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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坚决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真抓实学,通过“谋、学、研、观”四向发力,引领分局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扎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统筹谋划,夯实“学纪”基石。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文件及总分行、总局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分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安排,明任务、压责任、抓进度,确保党纪学习教育扎实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任务清单,明确16项具体任务,做到规定动作全覆盖、自选动作有特色,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党支部制定党纪学习安排,进一步明确党纪学习教育“时间表”“任务图”,积极拓宽理论学习和集体研讨渠道,确保理论学习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全面学习,强化“知纪”意识。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各党支部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多种方式,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围绕《条例》重点内容开展集体研讨交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分局局长、分行纪委书记讲授的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深入学习、深刻领悟,自觉在学习和掌握党的纪律上见实效。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书记以“学习落实条例依法依规履职”为主题,为分局党员干部讲授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结合外汇领域发生案件,引导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各党支部书记发挥领学促学作用,讲授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坚持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充分发挥“活教材”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认真研讨,丰富“明纪”途径。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以“弘扬廉洁文化争做央行先锋”为主题举办“青年学理论”活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新修订《条例》,结合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聚焦分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南》中常见、多发、易犯廉政风险点,交流分享心得体会,进一步引导分局青年干部严守纪律规矩。党支部开展“学习贯彻《条例》、增强‘四个定力’”主题党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作出表率,围绕《条例》学习和“六项纪律”开展集体学习研讨,进一步筑牢思想根基,强化纪律意识。 现场观学,筑牢“守纪”红线。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组织党员干部到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展览馆开展“用好廉洁教育阵地严守纪律规矩底线”主题党日,通过实地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推动分局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纪律观念,提高敬畏意识,强化自警自励,敲响正风肃纪警钟。党支部前往廉润初心文化馆开展“廉政文化润初心遵规守纪刻在心”主题党日,通过现场观学强化精神洗礼,感受清与廉的清爽氛围,时刻紧绷廉政意识之弦。分局处级干部到天津市警示教育中心观学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现场接受政治、纪法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024-08-22/tianjin/2024/0822/2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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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购汇偿还其外汇贷款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五条,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24-08-21/tianjin/2024/0821/2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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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如向境内红十字会捐赠,是否仍需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民政部相关规定,中国红十字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或免于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凭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2024-08-15/tianjin/2024/0815/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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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于何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二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占用该企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2024-08-21/tianjin/2024/0821/2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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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按照什么顺序办理后续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4.4第十条,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然后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及外债注销(变更)登记,再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024-08-26/tianjin/2024/0826/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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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是否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第十六条,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2024-08-26/tianjin/2024/0826/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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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什么原则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八条,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2024-08-23/tianjin/2024/0823/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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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减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第一条及第六条,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应在减持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2024-08-26/tianjin/2024/0826/2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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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中兄弟姐妹涵盖的范围是否包括表哥、堂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表哥、堂哥不是近亲属。 2024-08-19/tianjin/2024/0819/2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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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相关链接: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09-03/tianjin/2024/0903/2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