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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了解企业政策诉求,更好地支持涉外企业发展,按照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丹东市中心支局)副局长郭凯近日带队到丹东日牵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牵物流)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评估和调研座谈,外汇管理科科长葛军及相关人员、农业银行相关人员陪同参加。 日牵物流是丹东市重点出口企业,年产值达6亿元人民币,其中90%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进出口及收付汇总额位居全市第二。日牵物流外汇业务种类多、体量大,是外汇管理重点服务对象,近年来,丹东市中心支局先后帮助企业解决延期收汇报告、人民币境内利润再投资和人民币跨境融资等问题,有力支持企业发展。此次开展试点评估和现场调研是优化外汇管理服务,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郭凯副局长实地了解企业是否达到试点标准,同企业面对面座谈,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外汇政策诉求。丹东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就企业关心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境外放款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郭凯副局长表示,长期以来,丹东市中心支局始终秉持“问需于企、服务于企”的理念,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多项金融支持,在企业外汇业务行政审批、贸易融资、涉外收付款、汇率避险、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企业多项优惠措施,支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企业的业务办理更加方便快捷。 目前,日牵物流已经顺利通过试点评估,成为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后,企业可以享受优化单证审核、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事前登记、货物贸易对外付汇免于进口报关单核验和服务贸易非关联企业代垫款免于事前审批等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对企业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丹东市中心支局也将不断加强同企业的沟通联系,实时跟进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继续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提升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丹东市中心支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有关要求,积极主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质效,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政策推动地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作用,为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贡献力量。 2023-03-24/liaoning/2023/0324/2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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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临夏州中心支局组织举办2023年全州外汇银行工作座谈会。 会议回顾了2022年全州外汇管理工作,指出了目前银行外汇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履职形势,并从三个方面对2023年外汇管理服务工作作了部署和要求。一是紧盯政策导向,推进试点工作落地实施。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促进外汇服务提质增效。三是强化监测分析,构筑跨境资金流动安全防线。 下一步,临夏州中心支局将根据此次座谈会精神,持续加强外汇管理服务工作,细化工作措施,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汇银沟通,不断提升全辖外汇业务工作水平,服务推动全州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3-23/gansu/2023/0323/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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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上午,酒泉市中心支局召开了2023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2023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2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安排部署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 会议从六个方面对全市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进行部署:一是立足优化营商环境,持续释放便利化政策惠民利企;二是立足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增强外汇金融服务效能;三是立足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持续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四是立足筑牢规范经营防线,持续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五是立足提升履职效能,持续做优各项基础性工作;六是立足强化党建引领,持续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 2023-03-20/gansu/2023/0323/1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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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http://www.gov.cn/xinwen/2023-03/25/content_57482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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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http://www.gov.cn/xinwen/2023-03/26/content_57483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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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http://www.gov.cn/xinwen/2023-03/26/content_57483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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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附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5/shaanxi/2019/0325/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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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15/shaanxi/2020/0915/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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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21〕1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示,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2-22/shaanxi/2021/0222/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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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组织召开2023年象山县银行外汇业务工作会议。象山县支局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辖内21家银行机构的分管行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40余人参会。 会议对2022年银行外汇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A类银行和汇率避险优胜单位进行了颁奖,2家银行就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汇率避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等重点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 会议回顾了2022年全县外汇管理及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情况,传达了2023年全国、全省和宁波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了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并对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一是精准推进改革政策落地;二是持续提升外汇服务,做好汇率避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和亚运会工作;三是守好合规经营底线,严厉打击外汇违规行为;四是夯实业务基础,提高统计质量。 2023-03-27/ningbo/2023/0327/1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