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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1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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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法治建设,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jrfzqyj@mo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2026年3月20日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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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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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和经验,立足新时代新征程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把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和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转化为全行业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着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九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相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攻关,组织多场座谈会听取地方、专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持续修改完善草案。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大实践和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提高金融法立法质量,更加有力地推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公众可通过登录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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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9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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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26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96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43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75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9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621亿元。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243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517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3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10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8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4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348亿美元。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5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735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89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7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56亿SDR,初次收入逆差182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22亿SDR。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3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711亿SDR。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19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此次发布2025年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起,新增发布投资收益细分数据,以及分部门、分期限金融账户数据。上述修订及新增数据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5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7261 2438 1789 贷方 2 87828 12408 9104 借方 3 -70567 -9970 -7315 1.A 货物和服务 4 18526 2618 1920 贷方 5 80470 11369 8341 借方 6 -61944 -8751 -6421 1.A.a 货物 7 21960 3103 2276 贷方 8 72796 10284 7546 借方 9 -50835 -7182 -5269 1.A.b 服务 10 -3435 -485 -356 贷方 11 7674 1084 795 借方 12 -11109 -1570 -1151 1.B 初次收入 13 -1756 -249 -182 贷方 14 6419 907 665 借方 15 -8175 -1155 -847 1.C 二次收入 16 492 69 51 贷方 17 939 133 97 借方 18 -448 -63 -4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6621 -2348 -1722 2.1 资本账户 20 -4 -1 0 贷方 21 1 0 0 借方 22 -5 -1 -1 2.2 金融账户 23 -16617 -2348 -1722 资产 24 -15954 -2254 -1653 负债 25 -663 -94 -6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6217 -2291 -1680 2.2.1.1 直接投资 27 417 59 43 资产 28 -2861 -404 -296 负债 29 3278 464 340 2.2.1.2 证券投资 30 -8313 -1174 -862 资产 31 -6899 -974 -716 负债 32 -1414 -200 -14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37 -48 -35 资产 34 720 102 75 负债 35 -1057 -149 -109 2.2.1.4 其他投资 36 -7984 -1128 -827 资产 37 -6513 -920 -674 负债 38 -1471 -208 -152 2.2.2 储备资产 39 -400 -57 -4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640 -90 -6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5年四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322亿美元(折约2279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52434 7350 5437 贷方 2 323156 45256 33498 借方 3 -270723 -37906 -28060 1.A 货物和服务 4 58683 8224 6082 贷方 5 295393 41368 30623 借方 6 -236710 -33144 -24541 1.A.a 货物 7 75704 10606 7850 贷方 8 267928 37522 27775 借方 9 -192224 -26916 -19925 1.A.b 服务 10 -17021 -2381 -1768 贷方 11 27465 3847 2848 借方 12 -44486 -6228 -4616 1.B 初次收入 13 -7826 -1095 -808 贷方 14 24472 3427 2534 借方 15 -32299 -4522 -3342 1.C 二次收入 16 1577 221 163 贷方 17 3291 461 341 借方 18 -1714 -240 -17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55171 -7735 -5711 2.1 资本账户 20 -14 -2 -1 贷方 21 10 1 1 借方 22 -24 -3 -2 2.2 金融账户 23 -55157 -7733 -5710 资产 24 -54293 -7609 -5633 负债 25 -864 -125 -7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58518 -8201 -6064 2.2.1.1 直接投资 27 -5536 -772 -578 资产 28 -11226 -1572 -1168 负债 29 5690 800 590 2.2.1.2 证券投资 30 -30354 -4256 -3138 资产 31 -25743 -3606 -2672 负债 32 -4611 -650 -46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725 -241 -179 资产 34 53 9 5 负债 35 -1778 -250 -184 2.2.1.4 其他投资 36 -20903 -2932 -2169 资产 37 -20739 -2908 -2152 负债 38 -164 -24 -17 2.2.2 储备资产 39 3361 468 35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737 385 274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5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923亿美元(折约6586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03-27/safe/2026/0327/27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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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17860亿美元,对外负债7714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40713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5787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987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61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4494亿美元,储备资产3744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7%、0.2%、21%和32%;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981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350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42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58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30%、0.3%和18%。 按SDR计值,2025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6060亿SDR,对外负债56332亿SDR,对外净资产29728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4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投资头寸表。为进一步提高数据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增发布2025年末分部门和期限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概览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40713 29728 资产 2 117860 86060 1 直接投资 3 35787 26131 1.1 股权 4 30497 22269 1.2 债务工具 5 5289 3862 1.a 金融部门 6 4864 3551 1.1.a 股权 7 4635 3385 1.2.a 债务工具 8 228 167 1.b 非金融部门 9 30923 22580 1.1.b 股权 10 25862 18884 1.2.b 债务工具 11 5061 3695 2 证券投资 12 19875 14513 2.1 股权 13 12628 9221 2.2 债券 14 7247 5292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61 191 4 其他投资 16 24494 17885 4.1 其他股权 17 100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6354 4640 4.3 贷款 19 9677 7066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336 245 4.5 贸易信贷 21 6739 4921 4.6 其他 22 1288 941 5 储备资产 23 37443 27341 5.1 货币黄金 24 3195 2333 5.2 特别提款权 25 558 408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12 82 5.4 外汇储备 27 33579 24519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0 0 负债 29 77147 56332 1 直接投资 30 39819 29075 1.1 股权 31 36966 26993 1.2 债务工具 32 2852 2083 1.a 金融部门 33 2242 1637 1.1.a 股权 34 2014 1470 1.2.a 债务工具 35 228 167 1.b 非金融部门 36 37577 27438 1.1.b 股权 37 34953 25522 1.2.b 债务工具 38 2624 1916 2 证券投资 39 23507 17165 2.1 股权 40 16651 12158 2.2 债券 41 6856 5007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42 177 4 其他投资 43 13580 9916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728 3453 4.3 贷款 46 3087 2254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320 234 4.5 贸易信贷 48 4214 3077 4.6 其他 49 734 536 4.7 特别提款权 50 496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03-27/safe/2026/0327/27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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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3-27/safe/2026/0327/27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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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8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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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3-27/safe/2026/0327/27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