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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8/ningbo/2024/0408/2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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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5/guangdong/2024/0325/2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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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的条款,修订部分文书样式。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2024-04-10/guangdong/2024/0410/2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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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组队前往贡嘎县,对机场及周边外汇银行网点开展优化支付服务调研督导。 调研督导组一行首先对机场设立咨询服务台、布放外币兑换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事项进行了实地查看,了解了国际航班运行计划、乘客出入口场地环境,对中国银行T3航站楼内服务点和机具布放计划进行了现场指导。随后对中行贡嘎县支行和农行贡嘎县支行进行了督导检查,检查涵盖营业场所标识的规范性、外币兑换业务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反馈,明确了整改要求。 调研督导组强调,机场是西藏重要的进出港口,各银行要深刻领悟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认真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工作部署,把工作做到前面,把问题想到前面,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深入分析外国人等特殊群体对外币兑换及支付服务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好“数字鸿沟”等问题,让各类人群都能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支付服务,擦亮机场这张城市名片。 2024-04-10/xizang/2024/0410/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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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4年2月29日) 2024-04-09/guangdong/2024/0409/2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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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3月31日) 2024-04-08/guangdong/2024/0410/2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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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召开2024年第一次外汇联席会议暨跨境人民币工作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跨境办、梧州辖区10家银行外汇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23年梧州市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工作情况,表彰了2023年度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先进单位,提出2024年主要工作思路和计划,并邀请部分先进银行围绕外汇业务综合管理、外汇创新业务落地、贸易外汇便利化试点推广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主题作经验发言。下一步,梧州市分局将以创建“汇小二”涉外金融服务品牌为抓手,打造涉外金融“服务最优区”和“政策最惠区”。 2024-04-07/guangxi/2024/0407/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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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联合柳州银行服务队前往柳州首批“汇小二”特色金融服务点——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开展调研,深入了解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涉外经营困难以及外汇金融需求,并结合“汇小二”专项行动,对外汇便利化提升、“港航融”融资场景以及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推广。 下一步,柳州市分局将充分依托“汇小二”专项行动,指导辖区银行做好涉外企业的个性化特色化外汇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入企走访调研,疏通业务痛点、难点,打通外汇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助力广西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 2024-04-07/guangxi/2024/0407/2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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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上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分局的指导下,钦州市第一批“汇小二”特色金融服务点——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服务点揭牌仪式成功举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分局黄煜副局长、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国际业务部韦俊文总经理、工商银行钦州分行蒙敏副行长、广西北港油脂有限公司张溪柳总会计师及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有关领导出席揭牌仪式。揭牌仪式后各方就企业新一年的业务规划、日常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开展座谈交流。 下一步,钦州市分局将以开展“汇小二”涉外金融服务为契机,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指导辖内银行整合资源、统筹专业团队、畅通信息渠道,开展政策宣讲,提升服务标准,加大外汇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力度,为群众和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助力广西涉外金融“政策最惠区”和“服务最优区”建设。 2024-04-07/guangxi/2024/0407/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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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外汇局广西分局国际收支处彭勇副处长带队赴玉林市,对某新材料铜箔有限公司、某养殖集团等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和涉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结算、跨境融资等外汇金融服务方面的困难和诉求,现场向企业宣导了广西分局关于组建“汇小二”外汇金融服务队的相关工作方案,切实打通外汇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副行长蒋旭成、桂林银行总行国际部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2024-04-08/guangxi/2024/0408/2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