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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1月30日) 2023-01-03/jilin/2023/0103/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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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滁州市中心支局成功为辖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办理1笔25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融资业务,标志着滁州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正式落地。 自政策出台以来,滁州市中心支局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认真梳理全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深入了解重点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开展企业座谈会、银企对接会,提升便利化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确定试点企业后,跟踪指导企业完成额度确定、签约登记、备案提款等业务办理流程,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下一步,滁州市中心支局将继续推动试点政策实施增量扩面,持续做好辖内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1-05/anhui/2023/0105/2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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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069亿美元,对外负债1346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60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235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83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965亿美元,债券资产307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02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6%、20%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713亿美元,美元资产9703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653亿美元,分别占18%、64%和18%。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035亿美元,占比53%;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033亿美元,占比47%。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756亿美元,债券负债227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43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8%、17%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5947亿美元,美元负债4953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564亿美元,分别占比44%、37%和19%。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411亿美元,占比40%;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054亿美元,占比60%。(完) 2023-01-05/anhui/2023/0105/2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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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8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 2022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15.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20万亿美元)。 2023-01-05/anhui/2023/0105/2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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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3-01-05/anhui/2023/0105/2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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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8470亿元,同比增长5%。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90亿元,进口15102亿元,顺差4088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06亿元,进口2373亿元,逆差56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9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744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65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7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45亿美元,进口2451亿美元,顺差49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21 494 贷方 20996 2945 借方 -17475 -2451 1.货物贸易差额 4088 573 贷方 19190 2692 借方 -15102 -2118 2.服务贸易差额 -567 -79 贷方 1806 253 借方 -2373 -3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6 11 贷方 80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45 6 借方 -31 -4 2.3运输差额 -266 -37 贷方 667 94 借方 -933 -131 2.4旅行差额 -539 -76 贷方 60 8 借方 -599 -84 2.5建设差额 29 4 贷方 64 9 借方 -36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12 2 借方 -77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0 4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1 -24 贷方 45 6 借方 -216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2 13 贷方 282 40 借方 -190 -2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5 37 贷方 505 71 借方 -240 -3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 0 贷方 9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01-06/jilin/2023/0106/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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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chongqing/2023/0106/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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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84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20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629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564亿元。 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61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947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10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823亿元。 按SDR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14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55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87亿SDR。 按SDR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31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02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89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29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0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9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1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7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0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1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5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62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7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70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2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77亿美元。(完) 2022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9842 1443 1102 贷方 2 71907 10527 8046 借方 3 -62065 -9084 -6944 1.A 货物和服务 4 11721 1716 1311 贷方 5 66990 9805 7495 借方 6 -55269 -8089 -6184 1.A.a 货物 7 13718 2007 1534 贷方 8 60586 8867 6778 借方 9 -46869 -6860 -5244 1.A.b 服务 10 -1996 -292 -223 贷方 11 6404 938 717 借方 12 -8400 -1229 -940 1.B 初次收入 13 -2333 -339 -260 贷方 14 4019 591 450 借方 15 -6351 -929 -710 1.C 二次收入 16 453 66 51 贷方 17 898 131 100 借方 18 -445 -65 -5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201 -1490 -1142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10193 -1489 -1142 资产 24 -5543 -805 -620 负债 25 -4651 -684 -52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629 -1116 -855 2.2.1.1 直接投资 27 -1725 -254 -194 资产 28 -2713 -396 -303 负债 29 988 141 109 2.2.1.2 证券投资 30 -6996 -1021 -782 资产 31 -4601 -673 -514 负债 32 -2395 -348 -26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5 9 6 资产 34 199 30 23 负债 35 -144 -21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1037 150 114 资产 37 4138 607 462 负债 38 -3100 -457 -348 2.2.2 储备资产 39 -2564 -373 -28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59 47 40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0619 3107 2315 贷方 2 197418 29881 22174 借方 3 -176798 -26774 -19859 1.A 货物和服务 4 30211 4560 3391 贷方 5 185893 28139 20879 借方 6 -155682 -23580 -17488 1.A.a 货物 7 34573 5215 3880 贷方 8 167209 25305 18780 借方 9 -132637 -20090 -14900 1.A.b 服务 10 -4361 -655 -489 贷方 11 18684 2834 2099 借方 12 -23045 -3490 -2588 1.B 初次收入 13 -10761 -1629 -1207 贷方 14 9010 1361 1012 借方 15 -19771 -2990 -2219 1.C 二次收入 16 1169 177 131 贷方 17 2515 381 283 借方 18 -1345 -204 -15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7947 -2702 -2020 2.1 资本账户 20 -21 -3 -2 贷方 21 11 2 1 借方 22 -32 -5 -4 2.2 金融账户 23 -17926 -2699 -2018 资产 24 -16931 -2572 -1900 负债 25 -996 -127 -11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4103 -2123 -1589 2.2.1.1 直接投资 27 2995 486 340 资产 28 -7472 -1133 -840 负债 29 10466 1619 1180 2.2.1.2 证券投资 30 -17249 -2606 -1940 资产 31 -10100 -1521 -1133 负债 32 -7149 -1086 -80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622 -96 -70 资产 34 -139 -22 -16 负债 35 -484 -73 -54 2.2.1.4 其他投资 36 773 94 81 资产 37 4603 681 518 负债 38 -3829 -587 -437 2.2.2 储备资产 39 -3823 -577 -42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72 -405 -29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12-30/qinghai/2022/1230/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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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6182亿元人民币(等值24815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9938亿元人民币(等值11259亿美元),占45%;短期外债余额为9624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56亿美元),占5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256亿元人民币(等值4261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551亿元人民币(等值782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4436亿元人民币(等值10484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939亿元人民币(等值9288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731亿元人民币(等值3906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773亿元人民币(等值377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9658亿元人民币(等值5586亿美元),占23%;债务证券余额为51710亿元人民币(等值7283亿美元),占29%;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290亿元人民币(等值463亿美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1789亿元人民币(等值3069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5230亿元人民币(等值737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8043亿元人民币(等值10992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8139亿元人民币(等值13823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6%,欧元债务占6%,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2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2年9月末 2022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256 4261 短期 1388 1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88 19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8867 4066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5093 3534 贷款 3774 53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551 782 短期 2046 288 货币与存款 1248 176 债务证券 798 112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504 494 SDR分配 3290 46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14 3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4436 10484 短期 56890 8013 货币与存款 38397 5408 债务证券 3909 551 贷款 14074 198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10 72 长期 17546 247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655 1923 贷款 3811 53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0 11 其他部门 44150 6218 短期 30426 4285 货币与存款 13 2 债务证券 146 21 贷款 2226 31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305 3705 其他债务负债 1736 245 长期 13724 193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721 947 贷款 3846 54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69 66 其他债务负债 2688 37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1789 3069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492 175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00 197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898 1112 外债总额头寸 176182 2481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2-12-30/qinghai/2022/1230/1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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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8980亿美元,对外负债6534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364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576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932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9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1654亿美元,储备资产3193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9%、10%、0.3%、24%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4111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662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86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32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5%、0.4%和22%。 按SDR计值,2022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9522亿SDR,对外负债51051亿SDR,对外净资产18471亿SDR。(完) 2022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3640 18471 资产 2 88980 69522 1 直接投资 3 25764 20130 1.1 股权 4 21741 16987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4023 3143 1.a 金融部门 6 3734 2917 1.1.a 股权 7 3548 2772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85 145 1.b 非金融部门 9 22030 17213 1.1.b 股权 10 18193 1421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838 2998 2 证券投资 12 9328 7288 2.1 股权 13 5166 4036 2.2 债券 14 4162 3252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98 233 4 其他投资 16 21654 16919 4.1 其他股权 17 97 76 4.2 货币和存款 18 5184 4051 4.3 贷款 19 8702 6799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41 188 4.5 贸易信贷 21 6506 5083 4.6 其他 22 925 723 5 储备资产 23 31936 24952 5.1 货币黄金 24 1047 818 5.2 特别提款权 25 505 394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0 78 5.4 外汇储备 27 30290 23666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5 -4 负债 29 65340 51051 1 直接投资 30 34111 26652 1.1 股权 31 30898 24141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213 2511 1.a 金融部门 33 1887 1474 1.1.a 股权 34 1667 1303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20 172 1.b 非金融部门 36 32224 25178 1.1.b 股权 37 29231 22839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994 2339 2 证券投资 39 16623 12988 2.1 股权 40 10104 7895 2.2 债券 41 6518 5093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86 223 4 其他投资 43 14320 11188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560 4344 4.3 贷款 46 3819 2984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47 193 4.5 贸易信贷 48 3771 2946 4.6 其他 49 460 359 4.7 特别提款权 50 463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12-30/qinghai/2022/1230/1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