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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可以代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一条,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个人可委托他人(含近亲属)代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等。 2026-05-13/tianjin/2026/0513/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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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持有期间债券价值及利息的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8点: 如申报主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则持有期间归属于申报主体的利息,应一方面填报为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填报为债券买入(记录为交易)。 2026-05-07/tianjin/2026/0507/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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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持有期间债券价值及利息的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8点: 如申报主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应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填报利息收入。 2026-05-06/tianjin/2026/0506/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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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个人是否可以享受便利化购汇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九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6-05-11/tianjin/2026/0511/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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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中兄弟姐妹涵盖的范围是否包括表哥、堂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表哥、堂哥不是近亲属。 2026-05-12/tianjin/2026/0512/3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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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天津市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申请人应当保证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邮箱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受理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2-23209269,电子邮箱:pbc022@163.com,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邮政编码:30004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由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申请内容比较复杂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天津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或直接提交政务公开办。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天津市分局更正。天津市分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天津市分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天津市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天津市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天津市分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6-05-22/tianjin/2026/0522/3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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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是指天津市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如下: (一)机构介绍:天津市分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信息、分局动态等; (二)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及分局相关现行有效法规目录等; (三)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及处罚信息公示、执法证相关信息; (四)业务指南: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指引等; (六)特色服务信息: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七)公众交流信息:业务咨询、投诉建议、联系方式等;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天津市分局子网站; 2.机关办公场所;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信息具体情况,依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其他适宜方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取所需信息。 2.通过天津市分局其它信息发布渠道。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的规定,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处室进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作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2-23209269 电子邮箱:pbc022@163.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 邮政编码:300040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 申请人认为天津市分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天津市分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05-22/tianjin/2026/0522/3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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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跨境 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在辖内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津汇发〔2022〕68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辖内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 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我分 局提交备案申请。 二、辖内已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审慎合规银行条件、且有参与意愿,但尚未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向我分局备案,在获得我分局出具的同意开展便利化业务的书面备案文件后,可开展经备案的便利化业务。 三、试点银行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和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要加大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我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政策覆盖面。 四、试点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对便利化业务实施全流程管理,持续关注优质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整优质企业名单,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我分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2-23209467、022-2320948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3日 2026-05-18/tianjin/2026/0518/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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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操作规程见附件)。 二、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自贸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5日 2026-05-26/tianjin/2026/0526/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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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结合辖区实际,修订了《国家外汇局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津汇发〔2024〕69号)中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22-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2026-05-15/tianjin/2026/0515/3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