头良好。在疫情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表现出较强韧性,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全球占比逐渐提升,已成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 知识产权贸易快速增长。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知识产权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日益突出,带动知识产权贸易快速增长。2002至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总额从32亿美元增至578亿美元,年均增速约为15.5%,同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年均增速分别为12.9%和11.6%。 知识产权贸易以技术引进为主。随着我国产业加快向价值链两端延伸,利用国际创新成果的需求不断增长,逐步形成以先进技术引进为主,专利技术出口快速增长的格局。2002年至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进口规模从31亿美元扩大至445亿美元,同期知识产权的出口规模年均增速达22.7%。 疫情背景下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呈现较强韧性。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全球经济遭遇供需双向冲击呈现低迷态势,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表现出较强的韧性。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约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7%,较201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 二、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竞争力逐步增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出口的支柱产业。202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贸易收入113亿美元,占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收入总额的85%,主要集中在电子通信领域和网络游戏。医药制造业受政策等因素推动,研发成果加速转化,2022年该行业知识产权贸易收入10亿美元,占知识产权贸易收入总额的8%。 科技创新为知识产权贸易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我国全球创新指数[1]排名由2012年的第三十四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十一位。2022年中国申请国际专利7万件,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申请国际专利占全球比重自2010年的7.8%上升到2022年的25%。 三、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健康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 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政策支持体系,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推动我国跨国企业更多参与全球知识产权贸易,助力我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数据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3-05-05/beijing/2023/0505/2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