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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12月9日,甘肃省分局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邀请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蔡文成教授作专题辅导。 会上,蔡文成教授以《夯实基础、全面发力 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接续奋斗》为题,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方针目标原则、主要战略任务、全会精神的实践要求等五个重要方面对“十五五”规划《建议》进行了系统阐述,并紧密结合国家战略部署与甘肃发展实际,特别是对甘肃省“七地一屏一通道”等重大定位与任务进行了深入联系与分析,为全省人民银行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刻领会全会精神、找准工作着力点提供了有力指导。 会议强调,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紧紧围绕“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的一系列重大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履职实际,组织开展有深度、有广度的调查研究,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要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体现到深入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甘肃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各项工作中,为推动甘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智慧和力量。 2025-12-10/gansu/2026/0305/2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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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市分局召开党建与外汇业务融合发展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党建与业务融合的文件精神,部署贯彻落实措施。李吉祥副局长提了四点要求:一是在“强党建、聚合力”上下功夫,以更高政治站位忠诚履职尽责。做实“党建+”模式,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业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把党建优势转化为履职优势,党建成果转化为履职成果。二是在“定目标、提标杆”上下功夫,以更强责任担当奋力争先进位。增强争先创优的精气神和行动力,主动拉高工作标杆,把基础工作做出特色,把优势工作做成亮点,把特色工作做成品牌,力争实现在上级行有位次、在地方政府有影响、在金融机构有威望。三是在“建机制、树导向”上下功夫,以更实工作举措激发干劲活力。积极营造有利于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的履职环境,树立担当作为鲜明导向,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用信任关爱加力,让干部职工真正放开手脚、干事创业。四是在“提能力、增本领”上下功夫,以更高专业水平担负职责使命。持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准确把握白银市经济金融新情况、业务履职新形势、急需破解新难题,拿出务实管用的真招实策,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 2025-12-03/gansu/2026/0305/2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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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昌市分局召开党员大会。副局长刘广同志以普通党员身份全程参加会议。 会前,支部书记与每位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深入开展了谈心谈话,累计收集政治理论学习、履职尽责、纪律作风、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意见建议6条。 党支部第一时间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党员个人同步作出整改承诺。年末,支部书记将坚决扛起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向基层党委和党员大会述职的重点内容。金昌市分局党支部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将巡察整改、作风建设与外汇管理履职深度融合,引导党员干部把会议激发的政治热情转化为深化外汇便利化改革、全面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优化汇率避险服务、加强外汇监管、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行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贡献外汇力量。 2025-12-05/gansu/2026/0213/2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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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市分局组织开展“踔厉奋发启新程 务实笃行谋发展”主题党日活动,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了活动。 在理论学习环节,全体参会人员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科技创新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26年全省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及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人行白银市分行2026年工作会议精神,参会人员认真总结了2025年全年工作,深入思考谋划2026年工作计划,明确努力方向和落实措施,纷纷表示将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工作开新局。在警示教育环节,集中学习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四风”问题典型案例通报,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对照通报案例,以案为鉴,反躬自省。 2026-03-02/gansu/2026/0214/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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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下午、15日下午,甘肃省分局局长刘健先后到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就四家银行全年经营运行情况和明年信贷投放安排等开展调研。 刘健局长与四家银行行领导和重点业务部门负责人座谈交流,深入了解四家银行年底经营收官、新年开局工作安排、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情况。刘健局长强调,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积极挖掘信贷增长点,加快项目储备和贷款落地,平滑好信贷投放节奏,全力以赴促进贷款总量平稳增长、均衡投放要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务实管用的信贷产品,持续扩大“五篇大文章”领域信贷投放;要进一步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发挥机构优势,完善银企对接机制,挖掘对接境外中资企业及上下游关联企业的人民币使用需求,为企业及交易对手方提供便捷高效的人民币金融服务。 2025-12-16/gansu/2026/0305/2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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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下午,甘肃省分局与兰州新区综保区管委会联合举办兰州新区“政汇银企”对接暨“丝路云企”服务平台上线活动,副局长来元元,兰州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孙敏出席活动并致辞。省商务厅口岸管理处、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及20家金融机构、100余家外贸企业参加活动。 兰州新区“政汇银企”对接活动分为政策培训及银企对接两部分。培训由外汇管理处、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征信管理处业务骨干,以及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资深业务经理授课,内容涵盖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征信管理等多项政策,以及跨境结算、贸易融资、汇率避险等实务操作。培训结束后,省内20家金融机构与企业进行了“一对一”对接,深入讲解了结算、融资等金融产品,并就下一步合作达成初步意向。 活动期间,来元元副局长一行走访调研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兰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了解企业涉外业务情况和外汇政策需求。 2025-12-19/gansu/2025/1219/2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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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下午,人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刘健出席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金融聚力赋能陇原 ‘十四五’成就谱新篇”新闻发布会。刘健行长就“十四五”期间全省金融发展成就和全省人民银行认真履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金融办、甘肃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出席新闻发布会。新华社、中新社、香港商报、金融时报等20余家媒体参会报道。 2025-12-10/gansu/2026/0305/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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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至6日,甘肃省分局局长刘健赴庆阳重点企业及环县营管部调研。 刘健局长实地调研了环县中盛羊业发展有限公司、易事特数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就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进出口业务等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 在环县营管部,刘健局长与干部职工座谈交流,鼓励大家积极作为,争取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业务工作实现新突破,并要求庆阳市分局加强对环县营管部的指导,推进市县两级人员双向交流锻炼,更好发挥营管部“触角”作用,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2-08/gansu/2026/0305/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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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5/hainan/2023/0220/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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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 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 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 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 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 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 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 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 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 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0-30/hainan/2020/1030/1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