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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0万亿美元)。 2024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66.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2万亿美元)。 2024-04-29/jiangxi/2024/0429/2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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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交易编码。代办费用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如果确实难以区分,则根据金额从大原则申报。一是与法律有关的公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参与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如果包含食宿、旅游、就医健康或教育等消费金额,则视为旅行项下预付款,申报在“223-旅行”相应项下。二是纯粹为获得会员资格等支付的费用,则根据团体性质申报在相应服务项下,如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音乐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费,申报在“228022-会计服务”项下。三是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四是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区分何种服务项目的,可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2024-05-16/tianjin/2024/0516/2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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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0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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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0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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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0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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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1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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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4月,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深入摸排涉外企业发展之需,回应和解决堵点、痛点问题,持续提升“金融为民”服务水平,助力海南自贸港涉外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固本强基提质效 2023年,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通过外汇服务“暖春行动”惠企纾困促便利助发展,2024年将跨境本外币业务纳入“暖春行动”范围,对自贸港跨境金融服务质效长抓不懈,打造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特色品牌。同时,灵活采用政策宣讲、联合调研、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将各项惠企政策精准滴灌,助力涉外企业稳步前行。 政策宣传推落实 政策宣讲搭建了政银企互动交流的平台,拓宽了宣传覆盖面。2024年4月18日,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举办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推进会,邀请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单位、24家银行及73家企业参加。“暖春行动”期间,辖内银行联合海口投促局、澄迈生态软件园等单位开展90场政策宣讲会。其中,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受邀参加4场宣讲会,重点介绍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汇率避险等政策,省商务厅、市金融管理局、海口投促局等单位受邀参加,参会企业260余家次。“暖春行动”显著提高了跨境金融政策知晓度,打通了政策落地见效“最后一公里”。 实地走访解难题 “暖春行动”通过实地走访摸排企业实际需求,“一企一策”开展点对点宣导。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领导带队,与经办银行共同走访生产制造、贸易、服务等行业的5家涉外企业,围绕贸易投资便利化、汇率避险措施、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主题深入交流,为企业解决实操中的难点和堵点。“暖春行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走访、调研企业1100家次,聚焦急难愁盼,送政策、送产品、送服务,解决企业“不知晓、不明白、不会用”问题,帮助企业做到“会用、敢用、尽用”。 多措并举添动力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充分考虑不同企业对政策宣传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需求,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并倾听企业诉求。邀请涉外企业线上填写跨境金融政策调查问卷264份,指导辖内银行精心制作政策汇编手册、折页,累计发放超1600份。各银行还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网络传媒、微信公众号、网点现场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鼓励企业用好用活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持续稳健经营。 聚焦问题破梗阻 针对企业的需求、诉求和问题,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指导辖内银行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措施,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暖春行动”累积收集企业诉求约620个,其中,98%的业务诉求已解决,暂未解决的已做好沟通解释。如对某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的海南省首单跨境人民币结算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诉求,提供“贸、融、汇”一揽子金融服务;对某企业提出的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收付汇申报、降低外汇风险敞口等具体业务诉求,通过讨论达成解决方案。 2024年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辖内企业积极参与,反响热烈,跨境金融政策普及程度明显提高,诉求解决情况好,在回访中100%的企业表示满意,切实做到惠企利民,促进了海南自贸港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了涉外企业跨境金融服务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2024-05-15/hainan/2024/0515/2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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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0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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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0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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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相关链接 •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4-04-08/tianjin/2024/0408/2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