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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http://www.gov.cn/xinwen/2019-10/12/content_54386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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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http://www.gov.cn/premier/2019-10/14/content_5439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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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http://www.gov.cn/premier/2019-10/14/content_54396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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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http://www.gov.cn/xinwen/2019-10/14/content_54391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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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http://www.gov.cn/premier/2019-10/11/content_54385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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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5月10日至5月25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75条,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议明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含义。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明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二、建议明确债券非交易过户或资金划转完成后的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管理问题。QFII/RQFII托管账户或银行间直投账户汇出资金时,划转资金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完税后方可汇出。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明确“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或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关于资金划转的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编写常见问题解答进行明确。 三、建议明确不同投资渠道下资金汇出时的币种比例及资金划转后的用途等问题。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明确“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四、建议明确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调整问题。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到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编写常见问题解答进行明确。 五、建议对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账户内资金划转时的币种问题予以明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到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编写常见问题解答进行明确。 六、建议明确不同渠道下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是否存在次数、方向限制。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不对债券非交易过户或资金划转次数、方向等进行限制。 七、建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尽快发布相关指引,明确债券非交易过户流程。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我们已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沟通,其表示将尽快发布相关业务指引。 八、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明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备案一次的流程。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备案环节合并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仅出具一份备案通知书。具体流程将尽快发布。 九、建议在直接投资渠道,有托管行的情况下由托管行作为申报主体;没有托管行的情况下由结算代理人作为申报主体。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目前,通过直接入市渠道进入的境外投资者都有结算代理人,明确其作为申报主体有助于统一标准,便利业务开展。 剩余意见主要集中在QFII/RQFII额度释放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等问题,考虑到目前已取消QFII/RQFII额度管理,《通知》中相关内容已删除,故已不存在此类问题。 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 2019-10-15/safe/2019/1015/14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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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junwei@pbc.gov.cn, mkunjian@pb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6A04(邮政编码:100032) 3.传真:010-6601646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5月10日 2019-05-10/safe/2019/0510/14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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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研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19年8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感谢提出宝贵建议。 电子邮箱地址:xzspxm@mail.saf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编:100048) 传真:010-6840243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 2019-08-16/safe/2019/0816/14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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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safe/whxzcfxxcx/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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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safe/zcfg/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