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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4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 2004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保持快速增长。 2004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686.59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5933.93亿美元,货物进口5344.10亿美元,顺差589.82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624.34亿美元,支出721.33亿美元,逆差96.99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205.44亿美元,支出240.67亿美元,逆差35.23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243.26亿美元,支出14.28亿美元,顺差228.98亿美元。 2004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106.6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531.31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196.90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379.08亿美元。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增长。其中,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2066.81亿美元,达到6099.32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04年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1 68,659,162 700,697,007 632,037,845 A.货物和服务 2 49,283,643 655,826,577 606,542,934 a.货物 3 58,982,275 593,392,511 534,410,236 b.服务 4 -9,698,632 62,434,066 72,132,698 1.运输 5 -12,476,266 12,067,493 24,543,759 2.旅游 6 6,589,704 25,739,000 19,149,296 3.通讯服务 7 -31,735 440,463 472,199 4.建筑服务 8 128,662 1,467,489 1,338,826 5.保险服务 9 -5,742,792 380,783 6,123,574 6.金融服务 10 -44,151 93,945 138,096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384,401 1,637,148 1,252,747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4,260,246 236,359 4,496,605 9.咨询 13 -1,581,794 3,152,515 4,734,309 10.广告、宣传 14 150,293 848,628 698,335 11.电影、音像 15 -134,838 40,993 175,831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7,472,617 15,950,753 8,478,135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152,487 378,498 530,986 B.收益 18 -3,522,669 20,544,095 24,066,764 1.职工报酬 19 632,191 2,014,359 1,382,168 2.投资收益 20 -4,154,861 18,529,736 22,684,596 C.经常转移 21 22,898,189 24,326,335 1,428,146 1.各级政府 22 -89,056 97,536 186,592 2.其它部门 23 22,987,245 24,228,799 1,241,554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110,659,756 343,350,151 232,690,395 A.资本项目 25 -69,345 0 69,345 B. 金融项目 26 110,729,101 343,350,151 232,621,050 1. 直接投资 27 53,131,430 60,905,778 7,774,348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1,805,053 275,778 2,080,831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54,936,483 60,630,000 5,693,517 2. 证券投资 30 19,689,873 20,262,117 572,244 2.1 资产 31 6,486,438 6,567,007 80,569 2.1.1 股本证券 32 0 0 0 2.1.2 债务证券 33 6,486,438 6,567,007 80,569 2.1.2.1 (中)长期债券 34 6,486,438 6,567,007 80,569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35 0 0 0 2.2 负债 36 13,203,436 13,695,110 491,675 2.2.1 股本证券 37 10,923,200 10,923,200 0 2.2.2 债务证券 38 2,280,236 2,771,910 491,675 2.2.2.1 (中)长期债券 39 2,283,474 2,764,319 480,845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40 -3,238 7,592 10,830 3. 其它投资 41 37,907,798 262,182,256 224,274,458 3.1 资产 42 1,979,656 51,236,020 49,256,364 3.1.1 贸易信贷 43 -15,897,000 0 15,897,000 长期 -1,336,000 0 1,336,000 短期 -14,561,000 0 14,561,000 3.1.2 贷款 44 -9,657,939 101,615 9,759,554 长期 -1,057,000 0 1,057,000 短期 -8,600,939 101,615 8,702,554 3.1.3 货币和存款 45 20,206,679 21,241,391 1,034,712 3.1.4 其它资产 46 7,327,915 29,893,013 22,565,098 长期 0 0 0 短期 7,327,915 29,893,013 22,565,098 3.2 负债 47 35,928,142 210,946,236 175,018,094 3.2.1 贸易信贷 48 18,595,000 18,595,000 0 长期 2,862,000 2,862,000 0 短期 15,733,000 15,733,000 0 3.2.2 贷款 49 13,752,887 174,532,616 160,779,729 长期 4,814,964 18,590,561 13,775,597 短期 8,937,924 155,942,055 147,004,131 3.2.3 货币和存款 50 1,561,021 14,538,936 12,977,915 3.2.4 其它负债 51 2,019,234 3,279,684 1,260,451 长期 32,463 153,318 120,855 短期 1,986,771 3,126,367 1,139,596 三. 储备资产 52 -206,364,000 478,000 206,842,000 3.1 货币黄金 53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161,000 0 161,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478,000 478,000 0 3.4 外汇 56 -206,681,000 0 206,681,000 3.5 其它债权 57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58 27,045,082 27,045,082 0 (完) 表中小数点后数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显示。 2005-04-22/safe/2005/0422/4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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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离退休人员党支部除一名重病卧床以外,18名党员在原副局长、党组成员,现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凌则提的带领下,克服居住分散、行动不便等困难,认真参加教育活动、积极献计献策,充分体现了老共产党员的精神风范。 支部书记凌则提带头积极参加外汇局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党课报告、形势分析报告和辅导报告等会议,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安排,多次召集离退休党员集中学习中央文件和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大家进行热烈讨论。他组织召集了征求离退休党员意见专题会议。会上,离退休党员同志针对外汇局干部队伍结构加快年青化的现状,结合自身过去的工作经历和经验,着重就如何加强对青年党员、青年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教育等,畅谈自己的看法,对局党组和党组成员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与建议。 年逾85岁高龄的共产党员陈全庚同志坚持参加局里组织的集中学习和报告会,而且听后主动与局领导交换学习体会与收获。他向外汇局历任领导对他的尊重与关心表示感谢。他讲道,自己干了一辈子外汇业务,退休后,局领导还经常就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人民币汇率等问题与其进行探讨,内心很受感动。他就新时期构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开放资本项目和保证国家外汇储备的安全、流动、增值等向局党组提出了建议。 离退休党员同志以实际行动认真参加外汇局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但为全体在职党员干部作出了表率,而且也充分体现出他们对进一步加快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外汇管理干部队伍的殷切希望,充分体现了离退休党员同志对现任局党组和局党组成员的信任、支持与爱护。(完) 2005-04-13/safe/2005/0413/4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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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兴隆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联合破获的以岳某为首的地下钱庄案(以下简称10.15案)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另处罚金9万元;主犯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另处罚金4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两年执行,另处罚金4万元;李某等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免予刑事处罚。10.15案是外汇局同公安部门联手破获的又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 以岳某为首经营的地下钱庄长期从事外汇非法交易,活动范围涉及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和方正等黑龙江省多个市县。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该地下钱庄利用全国各地外汇黑市价格差异,从黑龙江、吉林等地区非法收购美元、英镑、欧元、港币和日元等外汇400余次,折合美元865.21万元,并派人每周乘飞机运往广东地区外汇黑市高价卖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经济秩序。 2003年12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与当地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根据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系统发现的线索,顺藤摸瓜,一举捣毁了以岳某为首经营的地下钱庄,当场抓获岳某等犯罪嫌疑人9名,缴获美元现钞38万元、银行卡30张、存折26张、身份证27张以及一批其他重要证据。(完) 2004-12-24/safe/2004/1224/4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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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4年9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2232.73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296.39亿美元,上升15.31%。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36.1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5.37%,比上年末增加70.2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996.54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4.63%,比上年末增加226.10亿美元。 在2232.73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804.1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428.58亿美元。在登记的1804.1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8.83亿美元,占18.78%;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45.04亿美元,占35.7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20.91亿美元,占23.33%;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61.88亿美元,占3.43%;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33.69亿美元,占18.50%;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80亿美元,占0.21%。 2004年1-9月,我国新借入外债1241.3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6.56亿美元,增长71.27%;偿还外债本金1033.6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7.29亿美元,增长52.82%;付息19.2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87亿美元,增长33.82%。外债净流入(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188.42亿美元,净流入量为上年同期的5.54倍。 与今年6月底相比,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规模迅猛增长的势头在第三季度得到了控制,外资银行外债余额有所减少。截止2004年9月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余额为331.07亿美元,比2004年6月底减少了45.51亿美元,减少12.09%。(完) 2004-12-30/safe/2004/1230/4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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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1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7-01-25/safe/2017/0125/6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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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应督促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5-01-27/safe/2005/0127/4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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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专项用于其在境外发起中国丝绸之路海外A股基金。 2005-04-18/safe/2005/0418/4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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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4-12-07/safe/2004/1207/4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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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02/safe/2017/1116/7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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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法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原《外汇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一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问: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问: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问: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问:条例是如何完善外汇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的? 答:为依法行政,保障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施行,切实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具体包括: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当然,外汇管理机关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外汇违法行为的需要,条例增加了对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8-08-06/safe/2008/0806/4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