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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长寿中心支局召开2019年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外汇管理科负责人,人民银行垫江县支行、长寿区商务委、垫江县商务委相关负责人,辖区各银行外汇业务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40余人参会。 会上,组织学习和传达了总局、外汇管理部年初工作会议和专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8年以来辖区外汇管理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全国、全市和辖区外汇收支形势,安排部署了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长寿区商务委、垫江县商务委介绍了两地涉外经济运行情况,部分银行交流了展业履职、服务地方涉外经济发展好的经验做法。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吕军工会主任要求: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形势,不折不扣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二是全面落实“事前便利、事后监管”,“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要求,严格落实展业准则,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三是不断探索创新,统筹各方资源,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合力,支持地方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场全景 2019-05-16/chongqing/2019/0516/1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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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江津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中心支局宦雪峰局长、毛泽伦副调研员、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及辖区24家涉外银行外汇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共50余人参会。 会议传达了2019年总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工作会议精神,详细解读了《关于跨境金融服务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通报了201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及违规问题,安排部署了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部分银行代表就落实外汇管理政策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宦雪峰局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创新,优化服务质量,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三是认真落实“展业三原则”,注重风险防范。 2019-05-10/chongqing/2019/0510/1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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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跨境金融服务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05-05/chongqing/2019/0505/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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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万州中心支局到辖内一家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现场调研。调研中,中心支局到企业生产车间参观了企业设备安装和调试现场,详细了解了企业筹建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外汇服务需求,并向企业宣讲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2019-05-07/chongqing/2019/0507/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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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长寿中心支局组织召开政银企座谈会,人民银行长寿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人民银行垫江县支行、垫江县国资办、农业银行垫江县支行、重庆垫江水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座谈会就企业关心的跨境人民币投资使用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旨在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此次座谈宣讲了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了部门间沟通协调,为多部门协商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供了经验借鉴。 座谈会全景 2019-05-20/chongqing/2019/0517/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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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网络炒汇的认知,促进个人依法合规用汇,5月16日,黔江中心支局联合央行志愿者、农商行及邮储银行在黔江区濯水镇开展了外汇知识宣传活动。活动在场镇中心地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当地老百姓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非法网络炒汇及地下钱庄等内容,进一步延展外汇管理政策的普及宽度和深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外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2019-05-17/chongqing/2019/0517/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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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南川支局赴南川区工业园区,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座谈交流,双方达成以企业信息共享为纽带的长期合作意愿。会后,支局通过实地参观、现场交流等形式深入园区5家涉外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跨境资金结算及2019年进出口发展规划等情况,并向企业发放外汇管理条例、资本项目收结汇便利化、跨境贸易结算等宣传资料。此次调研,获得了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涉外企业的好评。 2019-05-10/chongqing/2019/0510/1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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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南川支局参加由区公安局、区国资金融办以及辖内10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5.15”集中宣传活动。支局以该活动为契机,现场向社会公众宣传了非法网络炒汇、个人结售汇等外汇知识,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20余人,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9-05-15/chongqing/2019/0516/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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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06/chongqing/2019/0606/1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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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03/chongqing/2019/0603/1215.html