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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四条,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境内个人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应配合银行购汇用途与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2024-02-29/tianjin/2024/0229/2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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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境外交易若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如何报送数据?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当银行卡境外交易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D-删除”进行报送,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冲正、撤销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若一笔交易在同一报送周期内发生冲正、撤销,则原交易与冲正、撤销均可不用报送。 2024-03-01/tianjin/2024/0301/2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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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时可按清算时间报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原则是按交易授权时间进行报送。仅在某些脱机交易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等情况下,可按清算时间进行报送。 2024-03-13/tianjin/2024/0311/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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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投资境外债务证券业务中如何填报二级市场买卖债券?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六)条第八点: 债券买卖应以全价记录,即,债券买入和卖出金额均应包含所交割债券的应计利息。 2024-02-21/tianjin/2024/0221/2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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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1-02-02/tianjin/2021/0202/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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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2024-04-26/tianjin/2024/0320/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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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申报(债券通、QFII和RQFII除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QFII和RQFII以外的其他渠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根据如下原则进行申报: 境外投资者资金在境外账户与其境内非居民账户之间划转时,应由该非居民账户的开户行代境外投资者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债券买卖申报在“72301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衍生品交易申报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项下,债券利息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IBM”字样。卖出债券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CIBM市场)或买入债券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者撤资)通过此渠道收到或支付资金时,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024-03-14/tianjin/2024/0314/2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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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非居民股东减持A股股份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本制度非居民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 1.非居民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在A股市场出售股票并获得收入时,证券公司应进行申报。根据持股比例,分别申报在“622014-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持股比例≥10%)或“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持股比例<10%)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A股减持”字样。 2.非居民将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款项由境内人民币账户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 2024-03-28/tianjin/2024/0319/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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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汇发〔2014〕21号印发),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而产生的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除进出二线关境货物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外,如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该类货物贸易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应纳入间接申报,通常情况下申报在“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024-04-23/tianjin/2024/0329/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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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通常有两种对外支付方式: 1.海外银行发来扣费报文后,境内银行从客户账户中扣除海外银行手续费汇至境外银行的,应由境内汇款人进行间接申报,如汇款人为境内居民,则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如汇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 2.海外银行先从境内银行的海外清算账户扣款,再由境内银行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笔手续费,境内银行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024-04-03/tianjin/2024/0321/2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