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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江苏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制定了《江苏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25-84790179。 附件:江苏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2025-01-24/jiangsu/2025/0124/1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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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和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7日前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起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和“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2015-12-15/jiangsu/2015/1215/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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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行: 为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运作,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2015-12-15/jiangsu/2015/1215/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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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1-08/anhui/2026/0108/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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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01-08/anhui/2026/0108/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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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2026-01-08/anhui/2026/0108/3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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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6-01-08/anhui/2026/0108/3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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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的了解,提升居民个人和企业的外汇风险防范意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分局主动联合多部门开展以“支持喀什涉外经济跨越式发展”为主题的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分局联合喀什地区发改委、喀什海关稽私分局、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辖内金融机构在商业步行街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折页、开展各类小游戏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汇率避险等知识。针对群众关心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跨境汇款手续、外汇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等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引导公众合理合规使用外汇。针对自贸试验区涉外企业集中、跨境金融服务需求高的特点,联合相关涉外单位组建专家团队,进园区、进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2025-04-14/xinjiang/2025/0414/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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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分局组织召开昌吉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会议。10家外汇指定银行的分管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业务主办及昌吉州分局全体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传达了2025年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2024年辖区外汇管理工作情况,明确了2025年重点工作要求。其次,2名银行代表分别就银行外汇展业试点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和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进行了经验分享。 会议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分局领导从落实金融外汇“五篇大文章”方面对2025年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五方面总体要求。一是聚焦科技金融,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便利化服务;二是聚焦绿色金融,更好支持新能源产业对外开放;三是聚焦普惠金融,增强市场主体外汇服务满意度;四是聚焦数字金融,营造高效便利贸易投融资氛围;五是聚焦养老金融,不断优化外汇适老服务环境。 2025-04-01/xinjiang/2025/0401/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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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分局落实落细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惠企便民举措,持续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为石河子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深入企业走访调研,政策宣讲助力发展。走访调研涉外企业15家次,点对点、面对面与涉外企业沟通交流,摸清外汇政策需求和跨境结算中的难点堵点。通过社区广场现场宣传、重点政策推进和督办会等多种方式,提升政策宣传成效,累计发放《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手册》200余份,不断扩大外汇便利化政策的辐射面和知晓度。 外汇政策红利赋能,企业便利化再升级。多平台开展宣传和培训,对全市涉外银行网点开展现场督导,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名录登记改革顺利落地,全市涉外银行2024年共办理名录登记业务28笔,企业在开户的同时即可完成名录登记,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 推动优化流程再造,提升外汇服务质效。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外汇业务咨询首问负责制,着力推进“减事项、减次数、减材料、减时间”,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上方式办理外汇业务,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大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通过平台便利银企融资对接,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多方联动凝聚合力,激发涉外经济发展新动能。主动与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促进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联合市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开展了外经贸政策培训3期,惠及30余家涉外企业。 2025-01-25/xinjiang/2025/0125/1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