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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 2026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5万亿美元)。 2026-03-27/safe/2026/0327/27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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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6-03-27/safe/2018/0425/16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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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985-2025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6-03-27/safe/2019/0419/13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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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新加坡金管局副行长梁新松。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深化中新金融领域合作、促进投资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6-03-27/safe/2026/0327/27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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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6年3月31日) 2026-03-31/safe/2026/0331/27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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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safe/2025/0328/27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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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2018-11-07/safe/2018/1107/10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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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注:因上海市分局、宁波市分局、厦门市分局、青岛市分局、深圳市分局无下辖分支机构,其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safe/2025/0328/27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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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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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41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