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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主题,组织全辖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周”活动。 ——宪法学习融入工作日常,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中山、佛山、清远、云浮市分局通过组织专题学习、线上培训、办公场所展览板报、微信群分享、“学习强国”“中国普法”等,引导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宪法知识。惠州、汕头、江门市分局组织观看《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2023年度法治人物》,学习先进事迹。湛江市分局组织参与宪法知识网上竞答活动,以考促学。东莞市分局制作7期“宪法晨读”音频作品在办公场所轮播,吸引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宪法学习。阳江、肇庆市分局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激励干部职工增强宪法思维。 ——巧借地方特色平台,宣传活动亮点纷呈。茂名市分局打造流动宪法宣传阵地,在4条城区、城际宪法宣传主题公交专线的车身张贴“坚持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标语并在车内配备宣传读本。肇庆市分局将宪法宣传和体育赛事巧妙融合,在马拉松活动现场派发宪法宣传折页。揭阳、河源、韶关市分局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地方政府部门举办的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通过有奖问答活动与市民互动,普及宪法知识。 ——宪法宣传入万家,宣传活动针对性强。入企业,梅州市分局建立汇银联动服务队,深入重点企业调研,宣传宪法和外汇政策,协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入景区,珠海市分局在香山湖公园广场设立宣传展台、潮州市分局走进麦贤得英雄展览馆和潮州紫莲生态旅游度假区宣传,普及宪法及合法用汇等外汇知识。入军营,茂名市分局走进茂名市海警局开展“送法进军营”主题活动,向海警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外汇政策,提升部队官兵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入乡村,汕尾市分局联合金融机构在西湖党群服务中心举办极具客家特色的擂茶会并宣讲宪法,阳江市分局向报平村捐赠“一平方米金融读书角”并讲授“一堂金融必修课”,肇庆市分局深入四会市黄田镇江头村等红色村宣传普法,着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和法治乡村建设。入校园,佛山市分局走进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四会支局前往广州华商学院宣讲宪法等法律知识,引导师生自觉遵法守法。 2024-01-12/guangdong/2024/0112/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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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三十六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原则,增加“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原则性条款。二是扩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渠道,增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内容。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明确区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增加中止、终止行政复议以及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需听取当事人意见等规定,明确听证程序以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要求等,强化外汇局行政复议监督。四是明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增加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内容。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05-10/beijing/2024/0510/2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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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2022年发布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细介绍汇率风险中性内涵、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外汇衍生品工具适用场景、套期保值会计的使用等。为帮助涉外企业更加直观地了解《指引》,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网站“特色服务”栏目开设“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专栏,通过视频的方式展播《指引》主要内容,引导涉外企业合理管理汇率波动风险,树立风险中性理念,聚焦主业,稳健发展。各涉外企业可浏览查看。 2023-12-29/guangdong/2023/1220/2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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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针对外贸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持续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落细落实各项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多措并举助企纾困。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2022年年初率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等13项试点举措,支持南沙建设高水平开放门户,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稳外贸、稳外资,增强外贸外资发展韧劲。截至10月末,各项试点效果良好,试点业务规模突破百亿,达104.3亿美元。2022年8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试点政策取得更好成效,率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落地资本项目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政策,允许广州南沙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实现跨境投融资业务“就近办”,大幅减少了企业“脚底成本”。 二是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的外贸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包括优化单证审核、按展业原则凭支付指令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对外付汇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等一系列便利举措。2022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试点涵盖范围由贸易项下扩大至经常项下全部项目,取消优质企业准入规模要求,优化银行准入条件、放宽银企合作年限,支持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累计开展试点业务1168.0亿美元。 三是支持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依托广东自贸区,积极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在广州南沙自贸区落地,实现更高水平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截至2022年10月末,已有6家企业取得QFLP试点资格,获批额度148亿元人民币;3家企业取得QDLP试点资格,获批额度2.6亿美元。 四是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扩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范围,将试点企业自主借用外债额度由原来500万美元增加至1000万美元,试点对象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了“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区域也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扩大至全省,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充分利用境外资源支持境内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共有29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了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登记金额折合1.24亿美元。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银行通过平台办理贸易融资业务510亿美元。 五是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广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支持银行利用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引导企业在线提交资本项目资金境内支付业务申请,通过系统自动填表及电子签章认证等方式,实现企业办理业务“无纸化”“零跑腿”。指导银行优化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营造“诚信便利、小额便利”跨境投融资环境。2022年第三季度,辖区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02万笔,金额折合29.34亿美元,便利化业务笔数占可开展便利化业务总笔数的70.4%,金额占比70.2%,分别较第一季度提高34.7个百分点和58.3个百分点。 六是做好人民币汇率避险服务。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推出“建粤·银担汇”避险创新产品和“贸融易+汇率避险”金融服务政策,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担保增信的新途径,解决企业套保保证金占用、银行授信不足等问题,降低汇率避险成本。2022年1-10月,辖内企业使用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期权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1118.39亿美元,同比增长26.6%;外汇套保比率27.9%,比2021年全年增加5.5个百分点。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继续落细落实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助企纾困等各项政策,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参与政策试点,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自由化水平;发挥南沙高水平开放门户枢纽功能,在落实好南沙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争取更多外汇管理便利化试点在广东自贸区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广东涉外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022-12-29/guangdong/2022/1228/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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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下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召开2023年工作会议暨广东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总行总局2023年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22年工作,分析当前履职形势,安排部署2023年工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同志讲话,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郭云喜同志就广东外汇管理工作作报告,党委委员、副行长覃道爱同志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顺应新时代新征程对金融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领金融改革开放、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2023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系统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为分行履职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二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广东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三是把防风险摆在更突出位置,守好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四是持续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支持广东塑造金融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五是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与管理,助力广东当好全国外贸“压舱石”;六是始终坚守“金融为民”初心,跨前一步服务好企业与居民;七是严上求暖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分行履职基础。 会议要求,2023年广东外汇管理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分行党委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三是不断优化外汇服务,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四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好四个方面要求:一是迅速组织深入学习总行总局、分行分局工作会议精神,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分行党委的工作要求上来。二是慎终如始做好疫情防控,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方案,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确保金融服务不断档。三是抓好安全生产,扎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安全保卫值班和政务值班、信访维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工作。四是严格加强廉洁自律,全体党员干部在节日期间,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四风”,杜绝酒驾醉驾,确保用车安全。 2023-01-20/guangdong/2023/0113/2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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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认真践行“金融为民”初心使命,聚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发展需求,大力优化外汇便民措施,推出了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工作、生活、营商以及跨境往来等系列特色外汇便民措施,有力支持合作区建设。 一是优化跨境车险结算服务,便利居民跨境往来。2023年1月1日,“澳车北上”正式落地,大湾区“一小时生活圈”加快形成。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支持“澳车北上”,探索推进跨境车辆保险便利化结算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为跨境车险涉及的承保、查勘、理赔等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结算服务,便利两地居民跨境通勤、旅游和探亲。 二是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支持澳门青年创业发展。支持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企业使用澳门银行账户支付其在横琴发生的办公场所租赁、物业管理、工资薪酬、服务外包等费用,全力为澳门企业在合作区跨境办公所涉跨境资金结算问题提供指导和服务,助力琴澳一体化发展。截至2022年末,已有超500家澳门企业在横琴实现跨境办公。 三是优化跨境汇兑流程,便利民生资金跨境流动。发挥琴澳两地跨境联动优势,推动中国工商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及横琴分行联合推出工银“琴澳薪汇通”创新跨境金融服务,为在澳门工作的内地居民提供薪酬汇回内地的便利化入境“快车道”。增强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生活保障,优化澳门经济援助金汇兑流程,实现澳门居民在珠海直接汇兑澳门经济援助金。澳门居民在澳门的经济援助金发放时可直接划转汇兑到境内账户,为救助人员跨境生活提供便利。 四是优化澳门居民内地置业结汇流程,便利澳门居民内地居住。琴澳两地民生领域合作不断加深,澳门居民对融入大湾区就业生活居住的需求越来越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聚合力、优服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澳门居民在合作区购房业务流程,由经办银行提供资金监管,按照先冻结、再网签、后结汇的方式,创新业务流程,打通业务堵点,努力满足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的合理居住需求。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 2023-05-25/guangdong/2023/0523/2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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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召开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推进部署会议,总结2020年以来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成效,安排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并对2020-2022年度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会议指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协同作战,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破获汇兑型地下钱庄刑事案件数百起,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企业和个人4000余名,罚没款超17亿元人民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切实防控金融风险。 会议强调,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全国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执法、敢于亮剑,持续健全汇警合作机制,凝聚更强合力,在数据赋能、协同打击、以打促治上再上新台阶。要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行刑衔接全链条惩处外汇违法违规主体,集中力量打击职业化外汇违法犯罪团伙,精准打击重大案件,务求长效长治,持续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捍卫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4-05-10/safe/2024/0510/24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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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19-03-07/hubei/2019/030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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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5-25/hubei/2017/05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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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外汇管理条例》、《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新设立及发生股权转让的特许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认真开展现场验收,严格审查申请机构的资质、股权结构或受让人业务背景,并充分考虑本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合理把握特许机构审批节奏,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 (一)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履行各项数据统计及报送义务。 (二)授权银行应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兑换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各外汇分局应建立对特许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工作机制,并加强对特许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了解特许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防止非法宣传、招商加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发生;加强与其他外汇分局的沟通,调查掌握辖内特许机构异地及外地特许机构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并跟踪其业务开展情况。 三、及时处置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业务或者涉嫌网络炒汇的特许机构,外汇分局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对于外币代兑机构,外汇分局应督促授权银行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外币代兑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特许机构从事前述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商业银行、特许机构。 2015-02-13/hubei/2015/02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