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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外汇局持续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优化相关外汇管理流程,提升业务便利化水平,有力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动我国直接投资领域较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资“引进来”,服务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持续简政放权,外商直接投资(FDI)实现基本可兑换。2012年,大幅精简外商直接投资审核流程,取消35项、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子项。2013年,建立统一规范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制度。2015年,取消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和外汇年检要求,相关外汇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目前,中国已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国家之一。据商务部统计,2012-2021年,我国累计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约1.3万亿美元,利用外资稳居世界前列。 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扩大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模式。一是自2016年开始,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入结汇自主权,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不再要求企业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要求进行事后随机抽查,大大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二是清理整合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减少账户种类,允许企业按需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三是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流程,2015年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2018年进一步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合并,2019年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实施“多报合一”改革,进一步减轻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申报负担。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建立以登记为核心的对外直接投资(ODI)外汇管理框架,实现对外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2012年,简化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管理,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和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2014年,放宽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将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上限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2015年,将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改由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对外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据商务部统计,2012-2021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约1.1万亿美元。 坚持真实合规,引导对外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注重“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在推进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引导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支持,适度放松境内企业对境外公司的放款管理,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国内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 三、不断拓宽渠道,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高质量发展 针对跨境直接投资领域出现的新形态和新需求,研究拓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渠道。支持股权基金开展跨境产业投资,先后批准多地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全球化资产配置需求,丰富和促进了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和产业资本的发展。 下一步,外汇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继续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稳慎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分析和风险防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2-12-15/beijing/2022/1215/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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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作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扩大政策覆盖面,便利多领域中小微企业跨境融资。2018年3月,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2022年5月,进一步扩大试点政策的覆盖面和受惠主体,试点地区由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扩展至17个省(市)全域,试点主体在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专精特新企业,并将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1000万美元。据统计,此次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容提额”可覆盖全国80%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七成。目前,已有多家中小微企业参与试点,合计从境外融资3.4亿美元,行业涉及电子或机械制造、软件与信息技术、冶炼加工、生物、医药等多个行业领域。 突破现行政策框架,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初创期净资产规模较小,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融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而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其根据自身情况扩大境外举债规模,为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获得境外融资提供了新路径。如,山东某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拟向境外股东融资5000万日元,按纳入试点政策前的外债管理模式无法满足融资需求。纳入试点政策后,企业借债额度扩大近10倍,融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扩大企业国内外知名度。企业为申请获得跨境融资,需进一步提高财务规范性,有助于国际资本市场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如,成都某主营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境外融资,不仅从境外贷款500万美元,也使企业国际知名度得到快速提升,并将市场拓展到了境外。 下一步,外汇局将持续完善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进一步提高跨境融资业务办理效率,助力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022-12-15/beijing/2022/1215/2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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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hown in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in November 2022,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1330.4 billion and RMB 1375.4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November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15777.6 billion and RMB 15134.4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November 2022,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185.7 billion and USD 192.0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November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2361.6 billion and USD 2261.3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November 2022,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3635.3 billion and RMB 3704.1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November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38299.1 billion and RMB 37978.3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November 2022,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507.5 billion and USD 517.1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November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5723.8 billion and USD 5670.5 billion, respectively. Addendum: Glossary and relevant definitions Balance of payments (BOP) refers to all economic transaction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refers to settlement and sale transaction that bank executes for customers and for the banks themselves, including statistic data on settlements of forward contracts for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and the exercises of option, and excluding the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The statistic reporting date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should be the trade day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transaction. By definiti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means that foreign exchange holder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sales means that bank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foreign exchange buyers. The 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the binding forward contract between a bank and its client that predetermines foreign exchange currency, amount, exchange rate and tenor which to be executed upon maturity. The unwind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where client is unable to perform the original forward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client to fully or partially close its forward position by executing another deal with opposite direction to the original contract. The roll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client to adjust the settlement date of original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The 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the end of the current period refers to the total amount of forward contracts accumulated from all non-matured forward contracts with client. The net Delta exposure of outstanding options refers to the implied foreign exchange spot risk exposure from outstanding option contracts that bank executed with client. The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refers to the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domestic non-banking sectors (including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excluding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cash. In particular, the statistics include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including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and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temporarily excluding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RMB between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 individuals). Data are collected when customers conduct receipts and payments with non-resident counterparties at domestic banks. Specifically, the receip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received from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the paymen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paid to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2022-12-15/en/2022/1215/2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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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1月,银行结汇13304亿元人民币,售汇13754亿元人民币。2022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5777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134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1月,银行结汇1857亿美元,售汇1920亿美元。2022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3616亿美元,累计售汇22613亿美元。 2022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35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7041亿元人民币。2022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2991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7978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75亿美元,对外付款5171亿美元。2022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723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670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12-15/safe/2022/1215/22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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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651亿美元,升幅为2.13%。 2022年1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持续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生效,经济呈回稳向上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2-15/beijing/2022/1215/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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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政务办理业务常用问答(外汇局).xls 2022-12-09/shanghai/2022/1212/1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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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广州本土疫情持续高发以来,战“疫”号角再次吹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迅速响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通过科学拟定应急方案、积极推行线上办理模式、指导银行启动线上金融服务渠道等,以强有力的外汇专业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齐心战“疫”构筑应急调度“保障线” 为保障经常项目对外行政许可业务的正常运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细致考虑各种突发情况,按照疫情程度拟定“三步走”应急方案,科学细化各种预案下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调度和应急服务协作,确保极端情况下对外金融服务不“断档”。同时,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和非必要接触,制作发布“疫情期间少出门 名录登记线上办”的名录线上申办指引,积极宣传倡导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线上办理模式,让政务服务更便捷、更智能、更有温度。11月1日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为广州地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新增和变更业务超600笔。 ——惠企利民 畅通外汇资金“高速路” 为有效保障企业疫情期间外汇资金正常结算流转,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辖内各银行启动线上金融服务渠道,灵活运用线上化产品和服务优势,畅通外汇资金汇划“高速路”。某塑料薄膜制造出口企业急于从境外收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因办公场所处于管控区,企业财务人员无法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汇说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基于过往对企业的充分展业,立即通过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线上服务,助力企业顺畅收款。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充分发挥科技力量,利用“采汇e捷”市场采购阳光收结汇平台,实现银行与客户的系统直联,进一步降低疫情对花都区市场采购商户收结汇的影响。广州银行积极对接群众需求,对有跨境汇款需求的个人客户,指导其通过“广银手机银行”跨境汇款线上服务,实现居民居家汇款“零障碍”。 ——“疫”路同行 搭建线上线下“快车道” 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面对市场主体急切的外汇业务需求,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加强统筹协调,指导银行“线上+线下”持续发力,用心打好疫情应对处置“组合拳”,全力保障金融服务“不打烊”。某出口企业的开户行工商银行海珠支行办公地点暂停营业,企业恰好有一套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需寄至境外,因延误寄单将存在开证行拒付的风险,企业对于单据何时寄出表示担忧。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将部分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安排至另一临时网点,并按国际单证业务应急处理指引,做好重要单据的转移和交接工作,顺利将单证寄送至境外银行。又如海珠区某机构需对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因办公场地管控,款项面临延期支付影响技术使用的风险。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一对一专人指导客户线上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使用“瞬时汇”产品进行汇款,帮助企业足不出户在1小时内完成所有业务操作。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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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1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更加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11月,银行结售汇逆差环比收窄47%,综合考虑外汇市场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更趋平衡。从主要渠道看,11月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343亿美元,环比增长4%;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环比增长较快,外资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呈净增持。预计未来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资金仍会稳步流入,将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近期,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出现边际变化,美元汇率从高位回落,相关外溢影响有所缓和。随着我国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经济有望持续回稳向上态势,将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稳健、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也将有利于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 2022-12-15/safe/2022/1215/22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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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12-23/hubei/2022/1104/1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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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做好中央银行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引领,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夯实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中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演进为以国家或国家联盟为单位的现代中央银行。现代中央银行负责货币发行,调节货币供应和流通,维护币值稳定;调控金融活动,推进金融改革,加强资源跨时空有效配置,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如果中央银行履职不到位,就可能出现货币超发,导致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或者发生通货紧缩,甚至引发经济金融危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在石家庄正式成立,前身是中央苏区时期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自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央银行定位。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一是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内涵是,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价值取向,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中央银行自身的现代化建设,既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个金融系统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条件。二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短期压力,以及人口老龄化、区域经济分化、潜在增长率下降等中长期挑战。中央银行要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稳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这也对中央银行自身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的历史阶段,我国经济金融运行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环境,外部冲击风险明显增多,国内经济金融的一些风险隐患可能“水落石出”。中央银行要在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廉政上达到更高标准、落实更严要求,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而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又是金融的根基和血脉,因此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事业和中央银行工作。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紧扣时代脉搏,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央银行。金融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只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管金融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金融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和发展导向。中国人民银行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高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为党执政兴国的坚强支柱。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事业起于为人民服务,兴于为人民服务,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性,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人民银行要着力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以高质量金融服务促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立足中国国情的中央银行。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过几轮严重通货膨胀,针对这一实际问题,党中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坚决维护币值稳定,明确财政赤字不得向央行透支,这带来了近30年来我国货币金融环境的长期基本稳定。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结合实际情况,确立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中国人民银行要继承优良传统,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现实问题出发,实施有利于金融长治久安的政策措施。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制定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也是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调节货币和利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开展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时,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保护产权和人民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借鉴国际金融发展有益实践经验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则,包括:为维护币值稳定,央行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通胀或经济增速偏离目标水平时,央行应当灵活调整利率;为避免道德风险,央行发放再贷款要有合格抵押品并收取适当利息;为防范风险传染,央行可向金融体系提供流动性支持;等等。我国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可借鉴上述有益经验,并吸取历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提升中央银行的履职成效。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主要举措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要围绕党的二十大确立的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维护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 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中央银行要管好货币总闸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保持政策定力,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之一。我们没有实施量化宽松、负利率等非常规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在全世界居中,在主要发展中国家中较低,人民币汇率也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物价走势整体可控,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简单地说,正常的货币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利率的调整可以有效调节货币政策的情况。与其相对应的是在零利率或负利率情况下的非常规货币政策。正常的货币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居民储蓄和收入合理增长,也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资产的全球竞争力,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未来,我国经济潜在增速有望维持在合理区间,有条件尽量长时间保持正常的货币政策,保持正的利率,保持正常的、斜率向上的收益率曲线形态。 健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健全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和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强化流动性、资本和利率约束的长效机制。发挥货币政策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精准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均衡利率由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中央银行确定政策利率要符合经济规律。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效管理和引导市场预期。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立业之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成绩卓著。当前,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推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一是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是分步建设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序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进行评价。四是健全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推动形成碳排放权的合理价格。五是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引领国际标准制定。 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便利性,提高全球竞争力。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多边债务重组中坚决维护我国海外债权利益。对于海外债权,按照“谁投资谁承担风险、谁决策谁负责风险补偿”的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决策部门充分考虑项目的金融可持续性,负责风险补偿。 (三)落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经营失败损失的法律责任。做金融是要有本钱的,金融机构股东要保证做实资本,资产扩张必须受资本金的约束。如果经营失败出现风险,也要首先进行“自救”,即通过资本盈余吸收损失,如果不够,则由股东根据自身出资依法承担损失,直至股本清零。如果“自救”失败,则股东承担机构破产重组或清算的法律后果,此时为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他救”机制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开始发挥作用。 大规模的“他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他救”客观上不利于形成风险自担的正向激励,往往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例如,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有大型银行和农信社因职责和产权不清、行政干预严重等政策性原因积累了大量经济转轨风险。对此,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化解了风险,通过发行国债、外汇储备、央行票据、地方政府专项借款等注入资本金,并对不良资产进行了果断处置。通过“花钱买机制”,建立了资本约束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或央行出资的“他救”,一般以原股东破产清零为前提条件,要慎用,防止道德风险。 “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按照监管规则计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塑造金融机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推动资不抵债的机构有序市场化退出,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承担损失。 “自救”能力来源于市场经济下机构的股东出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的收益,“自救”的动力和自觉性来源于有效的监管。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是建立在预算硬约束基础上的,市场主体以自己的资本充足率为约束,股东负有主体责任,在出现坏账时,用拨备、核销、补资本的方式满足监管要求,保持自身稳健性。2017年至2021年5年间,银行业机构共计提贷款拨备超过8万亿元、核销不良资产超过6万亿元、补充资本金超过10万亿元。可见,商业银行的“自救”能力是在产权和监管的约束下,主要由自身的税后资源来实现的。 (四)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2018年以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与此同时,监管不到位成为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必须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进一步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一是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加强对股东监管,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则,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三是加强监管执法,丰富执法手段,强化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协作。四是加快监管科技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数据标准统一和监管共享。五是强化监管问责,查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六是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确保全国一盘棋,监管无死角。 构建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机制。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是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前提,金融监管者负责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是金融风险的最早发现者,也应当是金融风险的纠正和处置者。但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金融监管权力与风险处置义务并未完全匹配。金融监管部门只有切实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才会真正努力将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才有助于促进各方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正确预期。因此,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原则,依法合规压实各方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所监管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地方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的钱”与“央行的钱”存在本质区别。财政部门收入源于税收,支出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央银行拥有法定的发钞权,开展货币政策操作,实现维护币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目标,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收益或者亏损。如果允许财政直接向央行透支,靠印票子满足财政支出需求,最终将引发恶性通胀,财政也不可持续并产生债务危机。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稳定和改革成本应当年计提拨备,按程序尽快核销,并充实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和资本,实现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健康可持续,进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职,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并以此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2022-12-22/dalian/2022/1222/1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