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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26/safe/2024/0426/24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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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编写“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等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印发,供办案中参考。 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加强外汇监督与检查,依法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 非法买卖外汇 检察技术辅助办案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肖某、尤某,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负责人。 史某等7人,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工作人员。 赵某,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 赵某鹏、周某凯,虚拟货币交易团伙成员。 (一)非法支付结算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伙同华某福(另案处理),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2019年6月至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赵某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二)非法买卖外汇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起诉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针对赵某等人辩解对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所涉资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况,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取分析电子数据中的有效信息。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作进一步恢复、提取,对尤某与赵某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足以证实赵某等人明知尤某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事实。 二是依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发现,赵某团伙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为查清该部分事实,检察机关梳理出赵某团伙聊天记录中与外币兑换相关的成交记录309笔,发现每笔记录中均有交易成功的确认单,包含国内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交易总额、买入汇率等信息,共计人民币4385万余元。为进一步验证上述交易记录真实性,检察机关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重点补充了以下证据:(1)调取15笔成交记录中涉及的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均能够与聊天记录中交易的数据相互印证。(2)对15笔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5笔收款记录均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贸相关费用。(3)对赵某及其团伙成员进行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赵某等人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向对方提供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并用迪拉姆买进泰达币,同时让国内团伙将泰达币非法卖出换回人民币的事实。(4)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针对性勘验,确定了由犯罪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再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 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某、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指控和证明犯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阶段,对于赵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答辩指出,赵某团伙手机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能够互相印证,多名与兑换记录相关的收款方均为国内人员,且收款方的证言证实收到的款项为外国人支付的款项。各被告人承认团伙成员在迪拜向他人收取迪拉姆现金并按要求向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1.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围绕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查清虚拟货币交易链路。根据大多数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掌握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可以经公开渠道查询到该钱包地址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办理此类案件,要注重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及其存储的软件进行针对性电子勘验,获取钱包地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证涉案钱包地址的注册人信息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3.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办理涉虚拟货币交易及外汇买卖的案件中,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对查明涉案行为类型、犯罪数额、主观明知具有重要价值。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内容众多,检察机关要注重对与证明犯罪有关的有效信息的提取、梳理和审查。必要时,要通过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中的信息作进一步恢复、提取、检索。 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虚拟货币 非法买卖外汇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郭某钊,非法汇兑网站搭建者。 范某玭,非法汇兑团伙交易虚拟货币者。 詹某祥、梁某钻,向范某玭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人员。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另案处理)、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操作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从陈某国处接收泰达币600余万个,兑换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梁某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詹某祥上诉,后自行撤诉。2022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1年9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本案。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研判案件性质,认定行为人以泰达币为汇兑媒介,实现本币与外币的跨境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因本案大部分换汇客户及账户在境外,客户证言难以调取,转入资金流水难以查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研判认为,取证固证的关键在于跨境资金链路的查明,遂以此为重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一方面,查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模式及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全面调取汇兑网站后台账户信息、订单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并从海量数据中重点审查订单记录涉虚拟货币相关项目;调取证明范某玭、汇兑网站团伙人员等人联系方式、分工内容相关证据,讯问詹某祥、梁某钻等人获利方式、与汇兑网站团伙接触情况、出借银行卡数量、是否操作转账等,确定各环节的操作人员作用、操作方式、盈利情况及涉案资金从“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跨境转移转换模式。 另一方面,追踪币流跨境流转过程,查明资金跨境转换过程及犯罪数额。本案涉及三条币流,分别是:(1)外币从“换汇客户付款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境外虚拟货币出售人员账户”;(2)虚拟货币从“境外虚拟货币出售人员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范某玭等人控制账户”;(3)人民币从“范某玭等人控制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换汇客户指定收款账户”。由于三条币流通常并非同步发生,为确认是否均由同一团伙操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提币交易记录,并与汇兑网站后台数据中显示的虚拟货币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和数量进行比对,最终将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条币流关联对应。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分别以郭某钊、范某玭涉嫌非法经营罪,詹某祥、梁某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为准确定性并提出量刑建议,宝山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与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案件定性,明确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外币,或将外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实质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二是综合分析各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区别处理。郭某钊受主犯陈某国雇佣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应按照网站汇兑总金额计算,但其在犯罪团伙中提供技术帮助,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分成,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从犯。范某玭长期、单向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主犯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且双方之间还有投资、帮助解决银行卡冻结问题等其他联系,关系密切,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犯罪数额以其与陈某国等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记录汇总的人民币金额计算,其在犯罪过程中系听从指令操作交易,可以认定为从犯。詹某祥、梁某钻为牟利,分别向范某玭等人提供大量银行账户,詹某祥另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知悉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犯罪类型,但可以证明二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认识,故认定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2月11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郭某钊、范某玭构成非法经营罪,詹某祥、梁某钻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兑换外汇的技术特征,加强针对性引导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以虚拟货币为兑换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虚拟货币交易与资金交易相互独立,境外取证困难,要通过交易信息的多方比对建立联系。虚拟货币具有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但交易记录不可变更,办案人员要注意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软件、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和区块链浏览器等提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账户注册信息等数据,查明虚拟货币的流转过程,再将虚拟货币流转产生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与银行转账记录、网络后台数据、聊天记录等包含实名信息的数据进行比对,厘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定货币流转平台以及沟通联系平台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及币流关联程度。 3.加强办案协作,合力打击治理涉虚拟货币等新型外汇犯罪。办理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等新型案件过程中,外汇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等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依法有据、权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刑衔接格局。检察机关办理类型新颖、性质认定疑难的外汇相关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商请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专业协助。 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 【关键词】 骗购外汇罪 非法经营罪 追诉漏犯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郑某东,重庆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某公司”)原副总裁。 郑某涛,钱某公司原副总裁。 王某,钱某公司原财务总监。 赵某花,钱某公司原商务助理。 钱某公司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案发前具有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钱某公司执行总裁王某毅(另案处理)组织郑某东、郑某涛、王某、赵某花等人,为牟取私利,私自利用钱某公司外汇资金结算、购付汇资质,为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个人骗购外汇。王某毅等人以钱某公司的名义与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购汇人签订协议,约定购汇金额和手续费。为制造外贸交易假象,王某毅等人从他人处购买国际快递单号,以购买的快递单号伪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明细,由购汇人将前述虚假明细上传到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系统,并递交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付款申请表等材料,经钱某公司大数据网络系统审核、审批后递交多家银行审查付汇。通过上述方式,王某毅、郑某东等人帮助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及胡某某个人骗购外汇金额总计约4.7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3亿元。 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购外汇罪,判处郑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判处郑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赵某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郑某东、王某、赵某花提出上诉。2022年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和提前介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在对钱某公司的结售汇业务进行检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钱某公司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交渝北区分局立案侦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以涉案资金流水查明涉案人员的关系链,查清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向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虚假的外贸凭证、结售汇流水;及时抓捕涉案人员,动员在逃人员归案,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二)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东等人涉嫌骗购外汇罪移送起诉。 渝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还有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一是针对涉案人员到案后未完全供认犯罪事实、相关人员在逃境外、涉案企业和账户众多且分布全国、大量资金流向境外等客观情况,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虚假物流单据、申报材料、资金流向进行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国际物流单据、跨境电子商务明细的数量及对应申购外汇的金额。二是围绕涉案人员伪造虚假的外汇申购材料情况、违法所得是否流入公司账户情况、违法行为是否经董事会决议以及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取证,进行司法审计进一步明确涉案人员的具体地位作用和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三是结合“购汇人→居间介绍人→犯罪嫌疑人→结售汇银行→境外”的资金流向情况,对每一节点人员进行核实,甄别是否构成犯罪。 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郑某东等四人构成骗购外汇罪。此外,检察机关还以非法经营罪对居间介绍人卢某坤等6人、以骗购外汇罪对实际骗汇人周某、钱某公司原业务员李某萍等同案犯依法追诉。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相关其他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6日,渝北区检察院以郑某东等人构成骗购外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郑某东等四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自然人犯罪等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从犯应在五年以下量刑;犯罪金额不应当以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而应当以公安机关核实到真实的购汇人的金额为准;被告人系单位工作人员,犯罪系经过单位的研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认定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公诉人结合证据答辩指出:(1)关于案件定性,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有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各被告人利用公司所具有的资格,与他人通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跨境货物交易材料、使用虚假物流单据骗购外汇,并非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符合骗购外汇罪的犯罪构成。(2)关于犯罪数额,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查询结售汇记录、到钱某公司核实,钱某公司对于涉案金额没有异议,且郑某东等人用于结售汇的跨境贸易资料、物流单据均系伪造,与购汇资金流水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证实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即犯罪数额。公安机关核实的部分实际购汇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系对上述证明结论的补强,在其他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并不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必要条件。(3)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系职业经理人或高管,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系为谋取个人私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单位也未从骗购外汇中获利,不构成单位犯罪。 (四)行政处罚 因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跨境支付业务审核等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依法暂停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购汇人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处以334.8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1.通过为他人制作虚假的跨境贸易资料、凭证等手段,利用具有跨境支付金融牌照的机构作为通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与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容易发生混淆,应当根据外汇交易行为发生的场所、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准确区分二罪的界限。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汇交易行为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为骗购外汇,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构事实、伪造、变造凭证和单据等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 2.围绕查清贸易是否真实、涉案人员作用和资金流转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跨境骗购外汇犯罪涉及境内外、人员多、资金流复杂,检察机关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引导取证、审查证据:一是贸易背景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外汇申购材料是否为虚假、伪造。二是涉案人员行为及作用,查明实际购汇人、介绍人、申购人、结售汇银行的地位、作用,明确骗购外汇所涉及的人员及具体行为,如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主观是否明知、虚假材料由谁制作提供、结售汇银行审查过程等。三是资金流转情况,查明资金来源、通道、去向,查明资金流和货物流能否一一对应等。 3.加强行刑衔接,对骗购外汇过程中刑事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一并打击,形成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对外汇业务监管,压实具有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主体责任,守住红线底线。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对于不涉嫌刑事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POS机 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 徐某悦,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负责人、股东、发起人。 张某、徐某胜,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发起人。 刘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 王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外勤人员。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徐某悦等20人在北京市、广东省珠海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破解、改造境内申领的POS机,偷运出境用于刷卡收取境内人民币或使用网银转账收、支境内人民币,同时使用澳门开设的港币账户在境外收、支港币,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港币兑换服务。 徐某悦犯罪团伙聘请澳门当地人员联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当地人员与换汇客户谈好汇率确定交易后,犯罪团伙中负责外勤的王某等人携带POS机到指定地点提供换汇服务,客户通过POS机刷卡或网银转账人民币,张某等负责财务的人员确认到账后给予客户相应金额的港币,或者在客户支付港币后由外勤人员通知财务人员向客户境内银行账户转账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每笔交易收取客户换汇金额5‰的服务费,高出市场汇率部分由徐某悦犯罪团伙与当地人员按比例分成。北京、澳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网银、操作转账,记录每天换汇的金额、汇率、盈亏等具体情况,发放员工工资、股东分红。徐某悦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对敲”换汇,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3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悦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某等人上诉。2022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悦等23人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悦团伙将POS机破解地理位置限制后运至澳门使用,改装后的POS机在客户刷卡时实现了在澳门使用人民币银行卡在境内商户支付的效果,待客户的资金到账后,徐某悦等人再将存在澳门赌场的港币支付给客户,这种境内、境外资金“对敲”的外汇买卖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徐某悦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以澳门警方扣押并移交公安机关的POS机、刷卡小票、账本、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为基础,进一步调取POS机关联账户的交易记录、POS机机主证言、刷卡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刷卡人出入境记录等,以查明徐某悦等人的犯罪数额。2019年2月3日,朝阳区检察院对徐某悦等20人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徐某悦等20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朝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认定在案扣押的POS机系犯罪使用以及对应的银行交易记录为非法换汇金额的证据仍有不足,遂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POS机开户手续,提取财务人员北京家中电脑的网银交易记录。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证据,检察机关开展以下研判工作:一是确定犯罪使用的POS机。系统梳理澳门警方移交的POS机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团伙财务记账本、团伙使用电脑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与抽取的百余名刷卡人的证言、出入境记录和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印证,确定徐某悦人非法买卖外汇使用的15台POS机及关联账户。二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综合POS机刷卡交易的时间均为夜间,开户的古玩商店等商户均无实际经营,POS机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亲友等情况,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其他来源的可能性,认定15台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转入的资金数额均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 2019年12月27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徐某悦等20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至2022年间四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部分被告人辩解称,因为通行证签注期限到期,需要离开澳门返回境内或前往第三国重新签注,对被告人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公诉人答辩指出,部分被告人虽短暂离开犯罪团伙,但其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仍在进行并未对该行为予以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回来后继续为共同犯罪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不将短暂离开时发生的犯罪金额在认定其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以各被告人加入犯罪团伙后参与共同犯罪期间的全部犯罪金额为准。 【典型意义】 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破解的POS机在境外通过持卡人刷卡消费收取人民币,同时向持卡人支付外币,属于变相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利用破解POS机刷卡消费的交易金额,综合其他证据证明该POS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并足以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除非法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POS机交易记录、行为人使用电子设备、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为综合判断夯实证据基础。 2.对行为人因办理出入境手续短暂离开犯罪团伙后又返回,不认定犯罪中止,应当以其参与犯罪团伙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在跨境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由于签证期限限制需要短期离开犯罪地,办理出入境手续后再返回,主观上没有脱离犯罪团伙的意图,客观上短暂离开后返回继续从事共同犯罪活动,没有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对其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不予以扣除。 李某杰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关联案件 线索发现 【基本案情】 李某杰,广东俊某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杰公司”)员工。 2004年1月起,于某凯(另案处理)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澳门开设赌场,组织、招揽沈阳及周边地区人员赴澳门赌博,并提供资金担保,通过境外赌博、境内结算的方式非法敛财,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8亿余元。在经营澳门赌场期间,于某凯还利用赌场账户,伙同李某杰为澳门赌场游客兑换港币,赚取汇率差价。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李某杰、于某凯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俊某杰公司,非法从事买卖外汇活动。于某凯负责提供资金,安排该组织成员黄某斌、刘某民、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多家银行开立10余个银行账户并绑定手机卡,交给黄某斌统一保管,用于收转买卖外汇资金;李某杰负责在澳门赌场、酒店等场所招揽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并兑换外汇。李某杰招揽客户、谈好兑换汇率后,要求客户将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APP转入黄某斌保管的银行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在澳门赌场将港币现金交付给客户。为获取港币现金用于非法兑换,该组织成员黄某斌、李某、刘某民等人从自己或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人民币现金后交给李某杰联系的地下钱庄人员,地下钱庄人员在澳门口岸交付港币现金给李某杰,存入该组织成员吴某波澳门赌场账户。该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负责上述人民币资金周转及账目记载。李某杰等人分工合作,在每日汇率基础上提高兑换汇率,赚取汇率差价,李某杰与于某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514万余元。 2023年2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另案处理的于某凯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于某凯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部分组织成员供述于某凯与李某杰成立俊某杰公司,存在买卖港币获利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1)调取俊某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兑换外汇资质。(2)讯问该组织成员,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成立公司目的、实际经营活动、与澳门赌场联系、兑换外汇方式、人员分工、涉案银行账户及金额、资金去向、获利方式及金额等事实。(3)调取俊某杰公司相关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黑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记载的账目等相关书证,核实提供银行账户人员,并对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指认,查明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及流转情况、实际经营内容及获利情况。(4)核实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客户信息,调取客户证言,查明买卖外汇的方式、地点、金额等事实。(5)调取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及于某凯澳门赌场赌客的出入境记录,核实赌客2020年后在于某凯的澳门赌场赌博情况及资金来源,核实李某杰、黄某斌等人与何人对接,查明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行为与于某凯澳门赌场账户的关联。(6)对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审计,查明涉案账户入账资金来源、去向、买卖外汇金额。 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意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在没有兑换外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获取利润。针对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手段隐蔽、地下钱庄人员不固定、买卖外汇客户人员分散、境外赌场账户调取证据难等侦查难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数额的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出侦查取证重点:(1)比对已调取的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财务人员黄某记录的账目,查明买卖外汇客户姓名、交易账户、资金去向。(2)复核买卖外汇客户,查明其非法购买外汇的数额、地点、方式、资金用途;(3)组织买卖外汇客户对交易明细进行指认,对向其非法买卖外汇人员进行辨认,印证李某杰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4)提取黄某斌等人手机内微信、QQ、短信等数据信息,佐证黄某斌等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情况、涉案人员日常对账情况。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李某杰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大东区检察院针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复杂、关联证据情况不一等特点,结合李某杰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已核实的34名买卖外汇客户证言、黄某斌等人手机中提取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部分接收资金短信截图、买卖外汇客户对银行流水的指认、对李某杰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比对黄某记录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依法认定犯罪数额。(1)对于财务人员黄某记录账目中有记录的交易明细,有李某杰、黄某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及银行卡开卡记录证实,记录账目涉及的银行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外汇资金流转,记录的交易明细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客户姓名、转账数额一一对应,另有部分客户证言亦可印证交易过程,故账目中全部交易数额均计入犯罪数额,共计681万余元。(2)对于黄某记录账目中未记录的交易明细,进行区分认定: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记录为买卖外汇交易的部分,计入犯罪数额,共计833万余元;对于其他交易金额,不能排除系涉案人员用于其他用途的,未认定为犯罪数额。 2023年2月2日,大东区检察院以李某杰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办理涉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追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关联犯罪。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经常伴随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涉案人员及其实际控制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审查,发现银行账户存在资金频繁大额交易等异常情况的,要注重结合社交软件记录等其他证据,审查发现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等关联犯罪线索,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 2.根据具体证据情况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买卖外汇人员数量众多,作案时间长,逃避侦查能力强,案发后难以收集到全部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犯罪数额。用于接收购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户证言、财务账册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足以认定相关交易金额是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对于涉案银行账户交易存在其他用途交易的,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对应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数额,对于没有其他证据核实的交易记录不计入犯罪数额。 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地下钱庄 居间介绍 【基本案情】 章某虎,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章某娴,系章某虎女儿。 2017年,章某虎结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吴某朋等人(均另案处理),产生了居间介绍本地客户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抽成获利的想法。章某虎负责招揽有购汇需求的客户以及确定合作的地下钱庄,章某娴在章某虎的安排下,负责与吴某朋、地下钱庄沟通联络客户需购汇的币种、金额、外汇收款账户等具体信息。章某虎联系客户将需换汇的人民币先转入其控制的本人或其亲戚名下银行账户,再由章某娴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对应外币,并将已存入客户外汇账户的银行交易截图经吴某朋发送给章某娴,从而完成跨境“对敲”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章某虎、章某娴按照约每10万美元收取300元人民币的比例,采用从客户转账款中扣除或者单独收取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章某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1年8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章某虎到案后,全盘否认非法买卖外汇事实,后期虽承认有部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但辩解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转账的资金存在合法往来。针对上述辩解,惠山区检察院综合分析后建议公安机关应重点查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资金性质:(1)调取上线吴某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同步审查吴某朋、地下钱庄相关人员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事实认定情况,查明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游地下钱庄进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模式。(2)提取扣押的章某娴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获取其与吴某朋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时间、币种、汇率、金额及地下钱庄是否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对应外币等事实。(3)讯问章某虎、章某娴及上线吴某朋,查明其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过程,包括金额、人员分工、客户信息、获利方式等。(4)查找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获取客户证言,查明其购买外汇的币种、金额、用途,证明章某虎与地下钱庄控制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性质,以查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二)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章某虎、章某娴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惠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针对章某虎、章某娴为地下钱庄和客户居间介绍,并非独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二人主从犯认定进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章某虎、章某娴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用自己控制银行账户直接向客户收取人民币,自行决定按比例扣点从中赚取差价,其作为境内人民币支付的重要环节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章某虎负责招揽需换汇的客户,决定通过吴某朋和地下钱庄进行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在非法买卖外汇中起关键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章某娴不直接接触客户,仅根据章某虎的指示与吴某朋联系及操作网银资金转账,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是针对本案涉案账户资金流水量巨大,但无境外资金交易的直接证据,且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数额不具体供述,犯罪数额认定难度大的情况,检察机关根据“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特点,以境内相关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认定犯罪数额:(1)将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章某娴和吴某朋聊天记录证实,章某娴将客户姓名、购买外汇币种、金额、境外收款账户发送给吴某朋,并将收取客户的人民币转入吴某朋提供的地下钱庄收款账户,地下钱庄将对应外币支付到客户境外收款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截图。上述内容能够与境内资金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已完成,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2)将客户证言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部分购买外汇的客户证言及对相应资金流水的辨认记录,证实客户汇入章某虎所控制银行账户资金的时间、金额、用途,上述资金系用于购买外汇,且在国外已收到对应的外币,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9000余万元。(3)对于经由章某虎控制银行账户进入地下钱庄的部分资金,既未在吴某朋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予以认定,又无相关聊天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性质,未认定为犯罪数额。最终惠山区检察院认定章某虎、章某娴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惠山区检察院以章某虎、章某娴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惠山区检察院将该案中向章某虎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线索移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该局调查后对12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683万元。 【典型意义】 1.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客户与地下钱庄完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买卖外汇产业链中,既存在规模性地下钱庄,也存在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外汇的掮客,对于此类掮客,应根据其与地下钱庄的共谋情况、行为模式、获利方式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独立招揽对接非法买卖外汇客户、接收购汇资金、确定收费标准、收取违法所得的人员,虽未参与境外兑付外币环节的活动,仍可以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确定主从犯。 2.在无境外证据印证情况下,应当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在获取境外账户收到外汇结算凭证或照片截图等证据的情况下,可结合境内人民币资金交易流水,以两者对应为标准直接认定;在无境外账户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通过向境内客户调查取证,结合境内客户资金流水,查明客户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并对其购买外汇用途、是否通过被告人完成交易进行综合判断。 3.强化行刑衔接,实现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检察机关办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顺畅衔接,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非法买卖外汇的客户,可将线索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形成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清理非法买卖外汇滋生土壤。 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王某良,青岛市某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 臧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军,青岛市某信息公司员工。 臧某新,青岛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秦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员工。 刘某,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欣(另案处理)、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另案处理)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15年至2020年,臧某与臧某新、秦某共同为王某军、刘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其中,臧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外汇资金共计美元125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8807万余元。刘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6957万余元。 2022年11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臧某新、秦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宣判后,王某良、臧某、王某军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0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经调查发现,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实施农产品低值高报骗取国家税款补贴涉嫌犯罪,并将该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涉案人员及账户众多、资金流转量巨大、境外资金账户取证难等情况,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涉案人员关系、外汇买卖与骗取退税的关联等方面侦查取证。(1)以已在外省被刑事处罚的王某欣控制的非法买卖外汇账户为突破口,梳理可疑买卖外汇账户和可疑人员,结合证人证言、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据此排查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王某良等6人。(2)调取3000余个银行账户的1000万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进一步开展资金分析奠定基础。(3)对关联犯罪同步侦查,形成相互支持的证明体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部分,针对某农产品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真实业务退税,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确定以某农产品公司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农产品最低出口退税率,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对于非法买卖外汇部分,出口农产品公司境内账户明细证实向王某良、王某军、臧某等人控制的账户支付人民币购买外汇的事实,结合某农产品公司的虚假出口结汇数额、公司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查明王某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王某良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市南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外汇掮客赚取差额,境内人民币账户与境外外汇账户不发生直接关联。在境外资金账户查询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控制的他人境内账户之间的往来资金进行重点梳理。根据已经处理的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和外汇提供者等人的言辞证据,确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账户,对账户的支出数额、收入数额进行汇总、比较,发现支出数额普遍低于收入数额,故将支出数额初步作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同时考虑到账户进出资金量大,在没有境外账户直接关联和缺少转账具体用途的前提下,将其中的正常业务往来金额、无证据证明系涉案交易的金额扣除,最终认定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二是督促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重点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建议的影响,通过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沟通,促使臧某新、秦某、刘某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2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王某良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某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同案犯王某欣、王某军作虚假供述,王某良持有的熟人银行卡是协助朋友拉存款或是交给涉案农产品公司走流水,王某良的电脑没有用于作案,调取的电子数据无法证明由其操作等。其他被告人均认罪,但王某军提出应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交易金额从指控犯罪数额中扣除,臧某提出指控犯罪数额中包含的真实交易应予扣除。 公诉人综合事实证据答辩指出,王某欣和王某军的多份供述均证实王某良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王某良的亲属证言证实将银行卡交给王某良使用,结合王某良控制的银行账户与王某欣、王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某良与王某欣、王某军共同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对王某良的电脑、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等证据证实,王某良使用自己的电脑、手机进行转账操作非法买卖外汇。关于王某军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未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流水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臧某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已经将正常业务数额从中扣除。 (四)行政处罚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本案涉及的11个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20万元。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关联犯罪。非法买卖外汇为骗取出口退税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不仅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而且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额损失,应当注重全链条打击。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应当根据与骗取出口退税人是否事先通谋、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其他帮助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于证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科学审查海量资金交易记录,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海量资金交易数据。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可能涉案的银行账户流水基础上,根据外汇出售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账户人、换汇人等人的言辞证据等,梳理出用于买卖外汇的银行账户,区分正常资金往来和缺少证据证实的可疑资金交易,为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要建议侦查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时明确审计标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分析资金交易记录的特点,分类审计交易数额。 3.全面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黑灰产业,整治行业乱象。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入外汇虚假结算骗取国家退税,扰乱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机关等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成对行业的警示和示范效应,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和良性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张某群、郑某华、王某,分别系常州市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经营管理人、财务会计。 顾某杰,上海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 吴某述,从事个体外贸经营。 吴某锐、马某建,分别系香港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员工。 龚某森,江西彭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 (一)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张某群与郑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的宝某公司等,以价值低的翻译机、陀螺仪等电子产品冒充高价值货物,串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乐某公司顾某杰共同骗取出口退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宝某公司等将上述电子产品以虚高价格销售给乐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与张某群等人通过吴某述联系的吴某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报关出口,并由吴某述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作为废品处理。在资金方面,张某群先将人民币汇至吴某锐控制的境内账户,再由吴某锐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对应的美元汇至乐某公司,作为虚假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结汇,在申报并骗得出口退税款后,按宝某公司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张某群方付款,形成资金闭环。经查,张某群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663余万元,吴某述、顾某杰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非法经营 吴某锐伙同马某建按照事先约定,在境内收取张某群等人支付的人民币,在扣除佣金后再将其境外贸易获取的美元或从他人处购得美元,通过实际控制的顺某公司等境外公司作为虚假出口购货款转账至乐某公司,完成人民币与美元的跨境非法兑换。经查,吴某锐等人非法兑换人民币1.8亿余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虚假出口同时,张某群与郑某华为宝某公司等虚增增值税进项抵扣,安排财务会计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让龚某森实际控制的彭某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5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25万余元,税款318万余元。 2021年9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张某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判处郑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吴某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顾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龚某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马某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张某群、龚某森等人提出上诉。2022年2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立案侦查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进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虚构外汇资金流、自卖自买骗取出口退税开展侦查取证。(1)全面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明确各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充当角色和所起作用,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一并查处。(2)梳理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的用于实施犯罪的账户资金流向,结合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证据区分正常经济往来和非法资金往来,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及违法所得。(3)查清骗税具体过程,围绕货物流,全面调取宝某公司等原材料进货单,摸清生产工艺及成本,查明关于出口货物的加工过程、价值、用途、去向;围绕资金流,查明涉案资金的来源、人民币与美元兑换的过程、骗得税款的去向、各环节的非法获利情况;围绕发票流,查明宝某公司等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与上游开票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往来。(4)查明吴某锐等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犯,围绕吴某锐等人对外贸易既往交易习惯、是否明知货物具体去向等,调取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 (二)审查起诉 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张某群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张某群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宝某公司等,以低劣电子产品作为出口“道具”,让他人为自己虚增增值税进项,再串通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实施虚假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张某群、吴某述、顾某杰等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骗税资金流关键环节的吴某锐等人,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是虽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境内收取本币、境外兑付外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以及汇率变化,导致以吴某锐等人支出的美元作为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精确认定,且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账户多达70余个,二人对控制账户资金情况供述模糊,犯罪数额难以认定。检察机关调整证据审查思路,以吴某锐所收人民币金额作为认定基础,比对从张某群处扣押的账本所记载的汇兑支出记录,与从各行为人手机提取的汇兑转账截图,结合吴某述、吴某锐等人的供述,认定吴某锐接收的张某群转账钱款均用于非法汇兑,且能够排除系其他经济往来。 2021年3月25日,武进区检察院以张某群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查清资金用途,依法认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通常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利率变化、交易信息庞杂等因素而难以精准认定。检察机关应注重梳理行为人控制账户的资金流向,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取证情况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综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言辞证据等,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境外外币资金难以查证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证明境内账户收取的人民币资金均用于非法兑换外币的,应当直接按照境内人民币交易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2.全面取证,全链条打击金融外汇犯罪黑灰产。非法买卖外汇通常为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成为滋生黑灰产业的土壤。办理相关跨境犯罪时,要注意审查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线索。外汇行政执法要聚焦涉嫌违法违规资金流,发挥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优势,严厉查处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虚假结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全链条一体化打击,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尽可能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 2023-12-27/safe/2023/1227/24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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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此,记者采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问:此次最高检与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案例有哪些特点,对于检察办案的指导意义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三是与部分上游犯罪勾连紧密,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实施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是这批案例典型意义的重点所在。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和专业协作,加大对各类新型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二是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是切实加大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链条惩治力度,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涉及资金出境的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发现涉外汇犯罪线索,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努力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四是强化行刑衔接,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治理外汇违法犯罪。 问:这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办理此类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此次我们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以此次联合发布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突出重点高质效履行追诉犯罪职责,依法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洗钱、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证券等各类金融犯罪,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应对法律适用、指控证明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护能力。三是能动履职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以案释法切实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问:能否介绍下外汇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外汇市场更加开放,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频繁、更加便利,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受益。目前,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角度,市场参与主体跨境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外币兑换行为须依法依规在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经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部分不法分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或虚构交易背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资金汇兑,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通道。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面对风险隐患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司法机关,紧盯外汇违法犯罪动向,发挥执法合力,坚决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近两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有力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问: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的8起案例,是两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行刑衔接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持续向市场传导外汇市场严监管信号。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一是执法亮剑,坚决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依托外汇非现场大数据分析,精准探查异常外汇交易,深入挖掘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外汇违法犯罪线索,参与重大复杂案情甄别研判,协助梳理补齐资金链关键证据,全力配合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二是行刑衔接,同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保持协同打击步调,畅通行刑双向衔接,及时接收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外汇违规线索案件,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处罚程序,严惩外汇违规行为。 三是惩防并举,积极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外汇法规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通报,以警示教育片、新媒体普法短视频、图解等多种宣传方式,详解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要求,揭示外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通过银行等合法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自觉远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3-12-27/safe/2023/1227/24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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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分别是: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李某杰非法经营案,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对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2023-12-27/safe/2023/1227/24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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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至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家外汇局党组举办4期“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厅局级专题轮训班”,每期研讨学习5天。 这次轮训是行党委、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就培训工作专门作出部署,审定轮训方案并讲授专题党课,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实际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为轮训班作开班动员讲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曲吉山以“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纵深推进央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题,为轮训班学员作专题辅导。 轮训班着眼于推动学思用结合,精心设计课程,安排专家解读、形势教育、警示教育、现场教学和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教学。邀请中央金融办、中央金融工委、各金融管理部门参与会议文件起草工作的成员以及中央党校等单位的专家,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行深入解读。加大互动教学比重,聚焦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任务,开展针对性的结构化研讨、分组研讨和学员论坛交流,着力引导学员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工作的思路举措。 参训学员一致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具有极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和指导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强化使命担当,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以做好“五篇大文章”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持续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厅局级分支机构、所属单位负责同志以及部分驻外机构首席代表分期参加了轮训。 2024-03-15/safe/2024/0426/24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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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的条款,修订部分文书样式。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2024-04-07/safe/2024/0407/24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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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1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1111/c1001-40115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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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http://www.news.cn/fortune/2023-12/02/c_11300055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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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http://www.news.cn/2023-11/10/c_11299684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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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调查统计司负责人张文红介绍2024年一季度金融运行和外汇收支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请他们为大家介绍2024年一季度金融运行和外汇收支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先生,调查统计司负责人张文红女士。 下面,首先请朱鹤新先生作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朱鹤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两会部署,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支持经济回升向好。一是降准0.5个百分点,释放中长期流动性超过1万亿元,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二是适时降息,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利率0.25个百分点,引导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降低0.25个百分点,降幅超出市场预期。三是5000亿元抵押补充贷款(PSL)额度发放完毕,支持“三大工程”——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四是设立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全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五是促进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综合施策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加强跨境贸易投资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稳步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有序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 截至目前,政策实施已取得较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总量稳定增长。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为8.7%,一季度新增社会融资规模12.9万亿元;M2增速为8.3%,一季度新增12.5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为9.6%,一季度新增9.5万亿元。这些数据表明,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保持稳固。二是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一季度新发放企业贷款利率为3.75%,同比降0.22个百分点;特别是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3.71%,同比降0.46个百分点。三是信贷结构持续优化。3月末,金融机构高技术制造业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涉农贷款和民营经济贷款同比增速分别为27.3%、20.3%、13.5%和10.7%,均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刚才向大家通报了,我们全部贷款的增速为9.6%。四是信贷节奏平稳。2023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放较快,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在这个方面做了努力,加强引导信贷均衡投放,缓解金融机构“冲时点”现象。今年一季度贷款投放比例向历史平均水平回归,为未来三个季度的信贷增长留足空间。五是外汇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大家也非常关注,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稳中有升,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稳健。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外汇储备总体稳定。 总的看,前期出台的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发挥作用,国民经济持续回升、开局良好。未来货币政策还有空间,我们将密切观察政策效果及经济恢复、目标实现情况,择机用好储备工具。 关于今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具体情况,请王春英副局长来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大家下午好,下面我通报2024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的具体情况。今年以来,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中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像刚才朱行长谈到的,外汇市场运行展现出较强韧性,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市场预期和交易保持理性有序。 从具体数据看,今年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586亿美元,对外付款1655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1亿美元;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银行结汇5422亿美元,售汇567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48亿美元。具体表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跨境资金小幅净流入。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支总体呈现顺差,其中,1-2月跨境资金表现为净流入;3月转为净流出,存在季节性等因素影响,特别是春节后外贸企业开工生产、集中采购原材料,进口支付需求上升带动跨境支出增多,待产品出口销售后,未来相关跨境收入将会增加。 第二,银行结售汇小幅逆差。一季度,银行结售汇月均逆差8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同比下降3%,售汇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当前,企业获取人民币资金的便利度提升、方式更加多元。比如,通过“近结远购”掉期工具,当期将部分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来使用,并约定未来再转换回来,替代减少了部分当期结汇。 第三,结汇率和售汇率均表现为稳中有降,企业结售汇意愿保持理性。一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外汇收入结汇率为62.2%,较2023年同期小幅下降1.6个百分点,结汇需求略有减弱;衡量购汇意愿的外汇支出售汇率为66.5%,下降1.8个百分点,购汇意愿并未持续上升。近年来,境内主体逐步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汇率预期更加平稳,主要根据实际需求开展结售汇,外汇交易的理性程度明显提升。 第四,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继续增长,市场经营主体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持续增强。一季度,企业利用远期、掉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合计3958亿美元,同比增长23%;企业套保比率为28.1%,较2023年同期上升3.2个百分点。前两个月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超过5000家。 第五,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57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加77亿美元,余额变化主要受汇率折算、资产价格变动等估值因素影响。 以上是我通报的2024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情况。 寿小丽:谢谢两位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举手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方面的。围绕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了一系列部署,那么在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目前具体成效如何?谢谢。 朱鹤新: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金融机构、金融政策都是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展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检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的一个方面,就是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度、满足感。中国作为一个超大型的经济体,各类经营主体需要更好地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将提升为经营主体服务的便利化水平作为重要着力点,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推进简政放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首先从审批开始,以优化审批服务为突破口,改革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完善基本账户变更、银行账户注销等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政务公开,强调政策意见征求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经营主体的建议。 二是聚焦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在贷款方面,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降低融资成本。相关的数据,刚才在开场白中已经给大家作过介绍了。总的看,民营和小微贷款增速均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在发债方面,畅通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今年一季度,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超过3.65万亿元,同比增长3.5%。截至今年3月末,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已累计支持了143家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超过2515亿元。同时,因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比较多,所以他们用的票据比较多。在票据方面,我们优化了票据业务功能,助力企业加快资金周转、缓解占款压力。一季度,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超过14.4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2%;办理贴现的中小微企业为16.9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5%。 三是本外币一体发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了稳外贸稳外资、新型离岸贸易、外贸新业态、资本项目数字化等多项跨境人民币支持政策,同时我们也有序推进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一季度,中国所有的货物贸易跨境结算中,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占比近30%,人民币已连续四个月成为全球第四位支付货币。大家可能也关注到,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公布了一个数据,人民币份额又有了新的提升,将近达到4.7%。 外汇业务便利化措施效果显著。具体包括: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对优质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指导审慎合规的银行给予更多的便利。一季度,办理便利化业务超过3000亿美元。近期,我们出台了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等6项政策措施,其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从而进一步优化外贸企业外汇业务手续,我们也统计了一下,预计惠及十万多个市场经营主体。 优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在总结前期四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范围从四地扩大到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北京、浙江(含宁波)、海南全域,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收付,为企业减手续、减单证、降成本、增效益。一季度,办理试点业务近800亿美元。 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银行、支付机构根据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主体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贸易结算。一季度,累计办理相关业务2.3亿笔,辐射超过120万家小微商户。 有序开展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相关银行办理外汇便利化业务的平均时间压缩50%-75%。 此外,我们还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编写了新版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一季度,外汇衍生品交易在银行代客交易中占比接近30%,比去年提升了3.9个百分点。 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政策评估和跟踪问效,现在政策比较多,我们希望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做评估,使我们的政策让经营主体更有获得感,提升他们在市场的竞争力,从而确保惠企利民政策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的问题是,请问人民银行如何看待3月末M2余额突破300万亿元?人民银行在治理资金沉淀空转方面有何打算?对于资产负债表虚增,下一步计划用何种手段予以遏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 邹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目前广义货币M2余额超过300万亿元,这是过去多年来金融持续不断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反映。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经济体量持续增大,企业资本和居民资产累积加快,这些都会带来货币需求的上升。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货币信贷也长期保持两位数以上的较高增速,为经济发展创造了适宜的环境。尤其疫情三年,为着力稳住经济大盘,金融又加大了逆周期调节力度。总体看,当前存量货币确实已经不低了。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在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地方债务风险防控加强,经济更为轻型化,信贷需求较前些年有所转弱,信贷结构也在优化升级。但各方面对变化还有个认识、适应的过程,一些银行在经营模式和内部考核上仍有规模情结,超过了实体经济的有效融资需求。部分企业借助自身优势地位,用低成本贷款融到的钱买理财、存定期,或转贷给别的企业,主业不赚钱,金融反而成了主要盈利来源,这就容易形成空转和资金沉淀,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为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适时提出,要“避免资金沉淀空转”。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资金空转的监测,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未来随着经济转型升级、有效需求恢复、社会预期改善,资金沉淀空转的现象也会缓解。当前庞大的货币总量增长可能放缓,数据上会有扰动,不宜简单作同期比较。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减少,真正需要资金的高效企业反而会获得更多融资,是金融支持质效提升的体现。谢谢您的提问。 CNBC记者:开年的社会融资规模数据下降引起了不少分析师对需求过弱的担忧,请问人民银行对此有何展望?谢谢。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人 张文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谢谢记者的提问。刚才朱行长提到,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余额是390.32万亿元,同比增长8.7%,增速比上月末低0.3个百分点。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累计增加12.93万亿元,同比少1.61万亿元,这主要是受上年高基数的影响。从历史同期看,今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的增加量仍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从结构上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信贷投放节奏平稳,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保持合理增长。一季度,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9.11万亿元,比2023年同期低1.59万亿元,但比2022年同期高7730亿元。 二是政府债券融资保持合理规模。一季度政府债券净融资1.36万亿元,同比虽然有所少增,但是与2020-2023年同期均值相比基本上是持平的。 三是企业债券融资有所增长。一季度企业债券净融资1.12万亿元,同比多了2551亿元。 四是表外融资中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比多增。一季度,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增加1983亿元和5500亿元,同比分别多增2024亿元和814亿元。 总体上看,一季度的社会融资规模增长与今年的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基本匹配,特别是在去年高基数的基础上实现8.7%左右的增长,实际上是不低的。同时,今年人民银行更加注重引导金融机构信贷均衡增长,一季度新增社会融资规模虽然同比有所回落,但仍处于历史上比较高的水平,在稳固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同时,避免过度冲高导致后劲不足,有助于增强信贷增长的可持续性。谢谢。 证券时报记者:去年四季度以来,境外机构开始大量增持中国境内债券。可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以及未来如何展望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前景?谢谢。 王春英:谢谢您的提问。关于近期外资增持境内债券的情况,我想先分享以下几点: 第一,投资规模明显回升。从去年情况看,全年净增持230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净增持已经达到416亿美元。截至今年3月末,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29个境外机构进入到中国债券市场,外资持仓量已经超过5700亿美元,占境内债券托管总量的2.6%左右,占比较去年末上升了0.2个百分点。第二,投资结构延续合理。从持有主体看,境外央行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序增持境内债券,并且多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中长期债券。我们统计了一下,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3月,外资投资一年期以上债券占比是56%。第三,投资收益保持稳定。 展望未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有望延续稳定增长态势。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 从经济角度看,一是宏观环境有支撑。我国经济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各项宏观政策持续发力,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这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稳定的宏观环境。二是投资价值有保障。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人民币资产在全球范围内有比较独立的资产收益表现,这有助于投资者分散风险。同时,中国债券市场规模全球第二,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流动性也非常好的,也将提升人民币债券的投资价值。三是全球配置有需求。人民币在全球跨境交易使用中的占比稳步上升,刚才朱行长已经给大家通报了最新数据,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在逐步增强,人民币资产已经成为境外机构全球投资布局的一个重要选择。 从政策角度看,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方向,稳步扩大中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更加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们正在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面向更多境外机构,放开回购业务,丰富境外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二是继续推动境内人民币债券在离岸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合格担保品。今年年初,“债券通”渠道的债券已经纳入香港金管局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合资格抵押品名单。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拓展更多的应用场景,包括使用“债券通”渠道的债券充抵“互换通”保证金等。三是优化境外机构直接入市、“债券通”“互换通”运行机制,持续加强与境外机构的交流沟通,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总的来看,中国持续提升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和完善优化服务,外资投资我国债券市场具有稳定、可持续的提升空间。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经常账户在稳定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请问,您对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发展趋势有何判断?谢谢。 王春英:谢谢您的提问,您关心的问题我们很关注。经常账户交易和实体经济联系非常紧密,经常账户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核算,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今年一季度情况看,经常账户顺差依旧维持在合理均衡区间。初步统计,一季度货物和服务贸易顺差已经超过600亿美元,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在这个支撑下,今年一季度经常账户延续顺差格局。 展望未来,我国经常账户有基础、有条件保持一定规模的合理顺差。我们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货物贸易顺差将保持比较高的水平。我们认为有两个支撑:一方面是结构性方面有支撑,另一方面是周期性因素有支撑。一是出口有新的增长点。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今年以来,高端制造业产品、新能源汽车等出口表现非常亮眼;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我们的贸易方式,比如说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拓展;再有,传统出口市场表现比较稳定,同时共建“一带一路”等新兴市场加速开拓,我们的贸易伙伴更加多元化。从周期性因素看,当前美国等发达经济体补库存需求已开始显现,全球电子产品消费周期已经从底部走出来了,这些都会增加未来中国多种产品的出口。 第二,服务贸易结构更趋优化,生产性服务贸易作用更加突出。在服务贸易中,旅行是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居民跨境活动恢复,跨境旅行支出正在向常态化恢复。另一方面,我国对很多国家已经有免签便利,同时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正在推动境外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这都将推动境外人员来华旅行。今年一季度,我国旅行收入同比增长约30%,未来有望继续保持较好势头。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出口稳步增加,去年,中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商业服务贸易顺差合计572亿美元,处于历史高位,今年一季度持续增长,这也有助于服务贸易差额更趋均衡。 从中长期来看,决定经常账户中长期发展趋势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和制造业水平。首先,经常账户反映了储蓄和投资的关系。当前,我国储蓄率处于较高水平,未来储蓄率和投资率有望延续一定规模的正向缺口,推动经常账户保持合理顺差。其次,中国制造业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这将逐步提升我国产品竞争力,同时也会降低对一些进口产品的依赖度,支撑包括货物贸易在内的经常账户在中长期保持相对稳定格局。我们认为,未来中国经常账户有条件、有基础保持合理顺差。谢谢。 彭博新闻社记者:我的问题关于人民币汇率。我们注意到,近期虽然中国经济的一季度数据较好,但是人民币汇率仍然处在贬值压力下,也受到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我想问的是,你们对于第二季度人民币汇率有何看法?人民银行将会采取哪些措施,以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 朱鹤新:谢谢您的提问,刚才王春英副局长在介绍的时候讲了一段话,近期人民币汇率保持总体稳定。今年以来,众所周知,市场对美联储货币政策转向的预期出现反复,美元指数近期最高时已经超过106,这是近6个月以来的高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大家也关注到,日元、欧元、英镑等主要货币以及一些其他新兴市场货币波动有所加大。受外部冲击的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出现了波动,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事实上是保持稳定的,在稳定的基础上还有一定的升值。截至3月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汇率指数报99.78,比上年末涨了2.4%。 人民银行、外汇局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目标和决心是不会变的,人民币汇率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基本稳定。汇率稳定的基础其实跟经济面有很大关联,一季度经济呈现回升向好势头,这也体现我们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短期看,一季度经济实现良好开局,多个领域边际得到改善,积极因素累积增多,这将有力对冲外部扰动因素,对人民币汇率是有支撑的。同时,我国外汇市场成熟度也在持续提升,韧性在不断增强,所以人民币汇率走势会双向波动、相对均衡。从中长期看,支撑因素就更多了,中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际收支自主平衡,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拓展,经营主体的风险中性意识也将显著增强。我们调研,经营主体的避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运用外汇衍生品等管理汇率风险的能力在提升,人民币跨境收付稳步增长,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有坚实的基础。我们始终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人民银行、外汇局将以我为主,兼顾内外均衡。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既注重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也会继续综合施策、稳定预期,高度关注外汇市场形势变化,坚决对顺周期行为予以纠偏,防止市场形成单边预期并自我强化,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谢谢您的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明确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请问目前有哪些新的部署?下一步有哪些考虑? 朱鹤新: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还是由我来回答。“五篇大文章”大家关注度非常高,期望值非常高,“五篇大文章”也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外汇局在全力以赴推动。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普惠金融、数字金融,我们归纳起来叫做“五篇大文章”,这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认真做好“五篇大文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五篇大文章”以及民营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这里有一组数据和大家分享。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信贷增长保持较高水平,融资可得性明显提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3月末,高技术制造业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涉农贷款和民营经济贷款同比增速分别为27.3%、20.4%、20.3%、13.5%和10.7%。2023年末绿色贷款增速更高,为36.5%,均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前面讲了,全部贷款增速9.6%。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获得率为47.9%,较2017年增长2倍多,普惠小微授信户已经超过6000万户;3月份,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36%,创历史新低。 经中央批准,人民银行已经成立了信贷市场司,牵头推进做好“五篇大文章”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从政策框架、激励约束、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筹划,推动形成“1+5”政策体系。1是总体制度设计,5是“五篇大文章”的各自举措,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做这个工作,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一方面,要抓好已出台的政策落地生效。前期我们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5条”等政策。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等6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五篇大文章”原来3篇有一定基础,后面2篇,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正在抓紧推进,让“五篇大文章”的制度设计更加健全,政策框架更加牢固。 二是光有政策还不够,要通过激励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要充分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用好新设立的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和重点领域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升级改造。放宽普惠小微贷款认定标准至单户授信不超过2000万元,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投向普惠领域。推进完善相关领域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健全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评估机制。 三是靠谁来落实,靠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组织、管理和技术优势,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手段,增强服务科技、绿色、中小微企业的能力水平,提升金融服务的适配度和普惠性,积极推进科技、绿色等区域金融创新改革试点,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服务模式。 顶层设计政策有了,激励约束工具配套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在这当中发挥作用,经营主体就有了活水和源泉,所以各部门一定要协同起来,打通每个环节,形成合力,让经营主体更有活力、更健康。 做好“五篇大文章”,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将加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同,全面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增强金融支持“五篇大文章”的实效。 刚才介绍的时候,有些政策工具特别是结构性工具大家比较关心,结构性工具在支持国民经济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今天正好邹澜司长也在,请他介绍一下。 邹澜:我稍微作一点补充。刚才朱行长介绍了,金融部门要把做好“五篇大文章”作为重要着力点,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我理解,这既是落实中央部署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金融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但是,金融业务本身是有着巨大惯性的,在优化内部考核目标和机制、提升产品服务质效等方面,还有一个能力建设的过程。为了激励金融机构更快优化信贷结构,一段时间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创新业务,在原有再贷款的基础上,以优惠利率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设立了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激励,为金融机构短期可能增加的一些经营成本给予一定补偿。 从运行机制看,首先是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自担风险,向企业发放贷款;然后才是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和实际贷款情况,发放再贷款。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并不改变商业银行贷款和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的业务属性,不是中央银行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我们关注到很多讨论对这个还是有一些误解的。从实施原则看,结构性货币政策坚持“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截至2024年3月末,工具总量是7.5万亿元,大约占央行总资产的17%;存续工具数量10项,已在不断整合优化;支持领域实现了对“五篇大文章”的基本覆盖。 我就补充这些,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我们注意到,今年年初《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实施。请问,目前效果如何?在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方面,后续还有哪些推进举措?谢谢。 王春英:谢谢您的提问。外汇局在2023年底印发了展业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坚持的原则是“越诚信越便利”“了解你的客户”,探索推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包括事前客户识别与分类、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完善“尽职免责”机制,为企业“减负”,也为银行“减压”。《办法》实施3个多月以来,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正面的评价,效果和反响都比较好。 一方面,展业改革营造了“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环境。刚才朱行长提到了外汇便利化政策,在银行展业方面,今年一季度末,已经有4家银行参与到展业改革的试点中来,这4家银行为优质的一类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平均时间缩短了50%-75%。举个例子,有家锂离子电池经营企业,每个月平均要办理收付汇业务大概五六十笔,在纳入一类客户政策后,业务流程缩短到1小时内,大幅提升了企业用汇的便捷程度。企业受惠,各地政府也对改革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欢迎。总体看,银行展业改革是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重要体现。 另一方面,展业改革促进了银行有效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推动银行整合内部信息、全面了解客户、精准识别、合理匹配管理资源,银行内部各个条线板块都有很多客户信息,通过展业改革,让商业银行把内部信息整合,把优质服务匹配到低风险客户,给予银行更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风险识别更加高效。改革后,银行充分发挥在一线了解客户的优势,更好履行尽职调查等义务,有助于风险早识别、早预警。三是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银行代客业务“尽职免责”原则,更好地激励银行能干、愿意干,也敢干,打通便利化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如何把握“尽职免责”原则呢?我们已经向银行发布首批10个“尽职免责”解释性案例,帮助银行精准把握尽职免责的边界,避免过度审核。总体看,展业改革的逻辑契合银行业务发展方向和风控要求,获得银行的充分认同。 目前,还有很多家银行准备启动展业改革,进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改革政策红利将惠及更多的市场经营主体。下一步,外汇局会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原则,稳慎推进这项工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形成“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为有意向的银行提供精细化指导,降低银行试错成本。二是出台相关业务指引,围绕客户尽调、分类等重点环节,形成配套的法规体系,为银行操作提供具体标准。三是不断丰富“尽职免责”案例,逐步拓宽“尽职免责”机制覆盖面,为银行提供申诉渠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提高外汇检查执法的公开度和开放性。 以上就是外汇展业方面的情况,也希望各位媒体能够帮我们更广泛地宣传。“酒香不怕巷子深”,我们也怕巷子深,不怕巷子深是因为有你们。谢谢! 第一财经记者:我的问题是,今年一季度的信贷总量和投向情况如何?预计接下来在投向和投放方面将有何变化?谢谢。 张文红:谢谢记者的提问。信贷总量和投向,大家比较关注。刚才朱行长在开场白里面通报了贷款总量的数据,从一季度各项贷款总量来看,贷款总量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3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是247.05万亿元,同比增长9.6%。一季度,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9.5万亿元,新增额低于上年同期,这主要是受上年基数较高的影响。如果拉长时间来看,今年一季度新增贷款比2022年同期还是高挺多的,高出1.13万亿元。数据显示,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从借贷主体上看,企(事)业单位贷款是信贷增长的主体。一季度,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7.77万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增加6.2万亿元,反映出金融体系持续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期,住户贷款增加1.33万亿元,主要是经营性贷款增加1.29万亿元。 从行业投向来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制造业、基础设施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房地产业贷款增速也有所回升。贷款行业投向结构持续优化。具体来看: 一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增长。3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26.5%,比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出12.2个百分点。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27.3%,比上月末高0.8个百分点。 二是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增长平稳。3月末,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增长13.4%,一季度累计增加1.97万亿元。 三是不含房地产业的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增加较多。3月末,不含房地产业的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增长13.1%,一季度累计增加2.87万亿元,占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量的一半。 四是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有所上升。3月末,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长4.9%,比上年末高0.6个百分点。一季度累计增加6727亿元,新增额高于上年同期。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保持信贷合理增长、节奏平稳,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注重提升效能,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谢谢。 寿小丽:最后一题。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关注到,近期市场对于实际利率的讨论比较多,也有声音认为,实际利率的水平还是较高的,请问人民银行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邹澜:很荣幸回答这个问题。我想您刚才问到的实际利率问题,市场上确实比较关注,我们也注意到了。早些年讨论实际利率,更多的是讲企业、居民付的利率,除了贷款合同上明示的利率之外,还有担保费、抵押登记费等各种收费,所以过去说到实际利率,是要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把实际利率降下来。但是这次大家讨论比较多的,可能还是经济理论上的一个概念。简单说,这次讨论的实际利率就等于名义利率减去通胀率,既和名义利率有关,也受到通胀形势的影响。这两年,名义利率持续降低,为促进经济总体回升向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内需偏弱,物价低位运行,这个情况同时存在。比如,今年1月CPI同比增速曾经一度降到-0.8%,我想这也是实际利率讨论增多的重要原因。人民银行将把维护价格稳定、推动价格温和回升作为把握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高度关注通胀指标特点与走势。考虑到当前物价处于低位主要是结构性的和阶段性的,所以还需要有更加深入地观察和分析。 从物价的结构性看,我们常说的CPI、PPI这些物价指标,包括贷款平均利率,都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但是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以及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的过程中,不同领域的经济金融指标分化会显著加大。在这种背景下,除了看平均数,还要分结构看。不同行业和企业的贷款利率是存在差异的,同时它们产品价格的涨跌幅度也是不同的,感受到的实际利率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文化娱乐等服务业和新动能领域,价格一直保持上涨态势,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积极性很高,名义利率相对比较低,融资利率扣减价格涨幅之后,感受到的实际利率会低一些。另外,对于和房地产关联度比较高的黑色金属等行业,产品价格跌幅就比较大,金融机构也会比较谨慎,名义利率相对较高,实际利率会更高一些。对于目前有一些需要从紧配置金融资源的领域,实际利率稍微高一些的,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推动企业控产能、去库存。这也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总量上保持合理充裕、结构上有增有减”要求的体现。 从物价的阶段性看,一方面,我国经济持续向好,总需求在扩大,物价回升是有基础、有条件的。另一方面,部分农产品价格也到了调整的拐点,旅游出行更加活跃,这些因素也会助推价格回暖。物价总体上有望在低位温和回升,实际利率也会随之变化。当然,回升的幅度、速度和波动性也是需要观察的。 总的来说,对于物价和实际利率的情况,还是需要综合研判。前期一系列措施已经在见效,未来我们会结合经济回升态势、通胀走势以及转型升级的推进,继续密切观察。既要根据物价变化与走势,将名义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也要充分考虑高质量发展需要等,避免削减结构调整动力,防止利率过低,内卷式竞争加剧或者资金空转,物价进一步降低,陷入负向循环。谢谢您的提问。 寿小丽: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2024-04-18/safe/2024/0418/24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