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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gansu/2022/1121/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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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汇管理部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各项工作。坚持以学促知、知行合一,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学习贯彻活动,迅速把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以昂扬的精神状态为支持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丰富形式载体,深化理论学习成效 建立健全“党总支领学、党支部促学、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多层次理论学习机制,着力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入脑入心。原原本本学。举办“领导干部读书班”,领导班子成员领读领学,带领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等形式,广泛开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我来读你来讲”活动,通过读原文、悟原理、谈体会,引导党员干部职工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联系实际学。组织参加京津冀三地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理论学习中心组联组学习活动,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重要论述,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集中学习研讨,凝聚工作合力,谋划下一阶段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思路举措,有力深化学习成效。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和总局党组部署要求,立足区域资源优势,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工作计划,分专题统筹安排,让学习宣传活动更有广度、更具深度。线上线下广泛宣传。充分用好新媒体,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互动测试100题”、“青年马克思主义课堂”口袋书等学习资源包,组织青年干部制作学习手账、录制快问快答短视频,有效激发党员干部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办公区、党员活动室通过“图说”“数说”等形式,展播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系列电子展板、视频。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北京展览馆参观“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沉浸式感受新时代十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增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专题辅导深度宣讲。邀请专家围绕“坚定历史自信 矢志伟大斗争——党的二十大学习体会”作专题辅导讲座,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百年党史充分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深远历史意义和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进一步坚定奋进新征程的历史自信和政治定力。 推动实践转化,助力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部署要求,认真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扎实做好“外汇惠民”工作,着力提升外汇支持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依托“金融服务常态化包区对接”等下沉服务工作机制,班子成员带队、相关业务处室党支部联合组团,赴北京顺义区、门头沟区等地实地调研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外资外贸企业等市场主体,集中开展外汇便利化、信贷支持等政策宣讲,及时回应意见诉求,切实将金融外汇服务送到市场主体的“家门口”。加大外汇改革创新力度。持续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扩大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等十余项外汇政策落地,受邀在“两区”局级领导培训班上进行专题授课,高标准助力首都“两区”建设发展。搭建“理念普及-减费让利-政策支持-监测督导”工作闭环机制,充分发挥“外汇衍生品银企对接平台”需求精准牵引供给的作用,探索构建汇率风险中性支持政策体系。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扩容增效,让更多优质企业特别是优质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单证”“简流程”等政策便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下一步,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不断强化政治机关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辖区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 2022-12-15/beijing/2022/1215/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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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开展好2022年全国“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庆阳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谋划、积极行动,开展了2022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三方面,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精神要义。 二是组织全体职工学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为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推动全体职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学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三是联合青年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小喇叭”活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始当天,庆阳市中心支局联合人行庆阳市中支团委利用楼宇广播开展了“小喇叭大学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办了“晨读宪法”专题栏目,组织青年职工原原本本诵读宪法、学习宪法。通过诵读活动,不仅提升了青年干部职工学习宪法的积极性,也在全行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增强了干部职工法律意识。 四是积极主动开展线上学习及答题活动。自“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以来,庆阳市中心支局职工积极学习宪法知识,由两名青年干部职工在甘肃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平台进行课程学习与测试。通过深入学习宪法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2022-12-09/gansu/2022/1209/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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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等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与地方政府审改牵头部门的沟通合作,进一步便利涉外企业行政许可业务办理,优化辖区涉外企业营商环境,11月8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赴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走访座谈。 会上,双方就各自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工作细节和要求进行了沟通,并商定共同发布清单事宜。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还详细介绍了当前外汇贸易投资便利化、天津自贸先行先试等政策,以及外汇局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具体举措;新区政务服务办介绍了当前地方营商环境现状及特色服务宣传渠道等内容,表示本次会谈提供了双方建立工作联系的契机,对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并表示将就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帮办平台二维码发布、名录登记一站式办理等创新性便利化服务举措开展合作。 此次走访,初步建立了外汇部门与地方审改部门的联系机制,下一步,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开展联合党建、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等活动,推动辖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及涉外企业营商环境不断提升。 2022-12-15/tianjin/2022/1215/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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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吗? 可以。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2022-12-15/tianjin/2022/1215/2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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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4/content_57320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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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5/content_57320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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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2年10月) 2022-11-30/gansu/2022/1130/1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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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2022年6月末) 2022-11-28/gansu/2022/1128/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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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辖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严峻形势,天水市中心支局始终认真落实总局、省分局关于外汇支持抗疫工作的有关精神,在做好员工自身防护的同时,克服人员、交通管控等困难,密切关注辖内涉汇主体需求,坚持外汇服务不断档,抗疫、履职两不误。 一是建立辖内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和建立外汇绿色通道的相关通知,倡议并指导辖区银行积极应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建立并畅通了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同时引导银行和企业通过“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业务,全力做到业务随到随办,政策解答及时到位,业务指导快速准确。 二是全力保障外汇业务办理,快速响应市场主体服务需求。天水某建筑公司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支持,但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办理外债登记,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境外融资,资金链面临一定风险。在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手把手”指导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办理3000万元人民币外债登记业务,及时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链危机。 三是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团结一心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疫情发生后,天水市中心支局第一时间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梳理各业务条线系统操作及业务办理流程,启动业务人员AB角应急替岗制度,确保各项基础工作和“数字外管”客服、全国重点房地产企业监测分析等重点工作不受影响。 2022-11-28/gansu/2022/1128/1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