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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分局全力做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宣传和解读,稳妥有序推进政策在辖区扩面增效。截至11月末,石嘴山市辖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增至5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实现了零突破,办理贸易便利化业务笔数金额分别同比增长526.8%、237.4%。 宣导培训走深入实,切实提高便利化政策知晓度。组织辖区外汇业务培训,重点围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要点、合规经营、跨境场景重点产品等维度拓展培训深度,切实提升银行一线人员外汇业务实操能力和水平。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搜索分享便利化政策文章,持续拓展便利化政策宣传广度,让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汇银企”三方联动,扎实推进便利化政策扩面。对辖区2023年以来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量较大的74家企业进行筛选比对,积极引导辖内银行将业务笔数较多、合规水平较高的20家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后备库。借助银企座谈会等平台,强化银行展业观念转变,培育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压实银行业务拓展责任,持续跟进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对便利化企业跟踪走访的形式,了解企业便利化感受,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便利化+”政策加持,推动外向型经济良性发展。石嘴山市分局围绕“便利化+”的工作思路,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银行电子单证审核等各项便利化措施为抓手,持续提升外汇服务质量,取得良好成效。“便利化+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辖区建行多方位为便利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给予客户结售汇优惠、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优惠等服务,让企业不仅享受到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的优质服务,同时降低财务成本,有效支持企业发展经营。“便利化+监管协作”,助力银行高效合规展业。通过政策培训、银企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关注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进展,结合监测系统重点锁定“专精特新”和外贸业务较多的优质企业,引导辖区中行和建行高效展业、精准识别,将当地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政策范围,便利化业务量在2023年明显提升。 2023-12-21/ningxia/2023/1221/2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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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区外汇政策传导情况,不断扩大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深入辖区4家外贸企业开展实地调研。 调研组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跨境结算等情况,征询了企业对做好外汇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并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调研组重点向企业宣讲了外汇收支便利化、汇率风险管理等与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的外汇政策,为企业树立越规范越便利和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提供了有益指导。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将继续提升政策传导质量和效果,让外汇改革成果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助力辖区涉外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3-12-07/ningxia/2023/1207/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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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渣打集团行政总裁温拓思(Bill Winters)。双方就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渣打在华财资中心建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24-03-25/safe/2024/0325/24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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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阳市分局与辖县各涉外部门、银行机构等开展高质量合作,启动“县域外汇联动四机制”,实现外汇管理服务高效补位:一是联动人民银行市分行,依托市分行县域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机制及县委县府相关工作合作机制,积极参与相关联席会议、备忘录签订,在县域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服务实体、推动发展、协同治理等方面加强协作发挥合力。二是联动辖县涉外管理部门,在安岳、乐至两个辖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设立外汇宣传联络点,由两局外贸外资外经股、经济合作股股长担任外汇联络员,经市分局辅导培训,为企业提供外汇信息、政策传导,市分局与联络员定期对接,实时了解掌握县域涉外情况发展动态,解决经营主体外汇政策咨询和业务诉求。三是联动社会公众,在工、中、建等县支行外汇网点柜台布置“外汇办理遇问题,可找外汇管理局”标语牌及市分局热线电话,便于县区公众第一时间联系并获得帮助。四是联动银行各县支行,建立县域外汇业务专人负责机制及季度汇报机制,要求各银行市级分行定期对县域分支机构外汇业务进行指导管理,各县支行均应指定一名外汇业务专管员,专人专责,按季上报、动态反馈基层情况。 下阶段,资阳市分局将进一步探索拓宽县域外汇服务的功能外延,同时加大对县域各项便利化政策的培育推广力度,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县域实体经济效能。 2024-03-28/sichuan/2024/0328/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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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非居民股东减持A股股份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本制度非居民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 1.非居民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在A股市场出售股票并获得收入时,证券公司应进行申报。根据持股比例,分别申报在“622014-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持股比例≥10%)或“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持股比例<10%)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A股减持”字样。 2.非居民将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款项由境内人民币账户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 2024-03-28/tianjin/2024/0319/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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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41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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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418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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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418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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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419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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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22/shanghai/2024/0322/2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