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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要求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当前,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已成为我国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但与传统贸易相比,贸易新业态多元的市场主体、高频的线上交易模式,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有着更大的诉求。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外汇局在广泛听取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意见和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通知》,优化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提升相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聚焦解决贸易新业态“小额、高频、电子化”交易中结算不便捷问题。政策设计上,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积极适应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要求,放宽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优化外汇服务,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实施“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信用约束和分类管理。 三、《通知》将为市场主体带来哪些政策便利? 答:《通知》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模式,扩大账户收支范围,推动更多业务网上办理,在降低市场主体综合成本的同时,提升跨境结算效率。具体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放宽外汇管理方面。一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二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三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四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五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提升外汇服务方面。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贸易业务报告、国际收支申报等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三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四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 四、下一步,外汇局在支持外贸发展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持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更好满足贸易创新发展诉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2020-06-01/guangdong/2020/0601/1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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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6-02/guangdong/2020/0602/1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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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在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重点围绕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强化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30条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把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商业银行要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强化外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 《意见》明确,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释放更多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完) 2020-06-02/guangdong/2020/0602/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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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加强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借助金融机构搭台,通过现场政策宣讲与线上视频授课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提高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为东莞涉外经济赋能纾困。 ——在东莞市东坑镇商务局举办的“东坑镇稳外贸政策宣讲会”上,宣讲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与深圳市分局联合出台的八项跨境投融资改革措施,详细讲解政策内容、业务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并提示企业增强合法经营意识,注意防范外汇违法违规风险。 ——在东莞市商务局举办的“水乡新城片‘稳外贸20条’政策宣讲”活动中,宣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等文件,介绍有关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采用“主会场现场参会+10个视频分会场远程观看+建行大学网络直播+二维码扫码回看”的形式,联合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举办“稳外贸、促发展”外汇政策产品宣讲会,宣讲国际收支申报外汇政策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并促进参会外贸企业与银行高效对接,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应邀参加东莞市商务局在东莞市清溪镇和长安镇举办的两场“稳外贸20条,投资松绑30条”政策宣讲会,讲解当前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并作了“依法诚信经营”专题宣讲,向参会企业警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和网络炒汇行为的危害性,提醒企业用好用足各项便利化政策的同时,不断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2020-05-28/guangdong/2020/0527/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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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三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四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五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六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七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八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九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此外,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0-05-26/guangdong/2020/0526/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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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助力江门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举办了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政策宣讲会,外汇局江门市中心支局应邀宣讲相关外汇政策。江门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江门大广海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130多家进出口、物流和电商企业参加宣讲会。 会上,外汇局江门市中心支局从政策内容、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三个方面,详细讲解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政策、现行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措施等,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加深了参会企业对外汇政策的了解。参会企业表示,将积极把握江门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机遇,立足实际,用好用足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扩大企业发展。 2020-05-26/guangdong/2020/0527/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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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5-26/guangdong/2020/0526/1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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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5-25/guangdong/2020/0525/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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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广东省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1.局领导信息:广东省分局在职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2.机构信息:广东省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下辖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工作动态:外汇管理要闻、工作动态及其他新闻类信息。 4.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5.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要求及办理结果等。 6.行政处罚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及程序,以及广东省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等。 8.互动服务信息: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应关切、外汇业务提示警示信息、外汇业务政策及知识宣传。 9.应急管理信息:广东省分局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10.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信息正文。 1.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索引号。为一组18位的编码,由广东省分局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广东省分局代码78116973-X,为9位字符; (2)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共5位字符。 3.信息类别。包括体裁、主题、服务对象3个维度的分类项。 4.信息来源。主要为广东省分局。 5.发布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0年7月29日用2020-07-29表示。 6.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粤汇发〔2019〕21号。 7.信息正文。即打开具体信息页面时显示的主体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广东省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形式 1.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网站(http://www.safe.gov.cn/guangdong/); 2.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政务微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3.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4.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5.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 6.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网站以及公布的其他渠道获取。为便利查找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网站搜索功能或“信息公开”栏目可供参考使用。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形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传真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广东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获取)。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时也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邮政编码:51012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81882150 传真号码:020-81888425 四、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广东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3-08-18/guangdong/2020/0812/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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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资管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推动资管业务平稳转型、规范整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协调、监测分析和督促落实,统筹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020-08-03/guangdong/2020/0803/1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