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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2/shenzhen/2020/0522/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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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下文简称“深圳人民银行”)党委组织全行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政策落地。 《意见》的出台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粤港澳三地深化金融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金融发展。 《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23项金融改革开放措施,围绕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提出3项措施。每项措施包含若干条具体措施,其中涉及深圳人民银行的具体措施共计45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意见》提出的涉及深圳人民银行的45条具体措施中,17条措施已在深圳全市落地,并取得较好成效,即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上线运行等;3条措施已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试点,即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开展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收入境内使用便利化改革试点、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等;14条措施持续推进中,即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等;11条措施尚待研究落地,即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推动跨境征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等。 《意见》出台后,深圳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迅速组织落实。深圳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邢毓静指出,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全面铺开、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意见》的出台,为深圳更好的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指明了方向,开拓了空间;为深圳在更高的起点和层次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深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注入了强心剂。深圳人民银行将紧扣“双区”建设的战略定位,主动作为、深化布局、加强协调,坚决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金融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实体经济和民生保障的质效。 下一步,深圳人民银行将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让众多金融机构、企业、群众,以及港澳同胞了解《意见》赋予的政策红利。深入贯彻《意见》,对于已在深圳全市落地的措施,将继续做大做强;对于前期在深圳局部试点的措施,将根据《意见》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的部署下迅速行动,推广至全市;对于需持续推进或尚待研究落地的措施,将及时了解、研究市场主体的政策诉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按照《意见》要求,成熟一项、推进一项。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性,提升金融业开放与合作及金融服务水平,增进粤港澳三地民生福祉,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助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向纵深推进。 2020-05-18/shenzhen/2020/0518/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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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汇发[2019] 1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开展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了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辖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改革和辖区实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深圳市分局现存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9] 19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关于建立深圳市“三来一补”商务单位综合费用结汇专户的通知(深外管[2002] 7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设立法人企业有关外汇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外管[2011] 4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19] 5号)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5.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非居民补偿款购汇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外管[2006] 23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 34号) (四)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7.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1] 26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支付机构通过电子表单系统报送交易数据的通知(深外管[2014] 14号) 2.《深圳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深外管[2015] 37号) 3.《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深外管[2011] 95号) 特此通知。 2019-10-23/shenzhen/2019/1023/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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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4月21日 2020-05-15/shenzhen/2020/0515/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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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4月30日) 2020-05-19/shenzhen/2020/0519/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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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3 2020-05-13/shenzhen/2020/0513/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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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3-02/shenzhen/2020/030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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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542亿元,支出2123亿元,逆差58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238亿美元,支出328亿美元,逆差9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1.服务贸易差额 -581 -90 贷方 1542 238 借方 -2123 -328 1.1加工服务差额 70 11 贷方 73 11 借方 -3 -1 1.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3 4 贷方 40 6 借方 -17 -3 1.3运输差额 -117 -18 贷方 461 71 借方 -578 -89 1.4旅行差额 -677 -105 贷方 64 10 借方 -741 -114 1.5建设差额 -6 -1 贷方 54 8 借方 -60 -9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0 -5 贷方 26 4 借方 -56 -9 1.7金融服务差额 16 3 贷方 36 6 借方 -20 -3 1.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1 -20 贷方 38 6 借方 -169 -26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3 7 贷方 251 39 借方 -208 -32 1.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6 36 贷方 487 75 借方 -251 -39 1.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1 贷方 6 1 借方 -11 -2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0 贷方 6 1 借方 -10 -1 注: 1. 因海关将于3月公布1月和2月进出口数据,2021年1月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数据也将与2月数据一并发布。 2. 本表所称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4.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1.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1.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1.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1.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1.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1.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1.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1.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1.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1.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3-03/shenzhen/2021/0303/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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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召开2021年深圳市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全市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通报2020年深圳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副局长李升高主持会议并讲话,分局各处及跨境办负责人布置2021年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68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及2家支付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2020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行总局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双区建设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跨境收支便利化显著提升。稳步扩大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持续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范围,贸易新业态跨境结算渠道更丰富。为高端人才及中资企业海外员工提供一揽子汇兑便利,个人外汇业务更便利。二是跨境投融资改革不断深化。率先落地企业外债一次性登记改革试点,助力企业抢抓跨境融资窗口期。启动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为中小微企业再开跨境融资新路径。有序推进QFLP试点和QDIE试点,指导证券公司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三是市场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多。建立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专项工作机制,超四成有资金需求企业得到精准对接。开办“外汇政策云课堂”12期,汇编子网站“一站式”指引, 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效果明显提升。四是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深入推进外汇微观监管三支柱建设,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推动对金融机构外汇违法行为“双罚”落地。五是稳慎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结算,积极探索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人民币成为深圳第一大跨境收支货币。 会议强调,2021年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正确认识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改革、开放、防风险。跨境业务工作要始终围绕“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来展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总行总局工作会议精神落地见效,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一是以落地见效为目标,稳妥推进各项便利化改革政策。用足用好现有改革政策,合力探索增量政策试点,进一步提升个人便利化额度内个人用汇的便利性,支持规范贸易新业态创新业务发展。二是以优化服务为手段,大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服务生态。发挥自律机制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我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实践活动,提升一线网点外汇金融服务水平。三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着力提升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优化银行内部管理,提升尽职审查能力,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机制。四是以改革创新为抓手,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分,推动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人民币计价结算,落细落实各项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 2021-03-17/shenzhen/2021/0317/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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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紧紧围绕“双区”建设,在人民币国际化上先行先试,发挥跨境人民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不利的国内外环境下,2020年深圳跨境人民币业务实现逆势增长,全年收付规模首次突破2万亿元,达2.5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46%。2021年1至2月,人民币已超越美元,成为深圳第一大跨境收支货币。 2020年6月,深圳在全国率先将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范围由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拓展至深圳全市,让更多实体企业享受政策便利。2020年以来,深圳共有327家实体企业参与试点,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使用,试点金额合计352.4亿元,为实体企业直接减少费用和创造经济效益约7000万元。 2020年7月,深圳率先落地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单证电子化审核业务,在降低外贸企业脚底成本的同时,以“无接触式”服务助力疫情防控。2020年深圳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同比增长12%,较深圳进出口增速高出9.6个百分点。深圳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达3.8万家,同比增幅超四成。 助力跨境电商外贸新引擎发展。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指导工行深圳分行等银行通过金融科技赋能,为出口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收款服务。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深圳辖内银行为出口电商办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收款金额达613.5亿元,为出口电商企业节约手续费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 2021年2月4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正式实施。深圳市场主体第一时间享受到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再投资、境外人民币借款、股权转让、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个人职工报酬跨境人民币收款等多项便利化政策红利。跨境人民币新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了深圳营商环境,支持了深圳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 2021-03-12/shenzhen/2021/0312/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