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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境外交易时扣收手续费等费用是否需要报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交易授权金额,不含手续费等费用。 2024-04-11/tianjin/2024/0326/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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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副卡交易信息按主卡持卡人还是副卡持卡人统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按主卡持卡人统计。 2024-04-18/tianjin/2024/0328/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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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指南(中文版) 2024-03-15/tianjin/2024/0315/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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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要求,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聚焦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商业领域的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强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协作,从确定商业领域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构建包容多样支付受理环境、优化现金使用环境、丰富移动支付应用、强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共同提升商业领域支付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细化落实措施,从金融机构和商户供需两端协同发力,推动多种支付方式在商业领域推广应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商业领域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要求,现就做好商业领域支付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商业场所,构建包容多样的支付受理环境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大型商圈、步行街、购物中心、百货店、连锁超市和便利店、餐饮店、离境退税商店、免税商店等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推动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配备受理移动支付、境内外银行卡、现金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及工具。积极推动全国示范步行街和示范智慧商圈重点商户支持受理境内外银行卡,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比照办理。将商户境内外银行卡受理情况纳入相关试点示范服务质量评价范围。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服务保障,按照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加快推进境内外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和布放,统筹考虑推动非接触式支付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场所的自动取款机(ATM)开展改造,支持使用境内外银行卡支取现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商户受理覆盖情况督促指导,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持续优化。 二、聚焦民生消费领域,优化现金使用环境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引导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便利店、集(农)贸市场、菜市场、早餐店、美容美发店、药店等民生领域经营主体做好现金备付,满足消费者现金使用需求,提升日常消费领域现金收付能力。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公开承诺可收取现金,规范张贴支持现金收付标识。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上门帮助相关经营主体做好现金备付,为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开辟小面额现金和零钱包兑换服务绿色通道。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创新融合,丰富移动支付应用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身份信息核验机制,针对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开通服务热线,制作图文、视频等宣传产品,提升注册、使用移动支付的友好度和便利性。鼓励电商平台充分考虑外籍来华人员消费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加强合作,优化国际化服务,丰富多语言服务、多支付选项等产品功能,提升网络购物支付体验。 四、强化示范引领,优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付环境 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将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环境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支付便利性纳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建立督导机制,加快打造多方式可选择、多场景可应用、多币种可兑换的支付环境。率先打造一批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重点商圈,力争基本实现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全覆盖。积极推动在入境口岸、重点涉外场所设立支付服务柜台,发放多语种、多类型宣传材料,提供货币兑换、指导下载移动支付应用程序(APP)等服务。优化提升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等重点展会外籍参展商和观众支付服务保障水平。鼓励其他城市对标开展相关工作,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体验。 五、强化宣传推广,提升对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和商户,做好境内外银行卡刷卡、ATM银行卡取现、现金受理、外币兑换等标识张贴,加强业务人员培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型商圈等场所设立支付服务咨询点。运用线上、线下各类渠道,常态化开展支付服务宣传,开展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反假货币普法宣传,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对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分工协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本辖区落实措施,从金融机构和商户两端发力,推动多种支付方式在商业领域推广应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2024-04-19/tianjin/2024/0419/2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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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相关链接 •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4-04-08/tianjin/2024/0408/2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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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3年四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四季度,我国外债规模较三季度末回升,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475亿美元,较2023年9月末增长646亿美元,增幅2.7%。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7%,较2023年9月末上升2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9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2023年,受美联储加息、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一季度有所回升,二、三季度下降,四季度再次回升,全年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2022年末减少52亿美元,降幅0.2%。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同比下降183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的贡献度为349%。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3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3.7%,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9.7%,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7.6%,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1%。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展望2024年,中美货币政策周期错位有望得到改善,预计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将更趋平衡。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持续巩固增强,外债规模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助力做好“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02/tianjin/2024/0402/2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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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金融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指引》),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 《指引》作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吸收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着力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一是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业务办理原则,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更加便捷高效办理业务。如,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办理情形等。二是吸收最新法规及外汇行政许可等政策文件的成果,更新相关内容。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新增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内容。三是进一步精简篇章,优化布局,章节结构更加清晰。如,合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等同一业务的登记和账户管理;合并中国存托凭证(CDR)和境外存托凭证(G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等同一类业务的相关章节。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不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同时,推动分局和银行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质效,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16/tianjin/2024/0416/2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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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的条款,修订部分文书样式。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2024-04-08/tianjin/2024/0408/2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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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相关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持续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 2024-04-16/tianjin/2024/0416/2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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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汇发〔2020〕19号)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措施的通知》(津汇发〔2016〕110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4年3月27日 2024-04-03/tianjin/2024/0403/2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