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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 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 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 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4-04-30/tianjin/2024/0430/2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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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24-04-30/tianjin/2024/0430/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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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3月,银行结汇13061亿元人民币,售汇14242亿元人民币。2024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851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27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银行结汇1840亿美元,售汇2007亿美元。2024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422亿美元,累计售汇5670亿美元。 2024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01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039亿元人民币。2024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78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17584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60亿美元,对外付款6205亿美元。2024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58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6555 亿美元。 2024-04-28/xiamen/2024/0430/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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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机构改革后服务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履职效能的指导意见》精神,外汇局济宁市分局针对辖区县域较多的实际,部署开展了“直联县域助发展”活动。 济宁市分局“直联县域助发展”活动依托“鲁贸汇企服务队”和“济宁市涉外经济服务专家团”,以拜访县级政府及商务部门、召开县域涉外企业座谈会、召开县域银行机构座谈会为主要形式,进一步落实“精准便利 汇企利民”专项行动要求,全面掌握了解县域涉外经济发展现状,广泛宣讲外汇政策,主动回应企业诉求,增强对县域企业和银行履职服务效能。在嘉祥县的首站活动中,嘉祥县政府对外汇局一行表示诚挚欢迎,同时要求县商务部门主动加强与市外汇局的工作对接,双方就下一步加强对全县涉外企业的政策辅导达成初步共识;在随后召开的县域涉外企业座谈会上,外汇局业务骨干宣讲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汇率避险、“山东港仓单融资场景”等政策,针对嘉祥县滑雪服装、化工产品对外出口集群效应明显的实际,提出了一揽子外汇服务措施。20家涉外企业分别介绍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及业务需求,外汇局工作人员对企业信用证开证融资需求、涉俄收款等6个具体问题一一予以详细解答;在最后召开的县域银行机构座谈会上,6家外汇银行机构分别汇报了县域银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涉外企业的主要做法以及在外汇一线面临的主要业务诉求,市外汇局逐一进行了面对面辅导。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内,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将持续做好“直联县域助发展”对其他县域的走访工作,继续围绕“银行机构做主力、涉外部门聚合力、内部挖潜激活力”的总体思路,着力构建“一个品牌强统领、两份清单压责任、三种模式促合作、四项机制提效能”的工作架构,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制度机制完善、专题活动深化等途径,全面提升全市外汇管理系统运行效率效能,确保外汇管理法定职责不缺位、服务质效不下降、风险监管不放松,推动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4-04-11/shandong/2024/0411/2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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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行关于优化业务流程的工作部署及要求,不断优化提升县域涉外金融服务水平和质效,外汇局潍坊市分局决定在全市县域设立外汇业务直联点。4月11日上午,在青州市举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分局外汇业务直联点揭牌仪式,将建设银行青州支行授牌为全市首家外汇业务直联点。揭牌仪式后,建设银行青州支行负责人现场介绍直联点服务内容,外汇局潍坊市分局业务人员对企业现场开展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宣讲,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业务专家开展外汇服务及产品推介。 外汇业务直联点的设立,是外汇局潍坊市分局适应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新形势、提升县域涉外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直联点利用商业银行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优势,将在外汇局指导下强化涉外业务宣传,突出业务创新引导,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同时,直联点将协助外汇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及信息调查等工作。外汇局加强对直联点的常态指导、日常管理、综合评价及动态调整,将直联点建成县域个人外汇业务示范行、涉外服务创新引领行、真实性审核监管标杆行,充分发挥直联点履职示范效应,更好地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及高质量招商引资。 下一步,外汇局潍坊市分局将在直联点建设县域全覆盖的基础上深化探索直联点工作机制建设,与前期探索实施的潍坊市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市县两级常态化联系机制共同构成立体式、全覆盖的县域外汇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政汇银企协同联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县域涉外金融服务效能,助力县域涉外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024-04-18/shandong/2024/0418/2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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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切实打通外籍人员来华经商、学习、旅游堵点”的工作部署,推动实现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提升,按时完成辖区支持现钞兑换银行网点、代兑机构目标,4月15日,外汇局莱芜分局召开优化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工作会。 会上,外汇局传达了省分局相关部署要求,通报了辖区近期工作情况,明确各银行目标任务,保证各银行有的放矢开展工作。各银行分管行长汇报了支持现钞兑换银行网点建设情况、外币代兑机构签约意向和具体工作计划。会议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切实提升此项工作的认识高度,提高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水平,这既是优化中国营商环境的要求也是建设金融强国负责任大国良好形象的世界展示;二是积极推进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工作,按照既定目标计划有条不紊抓好落实;三是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联系,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等不靠,尽快落地,抓出成效。 2024-04-16/shandong/2024/0416/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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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潍坊市分局聚焦解决机构改革后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半径扩大、政策传导链条延长的问题,面向县域深入开展“优汇服务进万家”政策宣讲活动,并争取五月底以前实现县域政策宣讲全覆盖。4月25日,外汇局潍坊市分局在高密市组织举办“优汇服务进万家”专场宣讲,外汇局潍坊市分局副局长、高密市分管副市长及高密市财政局、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农业银行潍坊分行、高密市支行负责人,高密50家涉外企业代表参加宣讲活动。会上,外汇局潍坊市分局业务人员对企业现场开展贸易便利化、汇率避险等外汇政策宣讲,农业银行潍坊分行业务专家开展外汇服务及产品讲解。宣讲活动期间,潍坊市分局与高密市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开展政策座谈,现场了解当地政府及企业创新需求及业务诉求。 农业银行高密支行被授予“外汇业务直联点”,下一步将在外汇局潍坊市分局支持指导下狠抓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落实,狠抓企业业务创新服务和引导,狠抓真实性审核监管,支持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30/shandong/2024/0430/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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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汇警联合研判线索能力,提升行刑衔接执法效能,增强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能力,4月19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联合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办汇警联合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工作推进会,邀请山东省分局外汇检查处专家讲授地下钱庄线索分析研判相关内容。授课专家以地下钱庄类型为切入点,详细讲解汇兑型地下钱庄、结算型地下钱庄的特点,深入剖析非法跨境金融活动行为模式。通过既往案例数据现场演示“倚天”软件操作,通过地下钱庄资金链路模型、地下钱庄资金分析工具进行数据穿透,分析研判资金走向,通过重点指标判断可疑账户和沉淀账户。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围绕当前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后续线索研判、取证及处罚工作做部署安排。 自汇警联合合作机制建立以来,济宁市外汇局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始终坚持沟通协调、联合研判、联合办案,形成了情报共享、行刑衔接、优势互补的高效工作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今后,济宁市分局将以现有工作成效为起点,进一步强化汇警合作力度,拓展合作思路,力争在案件查处上实现新突破。 2024-04-22/shandong/2024/0422/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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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刚来武汉求学的巴基斯坦籍留学生,在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使用护照办理了简易开户业务,解决了接收家人从境外汇入学杂费的燃眉之急。这是湖北省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一个缩影。 支付服务是最基础的金融服务之一。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发展水平提高,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金融普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消费场景、消费群体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和堵点。 2024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随后,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聚焦外籍来鄂人员等特殊群体获取支付服务上存在的短板弱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起草形成了《湖北省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4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实施方案》遵循‘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总体思路,围绕‘银行卡受理、现金使用、移动支付便利性、账户服务、示范引领、宣传推广、政策保障’7个方面,结合湖北省实际提出21条举措。”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曾涛对《实施方案》解读时表示。 21条举措包括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学”八大重点场景,切实改善银行卡特别是外卡受理环境;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进一步优化开户流程,提升账户服务水平;坚持现金兜底的定位,增设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不断提升外币兑换和现金服务水平;做好多语言手机应用,便利外籍来鄂人员使用移动支付产品;建立涉外服务重点银行网点台账,研究建立支付服务补偿机制等保障政策。 由于消费习惯的差异,外籍人士使用现金支付仍是常态。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处长吴剑峰介绍,该局高度重视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便利性,加大了对外币现钞兑换服务的优化力度,包括提升外币兑换机构及设施数量,加强外币兑换服务宣传培训等。 目前湖北已初步形成了以银行网点、外币代兑点、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支持外卡提现ATM机等互为补充的外币兑换服务模式。全省支持外卡取现的ATM机已达到1.3万余台,外币代兑点23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共4家,支持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2000余个,可兑换外币币种达25种。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把推动入境旅游支付服务便利化,作为促进湖北文旅开放发展、促进湖北入境旅游繁荣的重要举措。”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交流合作处处长童建新介绍说。 据悉,湖北还将以“知音湖北,支付无忧”为主题系统开展支付服务宣传,并在武汉天河机场、宜昌三峡机场、襄阳刘集机场、恩施许家坪机场、鄂州花湖机场等入鄂第一站建设“境外来宾首站支付服务中心”。(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2024-04-20) 2024-04-30/hubei/2024/0422/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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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8笔,金额合计3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20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354.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阮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8月,阮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9笔,金额合计32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93.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上海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6月至10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金额合计231.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喻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喻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30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64笔,金额合计78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安徽籍许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许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218.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05.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4-05-06/shaanxi/2024/0506/1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