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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银行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印制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然有效。届时仍未使用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回收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口岸海关办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联系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电话:010-68402313; 海关总署电话:010-65194959。 附件: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2014-04-30/safe/2014/0430/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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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4980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2700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279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542亿美元、1320亿美元、429亿美元、370亿美元和159亿美元。(完) 2019-05-31/safe/2019/0531/13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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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http://www.gov.cn/xinwen/2019-05/29/content_53958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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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 2013-09-24/safe/2013/0924/5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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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03/safe/2019/0603/13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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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7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090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48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953亿元。 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2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23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30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03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4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5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3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82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95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11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6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30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8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1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8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04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77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04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23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17年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8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776 546 394 贷方 2 52,617 7,608 5,486 借方 3 -48,841 -7,062 -5,092 1.A 货物和服务 4 5,182 749 540 贷方 5 48,939 7,076 5,102 借方 6 -43,757 -6,327 -4,562 1.A.a 货物 7 9,617 1,391 1,003 贷方 8 44,644 6,455 4,654 借方 9 -35,027 -5,065 -3,652 1.A.b 服务 10 -4,435 -641 -462 贷方 11 4,296 621 448 借方 12 -8,730 -1,262 -910 1.B 初次收入 13 -1,577 -228 -164 贷方 14 3,234 468 337 借方 15 -4,811 -696 -502 1.C 二次收入 16 171 25 18 贷方 17 444 64 46 借方 18 -273 -40 -2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90 158 114 2.1 资本账户 20 -15 -2 -2 贷方 21 13 2 1 借方 22 -27 -4 -3 2.2 金融账户 23 1,105 160 115 资产 24 -3,555 -514 -371 负债 25 4,660 674 48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848 -123 -88 2.2.1.1 直接投资 27 1,877 271 196 资产 28 -1,765 -255 -184 负债 29 3,642 527 380 2.2.1.2 证券投资 30 105 15 11 资产 31 -453 -66 -47 负债 32 558 81 5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73 -40 -28 资产 34 -226 -33 -24 负债 35 -47 -7 -5 2.2.1.4 其他投资 36 -2,557 -370 -267 资产 37 -3,064 -443 -319 负债 38 507 73 53 2.2.2 储备资产 39 1,953 282 204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866 -704 -50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527 491 362 贷方 2 193,053 29,136 20,601 借方 3 -189,526 -28,645 -20,239 1.A 货物和服务 4 7,054 1,029 741 贷方 5 175,694 26,510 18,747 借方 6 -168,640 -25,481 -18,006 1.A.a 货物 7 26,366 3,952 2,804 贷方 8 160,237 24,174 17,096 借方 9 -133,871 -20,223 -14,292 1.A.b 服务 10 -19,312 -2,922 -2,064 贷方 11 15,457 2,336 1,650 借方 12 -34,769 -5,258 -3,714 1.B 初次收入 13 -3,394 -514 -364 贷方 14 15,526 2,348 1,659 借方 15 -18,920 -2,862 -2,022 1.C 二次收入 16 -133 -24 -16 贷方 17 1,833 278 196 借方 18 -1,966 -302 -21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7,231 1,111 777 2.1 资本账户 20 -38 -6 -4 贷方 21 20 3 2 借方 22 -58 -9 -6 2.2 金融账户 23 7,269 1,117 781 资产 24 -24,436 -3,721 -2,621 负债 25 31,705 4,838 3,40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8,306 1,306 904 2.2.1.1 直接投资 27 6,964 1,070 750 资产 28 -6,393 -965 -682 负债 29 13,357 2,035 1,432 2.2.1.2 证券投资 30 6,954 1,067 751 资产 31 -3,481 -535 -374 负债 32 10,435 1,602 1,125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415 -62 -44 资产 34 -326 -48 -34 负债 35 -89 -13 -9 2.2.1.4 其他投资 36 -5,198 -770 -552 资产 37 -13,199 -1,984 -1,407 负债 38 8,002 1,214 854 2.2.2 储备资产 39 -1,037 -189 -12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0,758 -1,602 -1,138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9-03-29/safe/2019/0329/12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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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http://www.gov.cn/xinwen/2019-06/03/content_5397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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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http://www.gov.cn/xinwen/2019-06/01/content_53965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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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积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2015年3月,对保险外汇管理进行改革,简化业务申请资料和报批流程,提升外汇保险业务办理效率。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保险公司在外汇保险业务资金便利化方面提出新的需求。外汇局在充分调研市场主体需求并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研究出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坚持“实需原则”,取消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提升保险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规范外汇保险业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保险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提升保险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办理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汇委托书的前提下,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提升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 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机构负面事项报告等合规经营要求,保障外汇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越来越多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走出去”,服务跨境保险业务。在对市场主体调研中,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反映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问题,如海事、海旅业务突发性强,不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将无法直接向投保人赔付人民币,影响救援时效。放开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要求,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四、《通知》中保险机构负面事项自主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新增了保险机构对负面事项主动报告的管理方式。保险公司的报告事项包括: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行接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报告事项包括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所在地外汇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整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019-06-05/safe/2019/0605/13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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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外汇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进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保险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汇委托书的前提下,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机构负面事项报告等合规经营要求。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完) 2019-06-05/safe/2019/0605/13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