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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推动国有企业外汇衍生品业务发展,切实发挥国家外汇局河池市分局(以下简称河池市分局)与河池市国资委的工作合力,2025年11月14日,河池市分局联合河池市国资委组织辖内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参加广西2025年国有企业高级干部汇率避险能力提升专题讲座。河池市分局局长安立波、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分管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副行长韦庆锋、河池市分局副局长陈照东、河池市国资委副主任蓝天伟参会,并在会后共同向与会企业赠送汇率避险专业书籍——《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与会人员包括外汇管理科、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科及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高级经理人等共20人。 通过聆听外汇局广西区分局谢艳副局长题为“适应汇率双向波动 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的专题讲座,以及柳工集团作汇率风险管理案例交流,与会人员均表示受益匪浅、受到的触动很大,进一步理解了国家加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意义,并表示将从行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企业自身开始切实提高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加大在人才吸纳和财务制度等方面不断提升汇率避险水平。 2025-11-18/guangxi/2025/1118/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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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道富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韩利诺(Ronald Philip O’Hanley)一行。双方就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全球及中国投资机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11-21/jiangxi/2025/1121/2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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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橡树资本联席创始人兼联席董事长霍华德•马克斯(Howard Marks)。双方就全球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11-21/jiangxi/2025/1121/2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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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广西分局举办第二期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培训会,外汇局广西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分析科业务骨干讲解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实务。国际收支处、南宁辖区各金融机构共99人在现场参会,地市分局及其辖区金融机构近300人视频参会。 2025-11-21/guangxi/2025/1121/3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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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包括厦门市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以下九类: (一)机构职能:厦门市分局在职局领导姓名、职务及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工作动态:领导讲话、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三)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等; (五)业务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六)信息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相关指引及制度; (七)特色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八)公众交流: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的联系方式;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厦门市分局子网站; 2、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4、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厦门市分局子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得所需信息。 2、通过其它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提出申请。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2-5890909 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100号 邮政编码:361008 六、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11-25/xiamen/2025/1125/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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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以下简称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厦门市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厦门市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受理。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92-5890909。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1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361008。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厦门市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厦门市分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厦门市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厦门市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厦门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厦门市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厦门市分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厦门市分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厦门市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厦门市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厦门市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属于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厦门市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厦门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厦门市分局更正。厦门市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5-11-25/xiamen/2025/1125/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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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10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11-24/guangdong/2025/1125/3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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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10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11-25/guangdong/2025/1125/3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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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guangdong/2025/1110/3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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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guangdong/2025/1125/3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