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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中东国家在文化、产业、经济、政治等方面日益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民族特色文化、民族特色产业走出去意愿非常强烈,抢抓机遇、突出优势、整合资源,生产转型,临夏州清真食品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清真食品产业作为临夏州的传统支柱产业,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切实增强对清真食品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有力地支持了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截止2013年末,全州共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用品的企业2400多家,产品达300多种,从业人员近13万人,实现增加值13亿元,占全州GDP的7.73%,清真食品出口企业7家,年出口额达1620万美元。 2014 年 8 月 11 日 ,甘肃省临夏州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与伊朗穆斯林(伊斯兰)认证中心在伊朗德黑兰进行了清真食品互认协议签订仪式,为甘肃省清真食品进入伊朗市场畅通了渠道,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甘肃省、临夏州清真食品的出口贸易空间,为清真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扩大向中东的出口贸易规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越来越多的民族企业对民族用品、清真食品走出临夏、走出国门充满信心。 9 月 26 日 上午,第二届中国·临夏-马来西亚·吉兰丹州-伊朗·库姆市清真食品与民族用品展销会暨全国清真名优风味小吃大奖赛在临夏市开幕。来自马来西亚、伊朗、巴基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老挝、缅甸、罗马尼亚、摩尔多瓦、纳米比亚、泰国、乌干达、西班牙等国家的30名国际交流员参会,来自5个国家、20个省区的300多家企业客商集中参展,到会的国内外宾客近900人。来自8个国家的顶级厨师参加厨艺大赛。马来西亚吉兰丹州农业、生物科技、农业绿色技术委员会主席、伊朗库姆省商贸厅厅长等率团参加活动。会展期间,临夏州与伊朗库姆市签订了缔结为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临夏市与青海伊佳、上海阿敏公司签订总投资32.23亿元的两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并与北京华联公司达成政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为进一步调查了解临夏州清真食品、清真用品产业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开展意向,在会展期间,临夏州中心支局深入活动现场,先后考察了3家参展外商、11家辖内企业,了解参会成效,与外商和部分辖内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对已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重点从外汇新政策、新法规、新变化入手,给企业送政策,送知识,指导企业了解掌握政策动态变化,多学一点汇率知识,灵活运用结算币种和结算方式,在合理区间规避汇率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对暂时还没有进出口业务但办理进出口业务意愿非常强烈的企业,就如何办理外汇业务申报、到哪里申报、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本地企业加强与国外企业合作发展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就外商及本地企业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4-10-23/gansu/2014/1023/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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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积极探索境内中资企业融资渠道与方式创新,主动深入酒钢公司开展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需求调研、政策宣传和使用指导,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反映辖内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需求。2014年4月末,甘肃省分局首次核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短期外债余额指标1000万美元,嘉峪关市短期外债地区指标实现零突破。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短期外债的重要指标。为支持实体经济和进口行业的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总局每年对大型金融机构和分局核定部分地区指标,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给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使用不仅可以丰富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为其带来中间业务收益,更重要的是可以支持境内中资企业跨境投融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下一步,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将在继续支持酒钢公司、宏兴公司的基础上,积极挖掘辖区潜在的外债需求,将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用足、用好,支持地方涉外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一)积极沟通,全力争取,力促短期外债指标持续增长。 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将在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的同时,对宏兴公司持续开展政策跟踪指导,力促指标使用率达到100%;并积极了解企业融资需求,掌握企业融资动态,及时向省分局汇报、沟通,力争嘉峪关市短期外债地区指标逐年不断增加。 (二)主动出击,合理调整,力促指标有效利用 一是做好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宣传推介工作。将近年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政策的变化、以及指标核定情况及时传递至企业,在最大程度上帮助企业在指标核定后迅速反应,缩短对外借款的谈判期周期,以便企业能够尽早获得外债资金优势。 二是积极推动银企合作,拓宽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使用方式。通过多种形式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通过境内银行挖掘境外潜在客户进行贷款磋商。 三是积极调整指标使用结构,提高指标利用效能。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可以循环贷款使用,企业应充分挖掘潜在的外债需求,实现对外借款滚动使用,形成短期贷款、长期使用,长期贷款、短期利率的有力局面。 2014-07-23/gansu/2014/0723/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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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外汇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数量较多、更新较快、细节较易混淆的难题,国家外汇管理甘肃省分局组织开发了“外汇政策法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法规系统)。张掖市中心支局积极配合甘肃省分局工作,认真学习使用“法规系统”的基本应用方法,多次与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沟通,了解“法规系统”的推广使用情况,该系统具有以下优点: 一、内容全面,便于查阅 “法规系统”将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综合类、经常项目类、资本项目类、金融机构类、国际收支类等子项划分归类,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外汇政策法规执行提升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和日常监管的工作效率,实用性非常强;另一方面也方便银行外汇业务从业人员查阅和使用外汇政策法规,有效的避免了光盘版法规系统的一些不便之处。 二、网站模式,便于推广 “法规系统”采用的是网站登录查询模式,甘肃省分局统一对服务器进行维护和管理,各个中心支局和商业银行可以在各自的业务网内通过口令登录使用,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对外汇政策法规的查询,只需要一个网址便可以将整个外汇政策法规的学习系统推广到所有的中心支局和商业银行,效率显著。 三、岗位授权、便于管理 “法规系统”实行用户授权管理,由甘肃省分局对各中心支局和商业银行的用户统一登记管理,以专人专岗的形式要求各中心支局和商业银行对该系统的日常使用负责,一方面这有利于甘肃省分局对各中心支局和商业银行的联络与管理,做到了权责明确、管理清晰;另一方面,授权管理模式使得该岗位的稳定性得到提高,便于各中心支局和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人员稳定学习,扎实掌握全面准确的外汇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大大降低了外汇业务违规的风险。 2014-07-23/gansu/2014/0723/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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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外汇局决定推行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张掖市中心支局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组织学习,初步摸底,多措并举,共完成了33家企业的宣传推广和3家企业的实地走访。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一是将《外汇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介绍》分发给各外汇指定银行,并在外汇指定银行柜台摆放,使企业充分了解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二是利用企业来外汇局办理业务之机,向企业当面宣讲通过调用企业服务接口实现企业信息系统与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直接对接,可以帮助企业整合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提高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便利性。 二、抓住重点企业,起到先行示范效果 先后组织人员专程赴张掖市大弓农化有限公司、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高台中化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重点向企业宣传联机接口应用服务的意义和内容,指导企业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常用栏目下载《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等资料。详细介绍了此项政策是外汇局释放技术红利,便利企业贸易投资,节约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举措。 三、借助银行力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银行是联系企业和外汇局的桥梁和纽带,更加了解企业的规模和需求,让银行参与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工作,能够帮助更多的企业了解外汇局的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中心支局借助组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培训会之机,向全辖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和动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对本机构开户企业做好宣传,如有发现有此项需求的企业,及时与当地外汇局取得联系,以便及时上报,推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2015-06-16/gansu/2015/0616/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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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确保6月1日资本项下外汇管理改革相关政策在本辖区顺利实施,5月29日,张掖市中心支局举办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班,辖内5家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骨干、业务主管等15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班上,助理调研员焦钢作开班讲话。焦调研就近年来外汇政策改革进行了介绍,对外汇指定银行提出几点要求:一是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妥善处理好自身业务管理与外汇监管要求的关系。二是加强外汇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三是加强沟通和联系,积极反馈改革新政执行情况。 随后,业务人员就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新政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政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使用方法与操作实务进行了详细解读,强调了此次政策改革后外汇局和银行责任和义务的变化,明确了银行要继续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业务流程进行管控,并回答了部分商业银行提出的问题。 现场讲解后,组织银行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了银行端上机实际演练,耐心细致地为银行人员讲解业务办理中系统操作的具体步骤,并调取模拟企业进行业务办理,方便银行人员理解操作流程。培训班上,各岗位人员还就外汇检查、国际收支申报及银行结售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强调,现场解答了银行经办人员的各种问题。 各银行表示,此次培训意义重大,今后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新政策要求,为企业办好各项业务,保证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的顺利实施。 2015-06-16/gansu/2015/0616/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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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入了解辖内外商投资企业近期资金运行情况及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辖内涉外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5月 18日 ,张掖市中心支局会同人民银行调统科赴以生产经营农药除草剂为主的张掖市大弓农化有限公司开展了联合调研。 张掖市大弓农化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农药除草剂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西北五省区最大的农药生产厂家。企业于2004年组建成立,拥有国内最大的仲丁灵原药生产装置和多条除草剂加工生产线,是原化工部五十家原药定点之一。产品销售至全国二十多个省,并出口至南美、非洲、澳大利亚等国家。调研组一行就国际国内当前农药价格走势、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问题与大弓农化负责人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就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调整的相关政策向企业进行了解答,同时就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宣传和介绍。 通过此次联合调研,进一步了解掌握了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切实为企业答疑解惑、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以及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推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图1:调研组与企业负责人座谈 图2:参观企业产品及荣誉室 2015-06-16/gansu/2015/0616/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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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取得经营银行结售汇业务备案准入资格后,5月7日,农业银行夏河县支行经过履行相关备案准入手续后,成为我州首家县域外汇指定银行基层网点,至此,甘南州经营银行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由去年的3家,增加至今年的6家。 甘南州辖内外汇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较少,早在2000年,甘南州涉外经济开始发展,但金融支持落后于涉外经济发展,使得辖内进出口企业均将财务中心设立于省会兰州,企业财务及运营成本增大,虽然2006年以来,建行甘南分行、工行甘南州分行及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州分行陆续申请开办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但由于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业务操作不熟练等原因,辖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办理外汇业务较为普遍,本地个人外汇业务主要以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西联汇款为主。 今年以来,由于各家银行经营理念的转变和业务拓展的需要,积极申请开办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机构增加较快,随着外汇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不断增强,必将对地方涉外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同时,通过外汇业务办理机构的增加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定会实现外汇业务由异地办理向本地办理的理性回归。 2014-07-23/gansu/2014/0723/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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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传导外汇管理新政策,实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张掖市中心支局创新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和服务渠道,于 4月 14日 正式开通“张掖外汇宣传”微信服务平台,开启了辖内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的新媒体时代。 该平台主要立足于辖区涉外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和社会公众,通过搭建信息发布、工作服务和互动交流三大平台,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声音、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前外汇管理前沿工作资讯。及时向辖区涉外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和社会公众传递外汇业务知识,让涉外主体及时了解国家各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对政策的理性认知与执行力。开通当天,本公众平台已经有113人进行了关注。下阶段,张掖市中心支局将不断完善信息发布机制,丰富信息发布内容,增强信息发布时效,提升信息发布质量,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知识的窗口、联系辖区各涉外主体的纽带。 2015-04-24/gansu/2015/0424/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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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务院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01-06/gansu/2017/0106/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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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01-20/gansu/2017/0120/2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