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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令哈首届年货节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州分局抓住企业、个人集中采购的活跃契机联合人行海西州分行相关科室于1月14日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专项宣传,让政策宣传融入节日氛围,使便利化政策高效、精准、直达公众,带来辖区涉外经济发展生机与活力。 活动期间,海西州分局设置外汇政策咨询区,通过案例介绍、互动问答、小视频宣传等形式,生动解读跨境贸易投融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境外来青人员用汇等便利化政策,宣传推广“数字外管”平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让公众直观感受外汇便利化政策带来的效率提升,实现政策信息的“触手可及”,既方便公众了解外汇业务,又让管理与服务更接地气,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为消费市场注入了活力。 下一步,海西州分局将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结合地区关键节点,加强便利化政策宣传的推广与落地,提升服务效率,让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顺畅,助力涉外企业把握机遇,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6-01-16/qinghai/2026/0116/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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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2月,银行结汇22446亿元人民币,售汇1538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852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7131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银行结汇3180亿美元,售汇2179亿美元。2025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25949亿美元,累计售汇23983亿美元。 2025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19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0186亿元人民币。2025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694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54790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244亿美元,对外付款7109亿美元。2025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972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7670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1-16/qinghai/2026/0116/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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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9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到珠海调研口岸地区外汇兑换情况,实地走访青茂、拱北、横琴口岸及周边地区,了解外汇兑换需求和各类兑换场所分布情况,并与珠海市公安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珠海市商务局、香洲区人民政府及外汇局相关地市分局开展座谈,了解各部门在地下钱庄打击治理工作中面临的难点和堵点,并就有关工作进行交流。 2025-12-18/guangdong/2025/1212/3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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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5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1-16/qinghai/2026/0116/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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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5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01-16/qinghai/2026/0116/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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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 这次全会,听取了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全会通过的《建议》,立足于夯实基础、全面发力,对“十五五”时期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作出部署,是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下面,我代表中央政治局,就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 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全会精神的学习、宣讲、宣传,使全党全社会领会好全会精神。 第一,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确定奋斗目标,一以贯之锚定目标团结奋进,是我们党的一个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十五五”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全党要认识到,抓好“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实现党的二十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分阶段有步骤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有效应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新变化、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适应我国发展阶段性要求、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国内外形势的基本判断。正确判断形势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建议》深刻分析“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复杂环境,得出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的基本判断,强调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据此提出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全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这一基本判断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形势在不断变化,我们要继续加强研判,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既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必胜信心,又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战略主动。 第三,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原则。《建议》提出的指导思想,突出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根本动力、根本目的、根本保障。《建议》明确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原则。《建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六个坚持”原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重大成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全党要以此来统一思想和行动。 第四,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建议》部署了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牵引、驱动、支撑作用的战略任务,主要包括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这些战略任务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指导性,全党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切实把这些战略任务的决策意图、目标要求、重大举措、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好。 第五,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越是形势复杂多变、任务艰巨繁重,越要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建议》突出强调了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这些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二、认真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要以这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制定好“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过程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建议》确定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保持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着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发展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十五五”时期要把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大幅提高科技自立自强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当然,不同地区、不同领域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不能一哄而起。 第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是我们把握发展主动权、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举措。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经济循环的质量和层次,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通各种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畅通资本、数据、技术等要素流动,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巩固传统市场、开辟新兴市场,拓展国际循环,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高效联通。 第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坚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共同富裕。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别。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满足群众在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养老、婚嫁、生育、托幼等方面的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安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建议》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作出部署,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不能顾此失彼。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自觉在大局下行动,下好全国一盘棋。要善于“弹钢琴”,谋划一域不能忘记整体,立足当前不能无视长远,突出重点不能忽略一般。注重各方面政策协调,保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三、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一,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党的自我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弘扬新风正气、纠治顽瘴痼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凝聚民心民力,就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正能量。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五个进一步到位”要求全面一体地落实好。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清除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坚决纠正一些党员干部在党的自我革命上的错误观念,决不允许松劲歇脚、畏难退缩、消极应对、刻意抵触等思想和情绪滋长蔓延。 第二,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一条重要经验。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并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作风建设必须锲而不舍、常抓不懈。要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久久为功,化风成俗,切实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要强化党性锻炼,提高思想觉悟,提升道德水平,以坚强党性涵养优良作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人和事、对不正之风露头就速查严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改整治,坚决防止反弹回潮。持续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让广大基层干部有更多精力抓落实。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一身正气树标杆、作表率,把推动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全会期间,通报了近期查处的腐败案件。“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坚决查处这些案件,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信心。这些案件再次警示我们,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大家头脑要异常清醒,必须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坚定,坚持越往后越严不动摇。要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依法依规查处腐败案件,从严惩处腐败分子,做到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决不能让腐败分子有任何藏身之地,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抱有幻想。要举一反三,健全制度机制,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并强化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严防任性用权、以权谋私。要利用这些腐败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到震慑,守住底线,远离高压线,不再重蹈覆辙。要持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和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0月23日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2026-01-13/dalian/2026/0113/2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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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4-11-05/xiamen/2024/1105/2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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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6-01-05/hubei/2026/0105/2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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