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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作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扩大政策覆盖面,便利多领域中小微企业跨境融资。2018年3月,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2022年5月,进一步扩大试点政策的覆盖面和受惠主体,试点地区由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扩展至17个省(市)全域,试点主体在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专精特新企业,并将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1000万美元。据统计,此次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容提额”可覆盖全国80%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七成。目前,已有多家中小微企业参与试点,合计从境外融资3.4亿美元,行业涉及电子或机械制造、软件与信息技术、冶炼加工、生物、医药等多个行业领域。 突破现行政策框架,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初创期净资产规模较小,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融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而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其根据自身情况扩大境外举债规模,为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获得境外融资提供了新路径。如,山东某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拟向境外股东融资5000万日元,按纳入试点政策前的外债管理模式无法满足融资需求。纳入试点政策后,企业借债额度扩大近10倍,融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扩大企业国内外知名度。企业为申请获得跨境融资,需进一步提高财务规范性,有助于国际资本市场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如,成都某主营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境外融资,不仅从境外贷款500万美元,也使企业国际知名度得到快速提升,并将市场拓展到了境外。 下一步,外汇局将持续完善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进一步提高跨境融资业务办理效率,助力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资本项目管理司) 2022-10-09/safe/2022/0930/2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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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外汇局持续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优化相关外汇管理流程,提升业务便利化水平,有力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动我国直接投资领域较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资“引进来”,服务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持续简政放权,外商直接投资(FDI)实现基本可兑换。2012年,大幅精简外商直接投资审核流程,取消35项、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子项。2013年,建立统一规范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制度。2015年,取消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和外汇年检要求,相关外汇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目前,中国已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国家之一。据商务部统计,2012-2021年,我国累计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约1.3万亿美元,利用外资稳居世界前列。 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扩大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模式。一是自2016年开始,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入结汇自主权,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不再要求企业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要求进行事后随机抽查,大大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二是清理整合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减少账户种类,允许企业按需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三是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流程,2015年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2018年进一步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合并,2019年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实施“多报合一”改革,进一步减轻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申报负担。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建立以登记为核心的对外直接投资(ODI)外汇管理框架,实现对外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2012年,简化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管理,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和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2014年,放宽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将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上限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2015年,将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改由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对外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据商务部统计,2012-2021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约1.1万亿美元。 坚持真实合规,引导对外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注重“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在推进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引导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支持,适度放松境内企业对境外公司的放款管理,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国内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 三、不断拓宽渠道,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高质量发展 针对跨境直接投资领域出现的新形态和新需求,研究拓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渠道。支持股权基金开展跨境产业投资,先后批准多地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全球化资产配置需求,丰富和促进了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和产业资本的发展。 下一步,外汇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继续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稳慎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分析和风险防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作者:资本项目管理司) 2022-10-10/safe/2022/0930/2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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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0/content_5717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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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http://www.gov.cn/xinwen/2022-09/30/content_57150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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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3/content_57180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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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1/content_57176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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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储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系统推进经营管理能力建设,成功经受住了多轮外部冲击的考验,维护了外汇储备规模的总体稳定,充分发挥了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 截至2022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41亿美元,约占全球外汇储备规模的1/4(见附图)。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有效增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对抵御外部冲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单位:亿美元) 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向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稳步迈进 超大规模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国际性难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我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机构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之路,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加强全球化集团化管理为主线,系统推进专业化投资能力建设、科技化运营能力建设和市场化机构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 始终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多元分散投资,全领域投资经营能力不断加强。我国外汇储备以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为经营目标,充分利用不同货币和资产之间的风险收益特性,构建了多元分散的投资组合。不断探索完善以投资基准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了专业有效的投资管理体系。多年来,外汇储备全领域投资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在各个资产品种的经营上都跻身国际领先行列,有效保障了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妥善应对风险挑战,为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筑了关键防线。我国外汇储备始终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不断提升对重大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丰富风险管理工具箱,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经受住了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国际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等挑战,切实提升了我国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积极服务国家对外战略取得成效。坚持商业化原则,持续创新多元化运用渠道和方式,牵头设立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目前,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已形成涵盖股权、债权、基金、多边开发机构联合融资等多种产品的业务格局,多层次、大力度支持国家对外战略。 在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把可持续投资作为长期目标。我国外汇储备是国际市场上负责任的长期投资者。自2012年起,多渠道积极开展绿色债券投资,不断拓展绿色可持续投资的深度和广度,将气候变化、绿色和社会责任投资等ESG(环境、社会、治理)因素全面融入投资管理流程,持续完善气候风险的分析和监测,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开展绿色可持续投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以科技创新提升运营能力,全球化管理水平持续加强。大力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持续优化信息化项目建设及管理机制,探索打造全球一体化运营平台,跨时区、跨市场的投资运营能力不断提升。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持续蔓延的情况下,外汇储备经受住了疫情对生产运营带来的严峻考验,成功保障全球7×24小时连续安全运营。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运营理念,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探索优化人员培养和管理模式。秉持低调、务实的投资风格,打造了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担当作为的团队,历经多个经济与金融市场周期的考验,专业性受到广泛认可。 当前,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做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意义更加重大。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机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系统推进专业化投资能力建设、科技化运营能力建设、市场化机构治理能力建设,努力建成中国特色、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推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服务国家战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原文刊载于《中国外汇》2022年第19期) 2022-10-11/safe/2022/1011/21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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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3月,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交虚假提单,对外付汇90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92.1万元人民币。 案例2: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向境外转移资金1772.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97.88万元人民币。 案例3: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8年1月,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256万美元,进口货物未实际到货。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83.72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关联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709.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5: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960.2万元人民币。 案例6: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58.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3.64万元人民币。 案例7: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构造进口贸易,对外付汇合计666.8万美元和140.6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8: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7月至8月,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00.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104.63万元人民币。 案例9:黑龙江籍李某逃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黑龙江籍李某在境外违规刷卡交易188笔,金额合计122.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32.56万元人民币。 案例10:辽宁籍李某逃汇案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2022-10-11/safe/2022/1011/2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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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0/content_57170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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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局统筹发展与安全,推改革、促便利、助创新、防风险,不断优化外债管理。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含本外币)余额27466亿美元,外债结构不断优化,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推改革,建立健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经过近十年的持续探索和深化改革,当前我国外债管理基本建立了以“统一管理、自主举债、意愿结汇、负面清单”为主要特点的全口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将外债管理的重点由关注单笔债务的偿债风险,转变到重点关注国际收支风险、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上来。 跨境融资管理改革“三部曲” 第一阶段。自2014年开始,外汇局先后在北京中关村、福建平潭等多个改革试验区,针对中资企业实施以比例自律为核心的外债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允许试点地区的中资企业按照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自主借用外债而无需事前审批。 第二阶段。2016年1月,人民银行对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自贸区的企业实施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并自2016年5月起,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试点政策引入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宏观审慎规则,在更合理、科学地考量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的基础上,统一了各类境内机构的外债管理方式。 第三阶段。2017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前期政策实施情况,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和优化,境内机构融资空间进一步提升。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形势,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及跨境融资杠杆率适时进行了逆周期调整。 深化外债资金结汇收付管理改革 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一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限制较少,可在实需原则下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结汇。2016年6月,外汇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拉平了中、外资资金结汇管理政策待遇,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对外债和资本金等资本项目收入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并强化事后监测监管。这一改革收到了良好效果,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更加便利,汇兑风险进一步降低。2020年,外汇局发布《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将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进一步便利了企业利用外债资金。 促便利,不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2013年以来,外汇局转变监管理念,不断简政放权,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改革,探索一次性外债登记、外债登记改由银行办理等试点,取消外债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跨境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帮助缓解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简化外债登记管理。2013年,外汇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取消外债账户开立、资本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业务审批事项,债务人无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审批,而是在完成外债签约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付汇手续,实现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以及外债数据的系统化采集。 外债注销登记改由银行办理。2019年,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管理要求,企业在办理完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时,即可同时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进一步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探索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2019年起,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可按照企业净资产2倍的金额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在登记额度内可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购结汇等手续。截至目前,该试点已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等多个区域试点开展。 外债登记业务网上办理。2020年,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汇局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要求,支持企业网上办理外债登记。2022年,全面实行外债登记业务网上办理,企业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赋予企业更大的业务办理自主权,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取消外债账户开户数量限制。2019年,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限制,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多个账户。2021年,开展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试点,并于2022年4月将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有效降低了企业账户开立及相关成本。 助创新,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不断扩围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外汇局为支持和便利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推出相关外债便利化政策,便利企业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2018年3月,外汇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外汇局逐步将该试点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区域,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跨境融资、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2022年5月31日,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进一步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支持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此次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容提额”,覆盖了全国约80%、28万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地区由9个地区的特定区域扩展至17个省(市)全域,试点主体在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专精特新”企业,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单家企业便利化额度提高到1000万美元。 防风险,外债结构持续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监管框架,强化外债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加强形势研判和政策应对,适时启动逆周期调节,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有效防范化解资金跨境流动风险。随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实施及金融市场开放的推进,外债规模稳步增长,外债期限和币种结构持续优化,外债偿付能力充足、流动性指标稳健,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我国外债相关的各项指标总体稳健。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27466亿美元,外债负债率为15.5%,债务率为77.3%,偿债率为5.9%,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4.5%,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100%)以内,远低于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整体水平。我国各项外债指标均在合理区间内,外债的偿付既有实体经济基础,又有足够外汇资源做支撑,抵御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能力较强。 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从币种结构来看,本币外债占比持续提升,境内机构抵御汇率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2021年末,本币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余额中的占比由2016年末的34%提升至45%,上升1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持续增大,外债资金跨境流动风险进一步降低。我国中长期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余额中的占比由2016年末的39%提升至2021年末的47%,增加8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比上升有利于降低我国外债期限错配风险,减少债务偿付的流动性风险。 (原文刊载于《中国外汇》2022年第19期) 2022-10-12/safe/2022/1011/21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