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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http://www.gov.cn/premier/2019-02/20/content_5367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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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http://www.gov.cn/premier/2019-01/31/content_5362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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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下午,人民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易纲同志主持,召开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19年第二次集中学习会,专题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外汇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学习后一致认为,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上,就金融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又以“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为主题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既充分肯定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又深刻分析了金融业面临的新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对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好。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越复杂严峻,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越要加强宏观经济金融走势分析,密切关注金融市场运行变化,以及金融机构运营状况,为党中央科学决策、总行制定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分支机构要注重对所在地区经济金融形势、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风险、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特别是对总行政策落实效果、新的苗头性趋势性的变化,及时向总行反映地方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二是进一步正确把握金融的本质。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与实体经济是血脉相连的关系,服务实体经济是我们的天职。从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履行职责的角度,当前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定要把重点放在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效果上,把稳健的货币政策落到实处,千方百计推动解决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科技创新服务不足、“三农”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加强金融市场、支付清算、信用体系、金融科技、外汇管理等领域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改善服务,全面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实际效果。 三是进一步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的重要论述。要注重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强化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 四是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既要着力化解重点领域的“灰犀牛”风险,也要着力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2019年要在2018年取得良好开局的基础上,继续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精准处置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也要积极支持各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加大金融违法犯罪和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 五是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扩大金融开放,是我们的既定方针。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辟论述,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原则,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当务之急是要把已经部署的金融改革、金融开放任务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战略需要,研究推进新的改革开放举措。 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金融工作意义特别重大。全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按照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稳中求进,埋头苦干,全面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本次中心组学习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方式进行。为深入学习、理解、领会这次集体学习的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部署,会议还邀请丝路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谢多同志就“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作了专题讲解。 在主会场参加学习的人员有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外汇局党组成员,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司局长、处长,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汇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及正处级干部。在分会场参加的有36家分支机构班子成员,以及京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完) 2019-03-14/safe/2019/0314/1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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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5/content_53737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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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8/content_53693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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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8/content_53693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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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http://www.gov.cn/premier/2019-03/06/content_53713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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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0/content_5372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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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7月,银行结汇11068亿元人民币(等值1610亿美元),售汇11491亿元人民币(等值1671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23亿元人民币(等值6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353亿元人民币,售汇1063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8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16亿元人民币,售汇85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3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6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776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7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75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8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265亿元人民币。 2019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71324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3亿美元),累计售汇73995亿元人民币(等值1088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671亿元人民币(等值39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651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848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96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80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0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70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87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82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042亿元人民币。 2019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504亿元人民币(等值2982亿美元),对外付款20647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3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 2019年1-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38455亿元人民币(等值20376亿美元),对外付款136489亿元人民币(等值2008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966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8-19/safe/2019/0819/13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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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1-19/safe/2019/1119/147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