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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3表的主要用途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 Z03表的主要用途:一是确定申报主体的股权投资架构,尤其是直接投资关系架构;二是确定申报主体的直接控股母公司(机构或个人)、最终控股母公司(机构或个人)及其所在国家(地区)和行业;三是确定申报主体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机构,以及受申报主体影响的机构。 2024-09-09/tianjin/2024/0909/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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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的直接投资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2.直接投资关系框架及判断标准。 直接申报中的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居民通过对另一国家(地区)的机构进行投资,从而能够对被投资机构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2024-09-13/tianjin/2024/0913/2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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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滨海新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外汇服务,近日,滨海新区分局与辖区银行及市场主体开展联合座谈,就保理业务进行充分交流。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持续深挖企业需求,不断优化政银企沟通渠道,切实提升外汇对辖区企业的支持力度。 2024-09-13/tianjin/2024/0913/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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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分局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开展座谈,双方就加强沟通交流,支持天津港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和自贸区创新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结合辖区需求,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继续做好金融服务,切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24-09-13/tianjin/2024/0913/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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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tianjin/2024/0918/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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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tianjin/2024/0918/2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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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4-09-29/tianjin/2024/0929/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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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较2024年一季度末回升,结构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5453亿美元,较2024年3月末增长327亿美元,增幅1.3%。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9%,较2024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4年3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综合影响下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升。受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逐步进入降息周期、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等内外部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自2023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三个季度回升。其中,2024年第二季度,银行外债余额增长269亿美元,对外债余额增长贡献率为82%。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今年以来全球通胀高位降温,加拿大、欧盟、英国、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先后降息,同时我国经济的基本面及市场广阔、经济韧性强、潜力大等有利条件并未改变。预计第四季度我国外债继续去杠杆的可能性较小,外债规模有望继续保持稳定。 2024-10-08/tianjin/2024/1008/2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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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追溯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3.逐级向上、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的原则及举例。 被直接上一级股东持有10%至50%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根据该重大影响关系(持有表决权比例在10%至50%之间)在向下的所有权链条上是否出现两次来判断,如出现两次,则第二次无需再向下追溯。 2024-09-26/tianjin/2024/0926/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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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链条内中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填报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 年版),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3.逐级向上、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的原则及举例。 如果向下被投资机构链条中均为中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则申报主体可以不填报这些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但必须填报向下链条中的所有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境外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信息。 2024-10-09/tianjin/2024/1009/2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