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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中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2024-10-28/tianjin/2024/1028/2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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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tianjin/2024/1031/2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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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tianjin/2024/1101/2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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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7/tianjin/2024/1107/2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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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举行2024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介绍三季度全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2024年前三季度外汇收支形势。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2024年前三季度外汇收支形势概况 今年以来我市跨境收支呈现复苏态势,主要渠道收支大多较去年同期增长。 从总量看,前三季度收支同比双增。前三季度,天津市跨境收支合计1245.5亿美元,同比增长9.7%,其中收入562.0亿美元,同比增长9.6%,支出683.5亿美元,同比增长9.7%,收支逆差121.4亿美元,同比扩大9.8%。分季度看,前三季度跨境收支呈现逐季增长态势,其中二季度收支环比增速分别为5.2%和3.3%,三季度收支环比增速分别为9.8%和6.9%。与去年同期相比,前三季度收支同比均保持增长,其中三季度同比增幅分别为27.7%和11.8%,较二季度扩大27.4和5.4个百分点。从季度数据看,跨境收支恢复态势有所巩固。 从差额来看,去年三季度净流出达到峰值后,净流出规模逐季降低。去年第三季度,跨境收支净流出达到阶段峰值,为56.7亿美元,随后四个季度净流出逐季走低,至今年三季度降至38.1亿美元,同比收窄32.8%。 从结构来看,今年前三季度的跨境收支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货物贸易逆转了去年以来的下跌态势,整体呈现小幅复苏。二是居民旅行和留学的需求在稳步增长。三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建设项目增加,相关收支也呈较快增长态势。四是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收入稳中有增,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息收入成为投资收益增长的主要动力。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24年前三季度我市外汇收支的主要统计数据。 问:近年来人民币双向波动弹性增强,很多小微外贸企业都普遍担心汇率波动给自身造成汇兑损失,请问外汇局在服务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外汇局始终重视、支持和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今年以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积极落实总局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的工作要求,持续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推动银行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外汇服务。 一是制作并发布“三张清单”,指导银行实现中小微客户精准对接。2024年初,分局梳理并发布了“2023年规模以上涉外企业清单”“2020年以来外汇衍生品已办户企业清单”和“未办户企业清单”三张清单,积极指导银行以清单信息为抓手,筛选、分解、整理目标客户特别是中小微未办户企业客户名单,为银行精准服务企业汇率避险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是指导银行转变宣传思路,全方位扩大套保客户群体。指导银行在“广撒网”式的科普类宣讲的同时,将宣传资源更多地向中小微未办户和新办户倾斜。一方面,针对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全市各区的特色外贸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针对性宣讲活动,直面“未办户”痛点难点,引导客户聚焦主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另一方面,指导银行纵向深挖客户需求,增加客户黏性,结合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产品、数字化转型产品的推广,将服务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与各类跨境金融重点产品同部署、同推动。 三是聚焦减轻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推动未办户向首办户转化。一方面,鼓励银行积极通过减免保证金、点差优惠等活动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另一方面,持续关注辖内银行外汇衍生交易线上平台建设,通过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提升客户业务办理便捷性体验,推动首办户提升。 在这里我还想再宣传一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套期保值的实质就是将未来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转化成确定性,以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所以企业不能简单地将锁定的远期汇率和到期时候的即期汇率相比较,来评估套保是亏还是赚。今年8月,外汇局官网更新发布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里面新增了关于市场实践和若干企业案例,很多企业关注的套保会计应用都有介绍,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希望媒体朋友们可以帮助我们多加宣传。 问:请介绍一下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政策目前发展情况? 答: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政策是指租赁物是以一定比例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债购买时或租赁物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币租金的,则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的租赁方式。该政策自2015年8月在天津试点,于2017年8月正式落地实施,政策实施以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多次组织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防范业务风险,积极调研企业需求,确保政策的平稳有效。从政策实施效果看,该政策降低了企业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成本,为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引进提供外汇政策支持,实现了天津租赁行业的产业聚集和高质量发展。 2023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对“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我分局认真领会政策要点,及时召开航空公司、租赁公司、经办银行等经营性租赁业务主体的政策调研座谈会,并在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的同时积极向总局反馈市场诉求。 自政策实施以来至今年9月末,天津东疆累计办理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3.2万笔,金额合计226.2亿美元。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政策与综保区的政策功能优势相结合,助力东疆综保区成为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飞机租赁基地。今年1-9月,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4414笔,金额25.7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笔数增加11.1%,金额基本持平,业务发展势头稳中向好。 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不但促进了租赁行业与国际接轨,也为国内航空公司优化机队结构、降低租金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以某航空公司为例,其每月将外币收入直接支付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避免在汇兑环节产生损失,根据测算,该公司每年向租赁公司支付美元租金比支付人民币租金能节省约150万元成本。另一方面,在全球飞机产量较为固定且以美元计价的情况下,租赁公司更愿意和能支付美元租金的航空公司进行飞机租赁业务,能支付美元租金的航空公司更容易租到好的机型,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做好对银行的业务指导,确保外汇政策有效实施。同时,深入调研租赁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外汇政策需求,扎实高效做好经营性租赁业务防风险和促便利各项工作,促进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问:请介绍一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方面工作情况及成效。 答:近年来,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陆续实施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以及资本项目数字化等政策。外汇局天津市分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地实施,分类研判,精准施策,将广泛宣传与精准对接相结合,并注重持续监督落实,最大化释放政策红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天津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区域,允许融资租赁母公司与其下设项目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解决项目公司外债额度不足的问题。截至2024年9月末,4家租赁公司与下设41家项目公司共享外债额度13.68亿美元,有效满足了项目公司跨境融资需求。 二是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2022年6月,天津获批成为全国第二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2023年末,天津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额度进一步提升。目前,天津市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如辖内某生物科技公司使用便利化政策,可借用外债额度较全口径模式下提高近两倍,有力支持了企业项目融资。截至2024年9月,4家企业使用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借用外债6笔,签约金额1012万美元,平均融资成本3.79%。 三是指导银行落实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及资本项目数字化政策。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允许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先逐笔审核交易单证,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企业保留相关凭证由银行事后抽查,大幅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推动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机构、个人等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我分局得知某租赁公司存在大额外债结汇、短期内多笔小额支付的需求,及时指导经办银行设计了外债意愿结汇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结汇待支付账户线上支付相结合的解决方案,使银行申报千笔数据时间从5小时下降到20分钟以内,极大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和客户体验。截至2024年9月末,121家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6.7万笔,涉及金额44亿美元;8家银行为企业提供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累计办理业务2725笔。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做好各项便利化政策的推广落实,更好服务天津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2024-11-05/tianjin/2024/1105/2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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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4-11-07/tianjin/2024/1107/2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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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4-11-07/tianjin/2024/1107/2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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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406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182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4728亿美元,同比增长6%;进口19546亿美元,同比增长3%。前三季度,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叠加外需回暖共同拉动出口;同时,我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大宗商品、机电产品等进口增多,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口进一步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保持增长。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814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582亿美元,同比增长30%。当前居民出境旅游、留学等持续恢复,旅行支出增长;同时,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境外人员来华旅行增加,带动旅行收入较快增长。另一方面,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顺差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296亿美元,同比增长3%;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59亿美元,同比增长22%。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前三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987亿美元,各类企业“走出去”整体合理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600亿美元。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仍错综复杂,但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接续发力,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11-11/tianjin/2024/1111/2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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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扩大外汇政策传导的覆盖面和触达率,提升天津市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外汇业务展业水平,近日,天津市分局指导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成功举办外汇业务知识竞赛总决赛。本次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历时近三个月,全辖58家自律机制成员行4000余名外汇从业人员参与初赛线上答题,5支代表队进入现场总决赛,最终天津银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分别荣获本次竞赛一、二、三等奖。 近年来,天津市分局充分依托自律机制,持续推动天津市银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外汇局决策部署,全市银行机构在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下一步,天津市分局要持续抓好外汇领域改革创新任务的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为推动天津更高水平开放贡献外汇力量。 2024-11-05/tianjin/2024/1105/2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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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后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024-11-12/tianjin/2024/1112/2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