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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2015-07-17/safe/2015/0717/4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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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5) 2016-05-13/safe/2016/0513/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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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099亿元,支出10538亿元,顺差156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0678亿元,支出7802亿元,顺差287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21亿元,支出2736亿元,逆差1315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68亿美元,支出1627亿美元,顺差2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49亿美元,支出1205亿美元,顺差44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19亿美元,支出423亿美元,逆差20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价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61 241 12,099 1,868 -10,538 -1,627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876 444 10,678 1,649 -7,802 -1,205 2.服务贸易差额 -1,315 -203 贷方 1,421 219 借方 -2,736 -423 2.1加工服务差额 96 15 贷方 97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26 4 借方 -7 -1 2.3运输差额 -233 -36 贷方 158 24 借方 -390 -60 2.4旅行差额 -1,188 -183 贷方 572 88 借方 -1,760 -272 2.5建设差额 16 2 贷方 63 10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5 -5 贷方 28 4 借方 -62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3 2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7 -21 贷方 5 1 借方 -141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8 14 贷方 154 24 借方 -66 -1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2 10 贷方 295 46 借方 -234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7 -1 贷方 3 1 借方 -10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6年4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5-27/safe/2016/0527/5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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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180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1732亿元人民币,逆差552亿元人民币。2014年1-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6980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10595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361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92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281亿美元,逆差90亿美元。2014年1-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137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1726亿美元,逆差累计589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6 2014.1-6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552 -3,615 贷方 1,180 6,980 借方 1,732 10,595 1.运输差额 -279 -1777 贷方 183 1087 借方 461 2864 2.旅游差额 -427 -2702 贷方 262 1521 借方 689 4223 3.通讯服务差额 1 -8 贷方 6 44 借方 5 53 4.建筑服务差额 32 209 贷方 63 327 借方 31 118 5.保险服务差额 -83 -529 贷方 25 122 借方 108 651 6.金融服务差额 -2 -8 贷方 16 118 借方 18 126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9 281 贷方 85 525 借方 36 244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19 -674 贷方 3 24 借方 121 698 9.咨询差额 65 506 贷方 194 1283 借方 129 777 10.广告.宣传差额 6 19 贷方 23 138 借方 17 119 11.电影.音像差额 -1 -22 贷方 1 5 借方 2 27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208 1124 贷方 316 1754 借方 108 630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33 贷方 4 32 借方 6 6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6 2014.1-6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90 -589 贷方 192 1,137 借方 281 1,726 1.运输差额 -45 -289 贷方 30 177 借方 75 467 2.旅游差额 -69 -440 贷方 43 248 借方 112 688 3.通讯服务差额 0 -1 贷方 1 7 借方 1 9 4.建筑服务差额 5 34 贷方 10 53 借方 5 19 5.保险服务差额 -14 -86 贷方 4 20 借方 18 106 6.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3 19 借方 3 2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 46 贷方 14 85 借方 6 40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9 -110 贷方 0 4 借方 20 114 9.咨询差额 11 83 贷方 32 209 借方 21 126 10.广告.宣传差额 1 3 贷方 4 22 借方 3 19 11.电影.音像差额 0 -4 贷方 0 1 借方 0 4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34 183 贷方 51 285 借方 18 103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5 贷方 1 5 借方 1 1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07-21/safe/2014/0721/5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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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5月,银行结汇8292亿元人民币(等值1270亿美元),售汇9109亿元人民币(等值139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17亿元人民币(等值12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694亿元人民币,售汇837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67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98亿元人民币,售汇73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54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5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86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42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78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3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122亿元人民币。 2016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38598亿元人民币(等值5919亿美元),累计售汇49101亿元人民币(等值752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0503亿元人民币(等值161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464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584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119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95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25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69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77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14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368亿元人民币。 2016年5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384亿元人民币(等值2202亿美元),对外付款15920亿元人民币(等值243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37亿元人民币(等值235亿美元)。 2016年1-5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796亿元人民币(等值110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81254亿元人民币(等值12460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9459亿元人民币(等值1448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6-20/safe/2016/0620/5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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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8月,银行结汇9033亿元人民币(等值1466亿美元),售汇9083亿元人民币(等值147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1亿元人民币(等值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881亿元人民币,售汇867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0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52亿元人民币,售汇40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5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51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6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4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963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22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408亿元人民币。 2014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77642亿元人民币(等值12642亿美元),累计售汇66096亿元人民币(等值1075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1546亿元人民币(等值188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57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07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265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91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02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10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327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978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491亿元人民币。 2014年8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908亿元人民币(等值2582亿美元),对外付款16660亿元人民币(等值270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52亿元人民币(等值122亿美元)。 2014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3372亿元人民币(等值2171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8256亿元人民币(等值2087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116亿元人民币(等值834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09-16/safe/2014/0916/5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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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已初见成效。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企业实行了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逐笔对应、现场核销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我国宏观经济和外贸形势相适应,在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防范出口骗税及打击逃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迅猛增长,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贸易方式和主体多样化的需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推出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进出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核销手续;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合规企业出口收结汇不受额度限制;取消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汇等贸易信贷的事前比例管理,改为事后的动态监测;简化进口购付汇单证,合规企业可根据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在银行提前购汇,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时均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通过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方式提升监管手段。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切实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四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外汇局、海关、税务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外汇局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大幅减少行政审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小项简化为4小项,共废止了116件与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建立健全操作规程等标准规范,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在便利贸易活动、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具体表现在,银行贸易收付汇效率显著提高,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6分钟缩短为9分钟,售付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3分钟缩短为6分钟。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大为减少,投入贸易收支业务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平均每家企业每年因此节省的工资费用可达7万余元,东部发达地区大型企业甚至可节省20多万元,降低了企业进出口经营成本,有利于提升外贸竞争力。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防控。改革后,占全部企业 95% 以上的守法合规企业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外汇局借助信息化手段,筛选存在异常的企业,通过动态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对少部分存在可疑或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精准打击。据统计, “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日均访问量在 20 万人次以上。截至 2012 年 8 月末,全国超过 1500 家 “ 空壳企业 ” 被注销名录,银行不再为其办理贸易收付汇;近 700 家存在异常情况或涉嫌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受到了不同程度限制。 2012-09-03/safe/2012/0903/4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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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可通过试点银行的电子渠道自助进行结售汇操作。在试点政策取得社会普遍欢迎和认可的基础上,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暂行办法》的出台,顺应了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可进一步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减轻银行柜台压力,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同时,将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并进行重点管理,有利于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利用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完) 2011-03-15/safe/2011/0315/4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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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 2010年 12月 1日 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通过实施该项改革,一是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方便企业经营,使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大对“B类”和“C类”企业现场核查力度,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完) 2010-10-27/safe/2010/1027/4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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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跨境交往增多,银行卡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在跨境消费支付中被广泛使用。为完善银行外币卡管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银行外币卡相关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10年 11月 1日 起实施。 《通知》将原有4个有关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1个,并明确了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居民和非居民持银行卡可以用于跨境的旅游、服务等消费项目;二是境内银行卡境外使用应遵守商户类别码管理,境外提现应限制在规定的金额内,并由发卡金融机构或负责信息转接的银行卡组织落实;三是保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可查,有效监测、跟踪异常交易,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近年工作实践,《通知》对境外卡在境内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钞调整了限额管理要求,即:每笔不得超过3000元人民币。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增加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和银行理解并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而更加便利社会公众在跨境交往中使用银行卡,将更多的涉外交易纳入银行体系,提高对外经济的透明度。(完) 2010-10-11/safe/2010/1011/4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