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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http://www.gov.cn/xinwen/2020-11/27/content_5565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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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04/safe/2020/1204/17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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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http://www.gov.cn/xinwen/2020-12/03/content_5566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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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http://www.gov.cn/premier/2020-12/02/content_55664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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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http://www.gov.cn/xinwen/2020-12/04/content_55670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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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http://www.gov.cn/guowuyuan/2020-12/04/content_55670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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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http://www.gov.cn/xinwen/2020-12/04/content_55670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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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4/content_5569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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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4/content_55694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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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3年4月20日上午,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为全力配合做好此次抗震救灾工作,加大外汇管理政策服务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党委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内和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责任制。 二、各分局应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以下外汇服务工作: (一)便利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到位。四川省县级以上(含)各政府部门、境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接受的境外捐款,如交易附言中注明资金用途为雅安抗震救灾,或接收单位提供书面说明的,救灾外汇资金(含外币现钞)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捐赠外汇账户入账和结汇手续。境内机构及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抗震救灾捐赠外汇账户。 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内注册企业接受用于本企业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境外外汇捐款,可凭申请书在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 对于通过境内企业向境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境外资金,境内企业可凭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办理境外外汇捐款的入账和结汇手续,并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或物资交付相关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外汇资金须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便利灾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抗震救灾期间,如因地震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银行可直接为灾区内注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或购付汇手续。外汇局暂缓对其实施货物贸易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 (三)给予灾区中资企业对外融资支持。追加四川省短期外债指标1亿美元,专项用于灾区内注册中资企业对外融资,允许该项资金结汇用于恢复生产和重建需要。追加四川省中资企业外保内贷指标2亿美元。 (四)允许灾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拟定。 (五)适当顺延灾区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截止时间。 (六)鉴于灾区内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业务系统受到破坏,影响国际收支申报的正常进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银行业务系统恢复后,再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数据传输,并加强数据核查,力争按时上报月报数据。如果电子系统无法实现顺利报送,可通过传真等方式报送。 (七)经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决定适当减免地震灾区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费用。 三、各分局应密切关注辖内网络及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若辖内银行因网络故障或外汇业务系统故障等无法办理外汇业务,应及时上报总局,并及时组织辖内银行启动相关业务应急预案。 四、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4月21日 2013-04-21/safe/2013/0421/5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