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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4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 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顺差。4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120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后,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重现净流入。4月,我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49亿美元,3月表现为逆差。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0915亿美元,较3月末增加308亿美元。 市场主体预期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稳中向好。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保持平稳、购汇意愿有所下降。4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1%,较一季度下降2个百分点。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135亿美元,同比增长76%;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恢复净流入,其中,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上市股票189亿美元。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持续巩固,复工复产复市扎实推进,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发挥了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的关键作用。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没有改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奠定基础。同时,我国外汇市场愈加成熟,疫情背景下市场预期总体平稳,表现出较强的韧性和稳定性,也有助于保持外汇市场运行基本稳定。 2020-05-22/safe/2020/0522/16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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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构建我国改革开放新格局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完) 2020-05-20/jiangxi/2020/0520/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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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为拓宽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探讨拓宽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的可行性。辖内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九江银行以及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和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科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在给银行贸易融资授信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对有效拓宽跨境金融区块链应用场景提出了一些建议。 2020-05-18/jiangxi/2020/0518/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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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三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四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五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六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七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八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九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此外,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0-05-22/jiangxi/2020/0522/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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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1/guizhou/2020/0521/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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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上午,怀化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0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对公、对私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心支局全体同志共28人参加会议。怀化市中心支局副局长李云雀出席并讲话。 会议总结回顾了2019年怀化市外汇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了2020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通报了2019年以来日常监测检查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会上各外汇指定银行汇报了去年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及今年的工作思路,对开展今年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李云雀副局长深刻分析了国际、国内和全省外汇形势,结合怀化地方实际,对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5点要求:一是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二是要规范经营,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三是强化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四是要严格考评,切实提升外汇管理质效;五是银行要高度重视外汇工作,切实提升业务合规性。 2020-05-25/hunan/2020/0522/1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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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阳中支党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5月21日,国际收支处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以袁仁国、李平、赖小民案件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全体党员参加,并扩大至非党员同志。 活动中,同志们观看《叩问初心》警示教育片。教育片以近年来部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为负面警示案例,以案释纪、以案说法,特别是茅台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袁仁国忘记初心、私欲膨胀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例,给党员同志敲响了警钟。 活动还集中学习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案件警示录》(李平案)和《易纲行长关于赖小民严重违纪违法案及其教训的通报》(节选)。李平案中,其在脱贫攻坚中大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刷白墙”、“宣传片”等行为引人深思;赖小民案中,其大搞权钱交易、权钱交易等贪赃枉法行为触目惊心。 针对上述3个反面案例,党员同志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围绕如何“守初心、担使命”、如何“坚定信仰、依法履职”等问题提出了感悟和看法。 2020-05-25/guizhou/2020/0525/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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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4月30日) 2020-05-20/guangdong/2020/0520/1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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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债签约登记所需资料(法规依据:汇发〔2013〕19号,银发〔2017〕9号,银发〔2020〕64号等) 企业办理向境外公司、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1.申请书(无规定格式,企业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选择投注差/宏观审慎模式举借外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要点。 ※从银行之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人民币外债的,应了解债权人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并在申请中说明。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指货币资金、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期末余额,如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 2.外债合同正本,须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需明确双方中英文名的,借款合同中应注明,之后该笔外债进账所示名称应与之相匹配。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5.《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外汇局提供,下附)。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境外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如为投资性公司,企业需提供资金用途实需的证明材料。 ◆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外债登记材料齐备无误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核准 ● 注意事项: 1.首次举借外债时,借款人须选择采取“投注差”管理模式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宏观审慎模式下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2.5倍(非银行)。 4.2007年6月1日之后新设外商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5.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成本的6倍。 6.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高可借额度,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 友情提示: 1.非资金划转类外债需在入账后五个工作日内, 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提款备案。 2.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3.借款企业应于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展期合同中须注明对应的外债编号。企业展期申请中须说明当前资金状况。对于现金流充足而不偿还外债申请要展期的,应有合理原因。 变更利率、金额、债权人等信息的,参照展期手续办理。 4.资金划转类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及偿还无需外汇局核准。 5.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变更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如系新的签约登记申请,借款企业还须承诺在申请日前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 附件1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 附件2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2020-05-26/shanghai/2020/0526/1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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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一对一”形式的汇银企座谈会,为银行和企业搭建对接、交流、合作平台,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和鸿图集团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座谈会上,梧州市中心支局听取了企业的外汇政策诉求,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有关汇率避险、跨境融资以及股权结构等政策疑问,引导银行在优化外汇服务、规避市场汇率风险、改善企业财务运作以及降低企业跨境投融资成本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有效促进了银企沟通和合作。 2020-05-14/guangxi/2020/0514/1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