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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5-30/guangdong/2016/0530/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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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4-24/guangdong/2015/0424/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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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以下内容已经被修改: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2015-11-13/guangdong/2015/1113/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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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015-04-30/guangdong/2015/0430/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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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A机构持有境外基金,该境外基金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分红,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五)项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的填报方法(B01表、H02表): 申报主体A机构持有境外基金,该境外基金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分红。当月,A机构应将分红金额同时填报在B01表“本月股息/红利收入(B0119)”和“本月买入金额(B0113)”项下,“本月末持股(份额)数量(逐支报送使用)(B0120)”和“本月末每股(每份)市价(逐支报送使用)(B0121)”应填报为分红后的持有份额和市价。 2026-02-24/tianjin/2026/0224/2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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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外汇政策宣传质效,近日,滨海新区分局举办“滨‘汇’便利,策惠万家”外汇政策宣传周活动。 活动采用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线下开设企业专场,宣讲覆盖资本、经常、个人、汇率避险等核心外汇管理政策,现场解答企业问题10余项;后续通过每日电子宣传页宣传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为银行提供政策传导工具,也为企业了解、运用外汇政策提供指引。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持续跟进宣传成果,更好的促进外汇便利化政策直达经营主体、惠及企业发展。 2026-02-25/tianjin/2026/0225/2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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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在填报B02表时填报什么债务证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1点: 申报主体在填报B02表时,除了需要填报持有非居民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外,还需要填报持有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 2026-02-26/tianjin/2026/0226/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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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局办理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 1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服务指南 2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服务指南 3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服务指南 4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服务指南 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服务指南 6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服务指南 7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服务指南 8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9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10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服务指南 二、外汇局办理的资本项目非行政许可业务 1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违约暂停条款”豁免业务服务指南 2 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备案服务指南 3 补打印业务登记凭证服务指南 4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解除管控服务指南 三、银行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1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服务指南 2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服务指南 3 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4 证券投资业务服务指南 5 综合业务服务指南 2025-10-17/fujian/2023/0830/2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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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广东正式实施绿色外债试点。试点首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内银行即为6家企业高效办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登记金额合计约2400万美元,标志着广东在探索跨境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拓宽企业低碳转型融资渠道上迈出关键一步,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广东样本”。 ——赋能绿色产业 开拓跨境融资“绿色通道” 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双碳”战略,绿色产业迎来高速发展期,但绿色项目通常具有周期长、收益回报慢的特点,开展绿色项目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能力受限等问题。为解决绿色企业融资困境,引导境外金融资源有序流向广东境内绿色低碳领域,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近日印发《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通过“额度扩容+流程简化”双管齐下支持辖内非金融企业从境外融入资金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精准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为确保政策红利直达经营主体,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政策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开展“绿色需求大摸排”,联合银行梳理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重点绿色低碳领域企业名单,并通过“一对一”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了解试点政策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全方位支持企业通过绿色外债试点融入境外资金。惠州TCL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正处于业务扩张期,急需资金用于扩大光伏产能和研发光伏技术,试点政策落地后,企业办理了1000万美元的外债签约登记,不仅及时解决了资金不足问题,也为企业绿色发展注入了动力。 ——扩大融资空间 增强绿色产业“造血能力” 绿色外债试点将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可更少占用企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大幅提高企业跨境融资额度,为企业释放更多融资空间。 汕头天际股份有限公司目正处于锂电材料产业升级改造关键期。在政策实施前,企业境外融资上限仅为3000万元人民币,难以满足升级“六氟磷酸锂”项目的大额资金需求。试点政策落地后,公司境外可融资额度直接翻倍,破解了绿色转型资金瓶颈。江门市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在试点政策落地后办理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外债签约登记,为企业生产可降解纸品提供了资金支持。 ——下放银行办理 业务流程驶上“高速公路” 除了额度提升,相关外债登记业务由银行直接办理是绿色外债试点的另一大亮点。广东企业可在银行实现外债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一站式”服务,显著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佛山市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建材进出口业务,近期计划从境外拆借资金用于购买绿色产品,了解企业相关需求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设专门“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理绿色外债登记业务,试点当天就完成了100万美元的外债登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同样为东莞添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量身定制了服务方案,从提交申请到完成签约登记仅用半天时间,引入了外债资金600万元人民币,为企业生产电源供应器、变压器等绿色产品提供资金支持。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绿色外债试点的推广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持续优化外汇管理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入绿色低碳领域,切实支持实体经济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外汇力量。 2025-11-06/guangdong/2025/1106/3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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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福建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福建省辖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辖内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负责辖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外汇检查处等4个职能处室,下辖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等7个市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田、德化、上杭、宁化、武夷山等7个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如下: 1、国际收支处: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日常工作,承办分局局务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文秘、信息、宣传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承担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制度的实施和相关报表编制工作;承担银行及结售汇业务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外币代兑机构和特许兑换公司市场资格管理,特许兑换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分析。 2、外汇管理一处:负责福建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真实性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核查工作;负责保险类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负责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负责境内外币现钞管理及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3、外汇管理二处:承担福建省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收支和汇兑、资金使用和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管理及相关统计监测;承担短期外债、或有负债、对外债权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外债的登记管理与统计监测;承担除保险类机构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依法对跨境有价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交易所涉外汇收支进行登记和汇兑管理。 4、外汇检查处:依法对辖区内涉及外汇收支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开展非现场分析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外汇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开展检查调研;开展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17-07-31/fujian/2017/0731/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