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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优化境外来渝人员外币兑换等外汇服务,持续巩固提升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成效,助力全市涉外经济稳健发展。主要进展和成效包括两个方面: 一、优化境外来渝人员外币兑换服务 一是推动兑换特许机构扩点增面。全市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网点2家,全市专业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增至6家,机场网点服务时长升级为24小时“不打烊”。二是优化重点区域外币兑换服务。在江北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口、出发口、地铁口等人流密集区域新设10余个货币兑换指引,便利境外来渝人员快速定位并获取货币兑换服务。三是服务境外个人现钞兑换币种、国别同步拓展。指导兑换特许机构增加柬埔寨瑞尔、沙特里亚尔、南非兰特等6种可兑换币种。2024年1季度,全市兑换特许机构共服务境外来渝人员外币兑换523人次;兑换涉及外币币种22个,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渝人员外币兑换笔数占到47%。 二、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政策拓面增量 一是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和核心供应链产业链企业。截至2024年3月末,辖内14家银行、263家企业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改革,累计便利689.2亿美元结算。其中,1季度便利化业务结算量106.1亿美元,同比增长28.9%,中小企业数量占比近八成。二是将科技型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截至2024年3月末,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累计便利企业跨境融资8701万美元。三是持续推进合股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截至2024年3月末,10家企业获得试点额度16.8亿美元,7只基金已实现对外投资。 下一阶段,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下,重庆市还将落地5项新的外汇改革政策,持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一是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手续;三是放宽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免于登记的业务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四是将在渝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境外上市等外汇业务登记改由银行直接办理;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在重庆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免于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同时,外汇局重庆市分局也将持续丰富完善外币兑换服务措施,优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促进外汇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2024-04-30/chongqing/2024/0430/2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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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有序推进2024年全市外汇重点工作,4月24日,岳阳市分局组织召开全市外汇指定银行2024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全市15家外汇指定银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会。 会上,岳阳市分局6名业务骨干分别传导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统计最新外汇管理政策以及优化来华人员服务政策,对金融机构标识码、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维护工作提出要求。15家外汇指定银行牵头部门负责人就今年来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支付服务以及外汇人员配置和培训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对后段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更新理念,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展业机制;二是要优化外汇服务,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三是要主动担当,积极推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 2024-04-29/hunan/2024/0429/2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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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在外汇局衡阳市分局的指导下,衡阳市南岳区逸山逸水酒店外币代兑机构正式揭牌启用,这是衡阳市首家酒店外币代兑机构,该代兑机构的启用不仅能为外籍游客提供更加便捷的换汇服务,同时也提升了南岳衡山景区的国际化形象,标志着衡阳市金融服务境外来华人员工作实现新突破。 外币代兑机构的落地,是衡阳市提升金融服务高水平开放质效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金融与旅游深度融合的重要成果,能够极大满足南岳旅游景区外币兑换的需求。下一步,外汇局衡阳市分局将持续做好外币兑换服务网点的扩容和宣传工作,进一步优化外汇支付服务,提升外汇业务服务能力。 2024-04-29/hunan/2024/0429/2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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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分局党总支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围绕近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等开展集中学习研讨。分局副局长、党总支书记张朝晖主持会议,党总支委员、外汇各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参加集中学习研讨。 各与会同志围绕学习材料,结合分行党委组织的“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处级干部专题培训”,进行了系统且深入的学习思考,从“如何站稳政治立场、历次金融工作会议、对八个坚持的理解、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强大的中央银行”等角度出发,结合自身实际工作,阐述了学习体会、交流了思想心得,进行了热烈研讨。 张朝晖同志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三个首次”为出发点,谈了认识体会,强调集中学习不仅是贯彻落实总局党建要求的具体行动,更是淬炼思想、升华境界、指导实践的重要举措,要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总局和分行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用伟大思想指导外汇管理具体实践。 2024-04-26/qingdao/2024/0426/2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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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28/hunan/2024/0428/2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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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430亿元,同比增长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8556亿元,进口16053亿元,顺差250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44亿元,进口3677亿元,逆差1533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22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86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49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6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16亿美元,进口2780亿美元,顺差13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971 137 贷方 20700 2916 借方 -19729 -2780 1.货物贸易差额 2504 353 贷方 18556 2614 借方 -16053 -2262 2.服务贸易差额 -1533 -216 贷方 2144 302 借方 -3677 -518 2.1加工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70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54 8 借方 -44 -6 2.3运输差额 -452 -64 贷方 517 73 借方 -969 -137 2.4旅行差额 -1225 -173 贷方 198 28 借方 -1423 -201 2.5建设差额 43 6 贷方 94 13 借方 -51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39 -20 贷方 3 0 借方 -142 -20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31 4 借方 -24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18 -31 贷方 103 15 借方 -322 -4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7 22 贷方 412 58 借方 -255 -3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8 34 贷方 644 91 借方 -406 -5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10 1 借方 -29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 0 贷方 8 1 借方 -7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4-29/qingdao/2024/0429/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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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8/qingdao/2024/0313/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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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8/qingdao/2024/0408/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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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金融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指引》),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 《指引》作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吸收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着力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一是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业务办理原则,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更加便捷高效办理业务。如,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办理情形等。二是吸收最新法规及外汇行政许可等政策文件的成果,更新相关内容。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新增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内容。三是进一步精简篇章,优化布局,章节结构更加清晰。如,合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等同一业务的登记和账户管理;合并中国存托凭证(CDR)和境外存托凭证(G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等同一类业务的相关章节。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不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同时,推动分局和银行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质效,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25/ningbo/2024/0417/2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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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以下简称“抚顺市分局”)召开全市2024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全市13家外汇金融机构参加此次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总、省局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经济金融形势,部署2024年工作任务。抚顺市分局副局长李冬雷作外汇管理工作报告,各业务条线人员部署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2023年抚顺市分局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省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高质量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在全市外汇金融机构的共同支持下,全面践行“金融为民”使命,市场微观监管更加高效精准、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更加有力、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显著提升。 会议强调,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关键之年,全辖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提升工作质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优化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主动发挥企业汇率风险“清单式管理”效能,以“三张清单”为抓手,靶向引导银企对接,鼓励银行减费让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积极疏通银行症结,有针对性辅导“短腿”银行,在保证“首办户”和“套保率”双提升的前提下,帮助“零首办”银行全力“破冰”。 二是着力提升贸易和个人便利化水平。扩大政策覆盖面积,将“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中小外贸等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范畴;优化政策推广模式,助力辖区货贸、服贸便利化试点同步推进;提升政策应用质效,做好试点企业后续评估工作。做好常驻抚顺的境外个人支付用汇服务工作,深入了解相关主体实际需求,加强银行培训,完善境外来华人员外汇服务保障。 三是推动落实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持续释放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落地效能,丰富政策应用场景和覆盖面积,强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组合的叠加效应。扎实推进“三项举措”,帮助辖区企业用好用足“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落实跨境融资便利化新政。积极推广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破解企业信息匮乏、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市场主体跨境融资便利度。 四是持续加强外汇政策宣传指导。发挥“多维联动”优势,即“队伍联动”、“网络联动”、“机构联动”,优化政策传导、业务宣传、效能释放外汇管理服务全链条,全方位提高外汇服务水平。以查访工作为抓手,强化银行责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结合辖区实际,探索建立逐层适应的外汇服务能力标准,精准提升辖区外汇服务能力。 2024-04-15/liaoning/2024/0415/2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