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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http://www.gov.cn/xinwen/2021-12/14/content_56607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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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http://www.gov.cn/xinwen/2021-12/14/content_56607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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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http://www.gov.cn/xinwen/2021-12/10/content_56597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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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1-12/15/content_56609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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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http://www.gov.cn/xinwen/2021-12/14/content_56607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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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1-12/15/content_56608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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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2006-12-25/safe/2006/1225/5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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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5112亿元人民币(等值27466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82905亿元人民币(等值13004亿美元),占47%;短期外债余额为92207亿元人民币(等值14462亿美元),占53%。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1686亿元人民币(等值4970亿美元),占18%;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029亿元人民币(等值789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5869亿元人民币(等值11900亿美元),占43%;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2528亿元人民币(等值9807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8076亿元人民币(等值4404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5841亿元人民币(等值4053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7653亿元人民币(等值5906亿美元),占22%;债务证券余额为56453亿元人民币(等值8854亿美元),占32%;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231亿元人民币(等值507亿美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601亿元人民币(等值3074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257亿元人民币(等值668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8850亿元人民币(等值12367亿美元),占4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6262亿元人民币(等值15099亿美元),占5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4%,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3%,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2021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5.5%,债务率为77.3%,偿债率为5.9%,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4.5%,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中国2021年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1年末 2021年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1686 4970 短期 1256 1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56 19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0430 4773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6851 4212 贷款 3579 56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029 789 短期 1645 258 货币与存款 845 133 债务证券 800 125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384 531 SDR分配 3231 50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53 24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5869 11900 短期 54566 8559 货币与存款 36800 5772 债务证券 3575 561 贷款 13765 215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426 67 长期 21303 334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7456 2738 贷款 3740 58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07 17 其他部门 42927 6733 短期 29694 4657 货币与存款 7 1 债务证券 107 17 贷款 2983 46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5389 3982 其他债务负债 1208 189 长期 13233 207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09 1005 贷款 4008 62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52 71 其他债务负债 2364 371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601 3074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369 1783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153 18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079 1110 外债总额头寸 175112 27466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2-03-25/safe/2022/0325/20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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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1年四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1年四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稳步增长。截至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7466亿美元,较2021年9月末增加501亿美元,增长1.8%。外债增长主要源于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 外债结构进一步优化。从外债币种结构看,2021年末,本币外债余额占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45%,较2021年9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本币外债占比的提升有利于降低我国外债的币种错配风险。从外债期限结构看,2021年末,中长期外债余额占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47%,与2021年9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开放持续扩大。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8.1%,经济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经济总量突破110万亿元人民币,稳居世界第二;引资规模再创新高,实际使用外资114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9%;货物贸易量增质升,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9.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4%。 外债管理改革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1年,外汇局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等,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跨境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助力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1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5.5%,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77.3%,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5.9%,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4.5%。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预计我国外债将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 2022-03-25/safe/2022/0325/20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