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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指示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工作部署,11月13日至17日,外汇局在京举办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分两期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副处级(含)以上党员干部和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三家股权投资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共200余人进行集中脱产培训。 举办此次培训班,是外汇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系列活动安排之一。外汇局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在开班当天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严格按照外汇局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杨国中同志参加培训,并在开班动员时指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此次全局范围集中培训的重要意义,坚持真学真懂,注重融会贯通,务必求真务实,通过全面、系统、深入的学习,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自觉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外汇管理事业的发展水平。机关党委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实施,确保学习培训内容全覆盖,确保参训人员全覆盖,确保提升思想境界新飞跃。 此次培训班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对外汇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系统把握、学以致用党的十九大精神起到了非常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一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聚焦十九大、领会新思想、掌握新要求”设置培训内容,采取研读原文、专家授课、分组讨论、闭卷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组织培训人员系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相关学习资料,进一步深化认识,凝聚共识。二是突出重点,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分别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新党章、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党的十九大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专题辅导,帮助参训人员准确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核心要义,系统把握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和重点任务,切实增强对党内最高法规的学习理解。三是突出实效,探索以考促学、以考促训,对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以及党务纪检工作应知应会知识进行闭卷测试,提升参训人员理论功底和政治素养,促进融会贯通、知行合一;同时,注重全员参与,分别就“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在实际工作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专题进行分组讨论,使参训人员在交流中畅谈心声,在讨论中提高认识,在分享中坚定自信。 此次培训注重激发学习动力、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参训人员在课间围着专家教授竞相咨询重点热点问题,就餐时围绕如何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开展热烈讨论,休息时结成学习对子相互提问党务纪检应知应会知识,学习热情空前高涨,取得非常好的学习效果。参训人员普遍反映,这次集中培训非常及时,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收获很大,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有了更为系统的把握,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四个“深刻学习领会”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对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有了更为深层次的理解。大家纷纷表示,对党的十九大擘画的宏伟蓝图满怀憧憬与期盼,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充满信心与期待,走进这个伟大的时代,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幸运,在今后学习工作中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投身到火热的外汇管理改革事业中,担当起属于这一代外汇人的历史使命,为实现党的十九大确立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完) 2017-11-20/jilin/2017/112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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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0月,银行结汇8524亿元人民币(等值1289亿美元),售汇8341亿元人民币(等值126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83亿元人民币(等值2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184亿元人民币,售汇768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0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40亿元人民币,售汇65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1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2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23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14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19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87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6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595亿元人民币。 2017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89894亿元人民币(等值13263亿美元),累计售汇97439亿元人民币(等值1436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545亿元人民币(等值110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8550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040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89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38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03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65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47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835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124亿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607亿元人民币(等值2359亿美元),对外付款15603亿元人民币(等值235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4亿元人民币(等值1亿美元)。 2017年1-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2366 亿元人民币(等值23957 亿美元),对外付款169981 亿元人民币(等值25071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615 亿元人民币(等值1114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11-20/jilin/2017/1120/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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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向均衡,请问10月份情况如何? 答:10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具体来看,一是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顺差。2017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28亿美元,9月份为顺差3亿美元,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更趋均衡。10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顺差1亿美元,9月份为逆差17亿。三是国家外汇储备余额持续回升。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1092亿美元,较2016年末增加987亿美元,较上月末增加7亿美元,已连续9个月上升。 当前市场主体涉外收支行为更加稳定有序,推动外汇供求自主平衡。首先,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更趋理性。10月份,结汇意愿总体平稳,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9%,较前三季度略增0.1个百分点;购汇意愿进一步回落,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1.6%,较前三季度下降4.5个百分点。其次,企业货物贸易、利用外资、跨境融资等主要渠道外汇流入继续增长。10月份,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长42%,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环比和同比均呈现增长,跨境融资继续稳步回升。再次,个人购汇更趋平稳。10月份,个人购汇从三季度的季节性高峰回落,与2016年同期相比也明显下降。 近期,国内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加明显、更加稳固,从根本上支持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加稳定、更加平衡。未来,党的十九大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继续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将是中长期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保持跨境资金平稳运行的基础。 2017-11-20/jilin/2017/1120/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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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郑薇副局长赴浙江调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与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及相关部门就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行交流座谈,听取对外汇管理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郑薇副局长指出,党的十九大对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做出了系统部署,其中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重要内容。外汇管理部门将把切实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外汇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坚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支持市场主体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求,切实增强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郑薇副局长强调,在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的新思路,继续创新管理方式和方法。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外汇市场环境。同时,也要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最后,郑薇副局长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新情况和特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新业务,加强政策传导,为市场做好服务。(完)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郑薇副局长赴浙江调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与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及相关部门就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行交流座谈,听取对外汇管理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郑薇副局长指出,党的十九大对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做出了系统部署,其中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重要内容。外汇管理部门将把切实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外汇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坚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支持市场主体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求,切实增强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郑薇副局长强调,在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的新思路,继续创新管理方式和方法。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外汇市场环境。同时,也要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最后,郑薇副局长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新情况和特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新业务,加强政策传导,为市场做好服务。(完) 2017-11-20/jilin/2017/1120/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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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如何? 答: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呈现双顺差,储备资产增加。 一是经常账户保持合理顺差,货物进出口呈现同比增长。2017年前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063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2%。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354亿美元,其中,货物出口和进口同比分别增长10%和17%,显示内外需持续改善带来外贸回稳向好。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转为顺差。2017年前三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08亿美元,可比口径上年同期为逆差3891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213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出798亿美元,具体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648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861亿美元,双方向均继续保持一定规模。 三是储备资产增加。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589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减少2941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598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减少9亿美元。 总体来看,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稳健,跨境资金流动形势进一步回稳向好,未来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将更加坚实。 2017-11-09/jilin/2017/1109/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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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9月末微升7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7年10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为31092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7亿美元。 10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内外主体交易行为进一步趋向均衡,外汇供求处于基本平衡状态。国际金融市场上,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下跌,资产价格有所上升,综合各因素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今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不断优化,新兴动能加快成长,质量效益明显提高,稳中向好态势持续发展,推动跨境资金流动均衡发展,国际收支呈现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逐步回升后保持基本稳定。 展望未来,随着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国内外对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信心进一步增强,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收支保持平衡有序的基础将更加坚实,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17-11-09/jilin/2017/1109/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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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丝路基金与通用电气旗下GE能源金融服务在京签署“成立能源基础设施联合投资平台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包括“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电力电网、新能源、油气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 丝路基金与GE合作,一是加强中美两国企业在高端制造业领域的合作,促进经贸发展;二是发挥中美企业各自优势,合作投资,共同推动投资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完) 2017-11-13/jilin/2017/1113/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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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6/jilin/2017/1206/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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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327亿元人民币,支出11705亿元人民币,顺差1622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172亿元人民币,支出9375亿元人民币,顺差2796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155亿元人民币,支出2330亿元人民币,逆差117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15亿美元,支出1769亿美元,顺差24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40亿美元,支出1417亿美元,顺差42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75亿美元,支出352亿美元,逆差178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622 245 13,327 2,015 -11,705 -1,769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796 423 12,172 1,840 -9,375 -1,417 2.服务贸易差额 -1,175 -178 贷方 1,155 175 借方 -2,330 -352 2.1加工服务差额 104 16 贷方 104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33 5 借方 -9 -1 2.3运输差额 -297 -45 贷方 193 29 借方 -490 -74 2.4旅行差额 -1,013 -153 贷方 231 35 借方 -1,244 -188 2.5建设差额 27 4 贷方 71 11 借方 -44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17 3 借方 -56 -8 2.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17 3 借方 -8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4 -17 贷方 30 5 借方 -144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5 5 贷方 144 22 借方 -109 -1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6 16 贷方 302 46 借方 -196 -3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3 1 借方 -17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0 贷方 11 2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12-06/jilin/2017/120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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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的这项工作汇报,被李克强总理称之为“关乎战略全局至关重要的大事”。 当天会议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李克强指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们就是要向全社会发出一个清晰的信号:用更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信心!”总理说。 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涉及产权冤错案件开展集中攻坚,尽快取得突破 “当前民间投资增速初步止跌回稳,但仍然低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夯实产权保护制度!”李克强说。 总理指出,加强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也会不断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扩大开放,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他说:“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给市场吃下一颗‘定心丸’!” 李克强要求,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尽快清理、修改和废止与《民法总则》等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产权保护的各种法规文件。 “发展的机遇转瞬即逝!这件事情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必须抓紧办!”总理说。 他特别强调,推动产权保护工作,要抓住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一方面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帮助合法产权受侵害者追回损失;另一方面要对涉产权冤错案件加快甄别纠正工作。 “要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案件开展集中攻坚、尽快取得突破!”总理说,“要用纠错的实际举动取信于民!” 提升广大群众和企业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李克强明确要求,要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定要认识到,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必须依靠创新,而依靠创新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我们发展的自身需要!”总理说。 他强调,要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推动运用“互联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拓宽快捷、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总理说:“这既是政府的职责所系,也是推动‘双创’、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所在!” 李克强最后要求,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完善对政府失信的惩戒和纠错机制。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产权受损的要依法赔偿,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他强调:“要用更有力更有效的产权保护,增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信心,提升广大群众和企业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7-11-27/jilin/2017/1127/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