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25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池市分局的全程指导下,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与南丹县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设立“汇小二”特色金融服务点举行揭牌仪式。仪式后,各方还进行了业务座谈交流、政策宣讲答疑和产品梳理推介。接下来,外汇局河池市分局将围绕设立一批特色金融服务点、推动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问题池闭环处置机制开展工作,为“两区建设”贡献河池力量。 2024-04-03/guangxi/2024/0403/2726.html
-
为进一步提升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能力,2024年4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宾市分局到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展工作交流,双方结合虚拟货币涉汇异常交易、地下钱庄等案件,就进一步深入研判、深挖案源以及下阶段联合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活动工作方向和重点进行了交流会商。 2024-04-07/guangxi/2024/0407/2728.html
-
近日,甘孜州分局召开甘孜州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州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人行甘孜州分行货币信贷科和支付结算科、甘孜州分局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全面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回顾了2023年甘孜外汇管理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2024年外汇管理重要工作。一是坚持“党建引领”,深化党业融合。持续巩固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党建+外汇管理”融合发展。二是实施“三项行动”,服务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分局要求,扎实开展“县域外汇服务优化提升行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境外来州人员用汇便利化服务提升行动”,不断优化外汇服务,改善营商环境。三是聚焦“四个目标”,强化外汇管理效能。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大额异常预付后款、延期收汇、大额旅游支出”等高风险业务,聚焦“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行动,聚焦“虚假外资、虚假外贸”等违规业务,加强“展业三原则”,认真落实真实性审核,有效防控外汇领域业务风险。四是抓实“五个重点”,深化外汇便利化改革。要求金融机构抓实“外汇展业改革、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扩容提量、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改革”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在甘孜落地见效。五是强化“六大支撑”,夯实外汇管理履职基础。要求金融机构强化“国际收支数据质量、外汇改革试点业务的合理办理、外汇便利化政策的有效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控建设和监督、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升外汇履职质效。 2024-04-11/sichuan/2024/0411/253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经批准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代理企业办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管理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771-6111209。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4月9日 2024-04-10/guangxi/2024/0410/2750.html
-
4月3日,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全体党员干部来到哈尔滨烈士陵园,为革命先烈祭扫陵墓、敬献鲜花、静默致哀,支部宣传委员带领大家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重温先烈们的生平事迹,深切追思为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烈士。在支部书记带领下,全体党员干部面向鲜红的党旗,高举右拳,重温对党的铮铮誓言,再次接受党性洗礼。祭奠英烈活动使支部党员干部更深刻的感悟到是无数中华优秀儿女用他们宝贵的青春和热血创造了今天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大家纷纷表示将铭记历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强的政治担当和历史使命投入到外汇管理工作中去,为龙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024-04-10/heilongjiang/2024/0410/2322.html
-
为进一步支持和推动辖区重点产业链发展,提升产业链外汇金融服务能力,3月21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联合柳州市贸促会前往广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调研。期间,柳州市分局详细了解了企业涉外业务发展、贸易结算及融资需求情况,三方就RCEP原产地证与贸易融资相结合的实践探索进行了深入交流。针对企业的大规模B轮融资需求,柳州市分局还详细介绍了在辖区即将出台的QFLP政策,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外资支持发展。 下一步,根据企业提出的金融外汇服务诉求,柳州市分局将联合银行积极做好“一对一”指导,并联合柳州市相关涉外业务部门开展协同服务,助推辖区重点产业链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4-04-07/guangxi/2024/0407/2733.html
-
为进一步提升外籍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水平,3月以来佳木斯市分局深入辖区机场、口岸、涉外酒店等重要场景调研外币兑换设施布放情况。经过佳木斯市分局、佳木斯农行、机场三方面通力合作,佳木斯东郊机场顺利布放可用外币卡提取人民币现钞的ATM机。仅投放使用一周,已办理11笔提钞业务,金额1.4万元人民币,拓宽境外来华人员获取人民币现钞的渠道。 2024-04-09/heilongjiang/2024/0409/2321.html
-
银行卡境外交易时扣收手续费等费用是否需要报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交易授权金额,不含手续费等费用。 2024-04-11/tianjin/2024/0326/2432.html
-
3月25日,绥化市分局同商务局、中国信保黑龙江分公司、税务局、海关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市外贸政策培训交流会,就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汇率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及实务等进行详细解读。通过培训宣讲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助力企业提振涉外发展信心,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4-04-08/heilongjiang/2024/0408/232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4-11/heilongjiang/2024/0411/2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